我臨時請了一位打掃衛生的,但在公路上被車撞死了這屬於交通事故,但對方要求按工傷處理,這合理嗎?

時間 2021-05-30 14:37:39

1樓:

一點點分析。

1.「我」,這個「我」是題主個人請的還是題主自己經營的個體工商戶或者公司請的?

2.「臨時」,這個臨時是僅僅當天需要乙個清潔工人?還是在一段時間內需要乙個穩定的清潔工人?

3,「請」,請的是乙個應聘的清潔工個人?還是找的家政公司或者勞務派遣公司找來的清潔工?報酬是你直接支付的還是由第三方支付的?

如果是你是公司的話,直接支付的錢做的是工資賬還是勞務費賬?

4.「在公路上」,是在公路上完成你安排的打掃衛生工作?還是上下班途中經過該公路?還是你派他出去工作途徑該公路?還是他休息的時候出去逛街或者辦私事途徑該公路?

5.「被車撞死」,事故責任怎麼定?車是題主公司的車嗎?

這些因素都關係到這個案子是不是應該按照工傷處理。

2樓:常道康律師

這取決於你們之間的用工關係。

如果你們之間意欲構建一種穩定的用工關係,那就屬於勞動用工,他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交通事故這一意外傷害,確屬於工傷。

如果你們只是臨時僱傭,他受你的指令做某種活,事後即結款,不具有可持續性與穩定性,那你們就屬於僱傭關係,僱傭關係中沒有工傷可言,但根據法律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

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也即是說,在僱傭關係中,員工就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損害,如果認為肇事者不具有賠償能力,是可以要求雇主賠償的。

根據題主的描述,你們應屬於僱傭關係,應當擔心的是肇事者的賠償能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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