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備結婚,女朋友要求婚前房產做公證,該怎麼辦?

時間 2021-05-30 10:15:16

1樓:

既然錢是你父母出的,賣不賣跟你有什麼關係呢?你不要把父母的房子算到自己名下。女朋友要的是夫妻共同財產,也接受雙方共同首付,你用你自己的錢跟女朋友共同首付再買一套不就可以了嗎?

這有什麼問題呢?

2樓:京雲房產律師團

貸款買一套,然後兩邊一起還,如你父母支援,記得打欠條並保留。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

她要是真的和你過一輩子,哪怕是半輩子,都欠條都沒什麼用。

她要是過兩年就想離,起碼保障你父母一輩子的積蓄,不被染指。

另外,從個人角度來說,建議你重新考慮一下這段婚姻

3樓:

其實你也可以制約她。如果你給了10萬+的聘禮,其他地方也沒有虧待她,你的誠意對大多數女孩已經足夠了。她和她父母如此堅決,提出各種方案,要麼公證要麼重新買,沒少動腦子,不像是有誠意好好過日子的人。

你跟說,她和她父母的態度,讓你和父母也很難過,沒想到這件事會用來要挾不結婚,如果她實在是覺得沒有辦法接受,其實你也非常受傷,你也要重新考慮下你們是否真的合適了。一句話,後撤,哪怕裝,也要裝的,你被她這種態度傷到了,你想好好過,但是她以不結婚做要挾,恕難從命。

感情中,她退一步,你也要往後退一步,若她一退你就往前撲,以後這招她會屢試不爽,動軋以分手離婚相要挾,這個病得在婚前治好,不然以後你都要受制於她。而且我真心覺得兩個人又不缺手缺腳,算這麼清楚還以不結婚相要挾也不是什麼省油的燈。

相信我,如果你不想結婚了,她比你更著急。如果她27歲+,就更是如此。

父母在婚前全款買的房子,女朋友要求婚前房產證加他的名字是否合理呢?

離婚律師張麗珍 法律依據 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 獎金 二 生產 經營的收益 三 智財權的收益 四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

女生要求男方結婚前,房子全款付清,要求過分嗎?

柚砸砸砸 男方婚前全款付清的房子,跟女方也沒啥法律意義上的關係。所以如果有能力,那就全款吧,反正不吃虧。如果沒能力,那就兩個人一起還貸,房產證給女方加個名字,也沒啥問題。 元寶 一般情況下全款買房很少寫女方名字的如果堅信對方是你陪伴一生的人那這個要求不過分 從婚姻法而言你要的全款買房和你沒有任何利益...

女友要求婚前房子加她名字,我不同意難道錯了嗎?

事情都鬧成這樣,還分啥對錯?成年人的世界,除了大是大非,哪還糾纏對與錯?其實有問題,一開始就該拿出來諮詢身邊親友,多找人商量。這裡提幾個問題 消費觀念有問題 這是你債務纏身的主要原因,也是你沒錢給彩禮的誘因 拆東牆補西牆 明明欠錢不多,要我就兩個月清零了,可從你描述上看,我不知道你債務何時是個頭 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