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不易發現的慢性投毒方式致人死亡,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時間 2021-05-29 23:38:33

1樓:

投毒致人死亡,肯定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管你是慢性投毒還是一次性投毒,管你是以不易發現的方式投毒還是以易發現的方式投毒,只要投毒致人死亡,就要承擔法律責任,除非你不滿14周歲或者是神經病。

2樓:

一、罪與非罪

1、案例一的關鍵在於如何確認「炒糊」和「患癌」之間的因果關係

用二階層理論來看,案例一的保姆主觀(責任)要件上沒有問題,可以把目光主要放在客觀(違法)要件上。而在客觀要件的幾個條件(行為主體、危害行為、行為物件、危害結果、因果關係)中,因果關係是本案例最應該思考的地方。也就是說,如果這個保姆A的行為與C患病的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那A的行為入罪不會有太大的問題。

如果炒糊菜是不是一定會產生苯並芘,苯並芘是不是一定會導致患癌症,因為 @June Zhu 小朋友的題目給了是「大概率」,所以仍然存在不患病的可能,甚至存在因為其他因素而導致患癌症的可能。所以根據作為因果關係判斷標準的所謂「條件說」,即如果沒有行為A就不會發生後者B,因為炒菜炒糊的行為並不是一定構成患癌症,所以炒菜炒糊的行為和患癌症的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保姆A不為罪。

這個情況讓我想起了去年沸沸揚揚的自如租房白血病事件。在這件事裡,受害者維權困難的乙個重要的原因,也就是在因果關係上很難證明自己的白血病一定是自如的「甲醛房」造成的,無法順利證明二者具有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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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案例二的例子可以拿來與案例一進行對比參考

相對於炒菜炒糊致癌,故意新增重金屬而導致被害人中毒死亡的案例中的因果關係則相對更為明確一些。同樣根據判斷因果關係的「條件說」,如果沒有保姆A投毒,在日常生活環境中C作為乙個「弱智青年」在安全的家中能夠接觸到致命重金屬的可能性幾近不存在,更不會因為長期在家就導致自然中毒的情況出現。所以A的投毒行為是造成C死亡的直接原因,二者具有明顯的因果關係,應該予以定罪處罰。

二、此罪與彼罪

題主給出的條件是,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還是其他罪名。我認為根據已有的條件來看應該很難構成故意傷害罪。根據刑法234條,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其目的以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為主。

即使故意傷害罪造成了對方死亡的結果,也只能出於「打擊錯誤」或者「傷勢過重」的類似「過失」的情況,這裡也是故意傷人致人死亡與故意殺人罪的區分要點之一。

而保姆A的行為其主觀目的是為了報復雇主B,採取的手段為投毒。A作為乙個智力正常的成年人完全可能預料到C因為她的投毒而去世的後果,主觀上對C的生命的危險(而並非是身體健康)持放任或積極追求的心理態度,這裡很難認定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而因為符合故意的構成要件,應該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論處。

這個案例特別像當年清華的「鉈中毒」事件,可是限於偵查水平的低下,這個案子並沒有得到圓滿的解決。

重訪18年前清華鉈中毒女生朱令和她的親友們_新民社會_新民網

這兩個案例讓我想起來當年準備司法考試的時候 @蔣四金 在帶讀課上說的,「事實認識錯誤」和「因果關係」兩塊知識是理解刑法理論的「任督二脈」,打通這兩條脈絡,整塊刑法學知識就盤活了,成為實習律師的我深以為然。

3樓:前塵往事

對乙個人投毒,顯然是犯罪行為,要承擔後果的。

但如果你團結了一群人,老實交稅交罰款,就可以安全的對更多的人大規模投毒了。

所有的省都有這樣的例項,因為工廠大規模的投毒行為造成的癌症村數都數不過來。

4樓:蕩雲

故意投放有害物質使人中毒死亡,顯然屬於殺人行為。故意殺人屬於嚴重的犯罪行為,顯然也是要負法律責任的。

然而,現實中如若發生類似的案件,審理起來恐怕不會這麼清楚簡單。

問題的關鍵在於,如何認定嫌疑人實施了犯罪行為。如果要判嫌疑人有罪,那麼必須證實:被害人的死亡,確實與嫌疑人的行為有關。

如題中描述,被害人長期食用嫌疑人提供的含大量致癌物/重金屬的食物,後患癌/重金屬中毒去世。重金屬的案例還相對好認定一點,癌症的這個案子你能擺出什麼證據呢?苯並芘致癌這一說法本身在學界存在爭議,你怎麼認定「被害人」是因為吃了燒焦的飯菜而罹患癌症呢?

