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出獄該不該消除犯罪記錄?

時間 2021-05-06 01:48:49

1樓:

如果說為了防止就業歧視而消除前科記錄,毫無意義。沒有前科歧視還有35歲歧視,是不是以後還要消除年齡、婚姻記錄。都消除了還管理什麼呢?

不如多點創業補貼,技能培訓,同等待遇落實沒有勞動力前科人員的基本生活保障。尊重回歸社會的人員人格,除非特殊工種或環境,不要另眼看待。

反對普遍性消除前科,對沒有犯罪的良民不公平。

坐牢不能翻篇兒,因為對社會和受害者無益,僅僅是對個人的懲罰。很多前科人員就是覺得自己坐牢了,所以不欠誰的,是社會欠他的,這種想法就是沒有真心悔改,出來有機會還會再犯。

有很多小混混就是把坐牢當勳章,如果可以隨意消除前科,他們更加有恃無恐,一輩子放飛自我不考慮走正路了。

主觀惡意不大的輕罪,如果有重大立功或者見義勇為,可以考慮酌情消除前科。

畢竟做了錯事,不能還一副受害者的姿態要求全社會用善心和同情來為你的錯誤買單。

2樓:黃思源

不是,犯罪記錄就是用來管理出獄後的人的。題主這個說法很奇怪啊。不過目前福建和浙江已經推行了未成年時期犯罪,公安派出所仍然可以開出無犯罪證明的制度。

我個人認為對於後果不算很嚴重的過失犯罪,比如只有乙個人死亡的交通肇事犯罪,或者一些法定犯,比如濫伐林木罪,可以不記入犯罪記錄。

3樓:月野兔小仙女

犯罪記錄,這是一種對想要犯罪但是尚未犯罪的人的一種威懾。就像刑法一樣,判刑是對罪犯的一種處罰,讓尚未犯罪的人心裡產生壓力。

一旦犯罪以後,即使出來,有了案底,很多任務作崗位要求無犯罪記錄證明,找工作都難找,基本上也就是一輩子的廢人,永遠洗不白。

至於那些國企,公務員,不說犯罪了,即使是僅僅違反道德倫理的行為,都會丟鐵飯碗,這能夠威懾他們迫使他們平日裡嚴於律己,明白了麼。

4樓:監聽微波爐

我個人覺得某些情況還是可以適用的

某人在崑山龍哥之前砍傷了入室搶劫的人被判處防衛過當留下案底某人因為歷史遺留問題(流氓罪、投機倒把罪),亦或者是汪老師的案子這樣的情況留下案底。

對其本人限制加入公務員、事業單位、國企隊伍也無可厚非,但是對其子女加以限制就顯得有些嚴苛。

我個人建議可以小範圍實施

主觀上是被動或者過失

客觀上造成的損害較為輕微

判決小於三年有期徒刑的,經歷15-20年沒有重新違法犯罪的人或者歷史遺留問題的人確實可以酌情消除犯罪記錄

5樓:橘貓胖胖

不應該消除,而且應當跟隨終身,但是犯罪記錄的使用要受到嚴格限制,僅限於公安機關才能獲取和應用

比如暴力犯罪的不能從事與人直接打交道的服務業,性犯罪的不能從事接觸異性身體的工作,危險駕駛罪的不能再次獲取駕照和操作重型機械,這些都是非常合理的

但是從事和犯罪行為無關的職業應當是受到保護和鼓勵的,對於過失犯罪應當更為寬鬆。還有,最應該及時廢除的是對直系親屬的影響,這和連坐制度一樣絲毫不符合法治精神

6樓:

不該社會本就應該提高犯罪成本

讓那些人知道法律永遠是底線紅線

這樣才有意義

如果消除給予那些人寬容與溫暖

那誰都可以犯罪了不是嗎

反正都沒有影響。

7樓:郭小特

被判處管制、拘役和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人,刑罰執行結束後五年沒有再次犯罪的,應當免除前科報告義務。(更不用說單處罰金、單處剝奪政治權利和被訓誡、具結悔過的了。)

8樓:無名

我覺得應該消除

之前不是有個事嘛,一人進去了之後出來,連當個保安都要無犯罪記錄。沒辦法最後去給殯儀館抬屍體。

如果前科制度不消滅,那基本上就等於犯罪死刑了,這樣等他們出來,就是個定時炸彈。

9樓:

過失或者其它不帶有惡意的,並且被判輕刑的,才能消除吧。

而且也應該在履行完刑罰和民事賠償後,給個至少五年的觀察期沒有違法犯罪沒有違反道德啥的。

然後是最重要的一點:徵得之前受害方的同意

10樓:李明陽

不能消除,因為刑法規定累犯從重處罰。

要是消除了,你還怎麼執行這個?

