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犯罪都是由被害者引起的嗎?

時間 2021-05-30 00:19:39

1樓:名字一共30劃

首先,你們老師說的一定是不對的。

在法律上,對於「故意」的定義是指,行為人希望或者放任結果的發生。對於「過失」的定義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到結果的發生,而因為其疏忽大意或者過於自信,導致結果沒能避免。

也就是說,不管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在主觀上,犯罪的人,一定是有過錯的。

絕不可能歸因於被害人。

其次,你們老師的觀點,我覺得可以理解為,人要學會保護自己。

在外面要學會財不露白,女生盡量不要黑夜乙個人走偏僻的地方,出去要盡量避免和人發生衝突,自己的小孩一定要看管好不能脫離視野,穿馬路觀察好路況快速通過,等等等等。

保護好自己,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自己成為被害人。

控制好自己,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自己成為被告人。

至於被犯罪了怪到被害人頭上,對不起,如果有一天,自己成為被害人了還能這麼說,我佩服Ta。

2樓:

這話看在什麼語境下講

從犯罪學角度講,確實每起犯罪都有被害人的原因,這是從犯罪生成的各種緣起上去談。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這裡談的永遠只是犯罪預防,而不是犯罪者責任的問題。

也就是說,犯罪學研究犯罪產生的原因。發展到現在,提供了許多學說,比如龍勃羅梭就提出犯罪人類學的觀點,認為某種體質的人容易犯罪。現在大家意識到犯罪實際是乙個社會問題,既有個人的原因,也有社會的原因。

之所以要提出這些關於為何產生犯罪的理論,其針對的是如何防控犯罪,換言之,是希望控制犯罪的前端,從而減少犯罪率。假如乙個犯罪心理學的研究成果表明,安裝監控的社群比不安裝監控的社群犯罪率要低,這客觀上產生了對罪犯的威懾力,那麼我們就加強監控設施的建設。

這裡就要嚴格區分犯罪控制責任追究,前面說了, 犯罪學要解決的問題,是犯罪為何產生以及如何控制犯罪,是前端的問題,而如果乙個犯罪行為客觀發生了,那麼我們只能從主觀上對犯罪人進行追責,這裡是基本不考慮被害人的責任因素的。

如果說片面強化犯罪學意義上的原因,強調被害人的責任,那麼我想刑法大致就可以取消了,誰做壞事找不到原因呢?

3樓:Dawn

受害人穿著暴露又不是只有犯罪人乙個人看到。所以是為什麼只有犯罪人犯罪? 這種說法大概就是我把你家蘋果樹上的蘋果全摘了怪蘋果太好看暴露在我面前咯怪我咯

4樓:

第一次回答,犯罪是被害者引起的?我個人看來不是,我覺得主要是罪犯自己心術不正,不克制自己的行為。這是我的個人看法,讀書少,無法說得更好。

5樓:妙手空空精精兒

我不這麼認為,我覺得人類區別於動物的原因就是文明。而文明說起來就是克制,克制住原始的獸性。而法律就是像是一把刀,震懾著那些越界。

每個人實施犯罪之前都會有心理活動,都會想這個交易是不是對等。一旦犯罪分子心存僥倖,或者懲罰過低,他就會實施犯罪。

所以我覺得引起犯罪的根本原因就是懲罰力度不夠,震懾力不夠強。

也許有人會說在刑罰過重會官逼民反,其實我覺得這應該是有個前提,如果史治清明,我覺得在厲害的刑罰也不會民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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