何況,如果像其他答主所說,嫌疑人死咬:我就這做飯水平,你能怎麼辦?很大可能是,你同樣擺不出任何證據說明嫌疑人有主觀惡意。這種情況下,判過失殺人?好牽強,虐待到更可能。

所以毫無疑問,法理上講,實施上述行為必然是違法的,甚至屬於犯罪行為,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但是執法的過程中如何還原這樣的事實,認定嫌疑人行為的性質,非常困難。也就是說,執法機構幾乎沒有辦法肯定嫌疑人的這些行為殺了人;但是如果已然認定了嫌疑人的這些行為直接危害了被害人的生命,而且具有主觀惡意,我覺得法院一定會判故意殺人。

5樓:jindi

如果這種「慢性投毒」的加害方式與受害者的死亡之間有因果關係,那麼肯定要承擔法律責任啦。同時,嫌疑人是否屬於主觀故意也會對量刑有所影響。

最後,這種因果關係往往是由法醫來證實的,所以還是基本可靠的~

6樓:律事說

題目非常有趣。舉的例子更有趣。

剛答完題,發現作者更改了題目。好吧,我也微調一下。

作者想問的是:長期投放微量毒藥最終導致被害人死亡的,應當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如果不考慮證明的難度,只要投放的微量毒藥累積起來與被害人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應該是構成故意殺人罪。

7樓:soviet0000

首先實務上如果拋開醫學知識你沒法證明烹飪致癌直接導致了被害人的死亡,也就是行為和結果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沒有因果關係沒法定罪,即便有醫學知識大部分情況下也只能證明有可能,只要沒法排除其他原因致癌就基本沒法定罪,如果是投毒的話則不同,投毒的起因非常容易證明,存在因果關係定罪不難

8樓:提了廢

雖然方法不好使而且挺笨的,但是我還是看出了本意:

使用不易發現的慢性投毒方式致人死亡,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首先我先告訴你,如果有證據表明受害人的死亡與A有直接關係或者間接關係,那麼A都需要付出相應的法律責任。

其次,如果你是A,我建議你不要這樣做,如果B對你不好,那麼你不要在他家做了就好了;如果你是B,那麼你也不要這樣去平白無故的懷疑他人,如果覺得A不好,你與家政公司提出更換保姆即可。

情侶之間如果不對付都知道選擇分手,你這點事兒都解決不好,非要針鋒相對,甚至致他人性命於不顧,你是C嗎?

9樓:

首先,致癌物只是存在提高癌症發病率的可能性,而非直接導致癌症,目前醫學上對癌症的發病原因還是不明的。

因為長期食用燒焦的飯菜與C患病無直接因果關係,所以A對C的死亡不承擔任何責任。

10樓:某在斯

首先要判斷是否犯罪,必然涉及醫學。

然後分幾種情況。

1.這個炒糊了的菜確實能致癌,而且確實因為這個菜導致了被害人得癌症,可能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或者故意殺人罪。

2.這個菜能致癌,但不是這個菜導致致癌的,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的未遂。

3.這個菜不能致癌,不構成犯罪,屬於不能犯。

11樓:魚擺擺

正好最近在看毒物研究室這書,我覺得按書裡的方法去用毒那肯定得算故意殺人,你這個就完全沒有證據能證明吃焦糊的東西可以致癌致死,中醫說吃糊鍋巴這種還可以促進消化呢。

12樓:「已登出」

至少目前燒焦食品沒有被列入有毒物,既然不是投毒自然無法定罪。就算保姆故意燒焦,人家一句我做飯就這水平,你有什麼轍嗎?做了一輩子飯難吃了一輩子的大有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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