刑法如此規定,就是震懾再犯用的。

你第一次,初犯,給你處罰了,也教育了。

你出來繼續犯?說明你沒改造好,這次從重改造。

消除了,顧忌就少了,反正我門清了,繼續犯。

11樓:葛朗台

對於初犯偶犯罪行輕微及過失犯罪的建議給個機會,達到一定條件或年限了可以申請消除,如今犯罪門檻越來越低,很多人不經意之間就觸犯了法律,背上了乙個罪犯的名,在接受輕微刑罰後,對於這部分人來說刑滿釋放後對於他們真正的懲罰才剛剛開始,當今這社會背景下社會無法容納他們,走投無路後增大再犯的可能,社會對立群體會越來越龐大,出於和諧社會建設,應當考慮出台前科消除制度。

但是對於那種十惡不赦,惡貫滿盈的罪人,堅決標記、加強監管,讓他們永無翻身之日!!

12樓:穆然

不該消除,但是必須阻止濫用。現在招個掃大街的都要無犯罪證明,直接阻礙了刑滿人員重新步入社會,最後只能再次犯罪。應當規定,非法律規定的必須崗位,不能夠要求派出所出具無犯罪證明。

違反用途使用他人犯罪記錄的,按侵犯隱私論處,造成後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13樓:15112436

第一,對犯罪分子的縱容就是對因犯罪行為受到傷害的被害人的又一次傷害。試想乙個人犯罪了,出獄後消除了記錄,說是要給他乙個重新做人的機會。那被他犯罪行為傷害的被害人呢,誰給他們乙個不被傷害的機會?

第二,不少職業人員不適合使用刑滿釋放人員。比如,讓乙個曾經犯罪的人擔任公職,為人民服務,那麼被服務的群眾怎麼看?讓乙個曾經犯罪的人擔任老師,誰敢把孩子送到他那教,萬一他再次犯罪向孩子下手咋辦?

第三,消除犯罪記錄,不能達到減少犯罪的目的,甚至可能縱容犯罪。既然犯罪後想重新做人,怕被歧視,為什麼當初要犯罪?要想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應該加大犯罪成本,提高犯罪付出的代價。

我覺得,社會能不能對刑滿釋放人員的接納,不是靠消除犯罪記錄,關鍵是靠刑滿釋放人員自己,如果能夠重新做人,還是有很多人願意接納他們,讓他們自食其力,靠自己的勞動為社會做貢獻。而那個記錄,不僅是對犯罪人員的過去的警示,也是對沒有犯罪人員敲響的警鐘,讓他們不敢走上犯罪的道路。

14樓:羅羅

肯定是不該消除的。

為什麼不該消除,請聽我講一講。如果說犯罪記錄都可以消除的話,那我們的徵信問題是不是也可以一起消除的。據我所知,徵信問題只是乙個人的誠信問題,沒有遵守契約,並沒有對社會和他人造成傷害。

而違法行為是損害他人利益,對他人生命財產侵害,對社會造成不同程度的傷害和影響。甚至會讓一些受到傷害的人,以及家屬門妻離子散,家破人亡,或者負債累累。如果說違法犯罪的人都可以被原諒,犯罪記錄都可以消除記錄。

那我覺得徵信逾期的問題也不是什麼大問題,建議消除也不過分。

秦檜陷害了岳飛,幾百年還不一直在跪著麼。違法犯罪就應該受到懲罰,受到法律的制裁,也要受到社會監督和標記。如果說可以消除犯罪記錄的話,那我們國家的政審恐怕就沒有什麼意義了。

法官的父親可以是個欠錢不還的老賴,檢察院的工作人員的叔叔是個盜竊犯,警察的家裡的弟弟是個搶劫犯,老師的姐姐是個販毒人員,城管的哥哥曾經開設賭場,工商局的工作員的兒子是搞電信詐騙的……如果是這樣的話,你們樂不樂意?就問問你們,接受麼!

所以我覺得,犯罪記錄的記載是很有意義的。對於一部分人一些事情,可以起到參考的作用。防止一些心懷不軌的人混入國家機關的隊伍,有利於保持隊伍的純潔性。

那些犯過罪坐過牢的人,既然是犯罪,那就要付出代價。

凡事有因果,不要覺得社會對你不公平。罪犯在對他人非法侵害的時候,詐騙分子詐騙別人錢財的時候,有沒有想過對別人的不公平呢。要從這一點去考慮和出發,所以我覺得犯罪記錄是不該消除的。

15樓:白與黑

從罪犯角度來說,可以相信,大部分經過監獄改造後,接受了懲罰與改造,自己也有要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的意願,便這個記錄作為犯錯的一部分,隨便消除可能對於一些自控力弱的人來說,可能會好了傷疤忘記痛,有可能會再走上犯罪道路,所以這就乙個受傷的傷疤,作為個人,承認以前犯的錯,接納改過的自己,或許才是最生要的,或許會有一些人會帶著異樣的眼光看他們,但誰有沒犯過錯呢,在哪樣的環境下可能犯罪的不只是他們自己。所以做好自己還是,或許才是最重要的。

從公共安全,治安管理角度來看,有效的記錄,再給警察偵察分析現有的案件提供參考,特別是一些慣犯,在新的違法犯罪時,會有很大的幫助。所以犯罪記錄還是有必要的。

當然,對於犯罪記錄也不一定全都不能消除,對於哪些非主觀意願的過失犯罪及輕微犯罪,可以考慮在出獄後若干年後,沒有再犯,有條件地加以消除,還真正想重新做人的人乙個清白之身,同時也是對堅持正道,真正改過自新人的一種褒獎。

16樓:五行缺肉

消除犯罪記錄這事除了因人而異,還要具體情況具體對待。或者可以考慮像學校,醫院,銀行類似建立一套完整的體系

就以學校為例,對於學生在校期間的過錯酌情決定要不要留檔,對於學生在校期間的所獲獎項,榮譽也是看情況表彰和存檔。

或者也可以參考現在流行的積分制,就像考試一樣,每一種型別的犯罪有一套考核機制,達到相應的績點才可以消除。

17樓:

不該消除。

犯罪記錄跟出生年月、學歷、婚史一樣,是乙個自然人重大事件的基本資料。如果考慮就業歧視之類的問題,最多也只是什麼人有權查閱的爭論,扯不到「消除記錄」上去。

至於社會關係的障礙,跟犯罪記錄更不沾邊了。誰坐過牢這種事情,周圍人誰是去執法機構查記錄知道的啊?

18樓:白韜

在2023年國家出台過乙個司法解釋,名叫《關於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的意見》。通過這部司法解釋,我們不妨看一看國家的想法。

開篇這個司法解釋就說明了國家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的重要意義:

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對犯罪人員資訊進行合理登記和有效管理,既有助於國家有關部門充分掌握與運用犯罪人員資訊,適時制定和調整刑事政策及其他公共政策,改進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有效防控犯罪,維護社會秩序,也有助於保障有犯罪記錄的人的合法權利,幫助其順利回歸社會。國家的觀點很明確,那就是建立犯罪記錄制度,既可以防控犯罪,也有利於保障犯罪人員的合法權利,幫助其回歸社會。

比如我們常說的未成年犯的檔案封存也在這部司法解釋之中: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和國家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切實幫助失足青少年回歸社會,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結合中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實際,建立未成年人輕罪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對於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應當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後,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除此之外,這個司法解釋還建立了關於犯罪人員的資訊通報制度,不知道大家有沒有參加過社群的會議,我剛畢業的時候黨組織關係轉回了我所住的社群,其中有次開會的時候,書記就說到了咱們社群有乙個社群矯正人員。

也就說,在咱們國家目前的制度下,一旦犯罪將無所遁形。

而這也很有效的做到了「有效防控犯罪」這一點,但是在今天,似乎更多的目光正著落於「幫助其順利回歸社會」這一點上。

所以就有了這個問題「罪犯出獄該不該消除犯罪記錄?」

個人意見,幫助犯罪人員回歸社會確實是我們該做的,但我們還是應該記住,犯罪記錄在咱們國家本身就是刑事處罰的一部分,增加犯罪成本本身也是預防犯罪的一種手段。

所以說是否應該?應當與咱們國家的刑罰制度相匹配,如果能夠建立更為科學合理的監控預防教育制度,取消也未嘗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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