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條官司怎麼計算利息

時間 2021-05-29 23:19:28

1樓:

總的來說,首先應該先看你的欠條上到底怎麼寫的,才能界定是否屬於「約定不明」,如果不存在約定不明,才能按照下面關於民間借貸利息的問題來確定。

(1)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2)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3)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4)民間借貸利率上限的規定

①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②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解釋】

①年利率24%以下之民間借貸利率受法律強制力保障,可申請司法強制執行;

②超過年利率36%的部分認定為無效,超過上限的已給付的利息應作為不當得利返還債務人;

③年利率24%~36%的民間借貸利率擁有債權保持力但無執行力(債務人給,債權人收,不屬於不當得利;債務人不給,債權人找人民法院沒用)。"

(5)民間借貸複利且連續多次重新出具債權憑證

①本金的認定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

(A)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

(B)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②利息的認定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以上內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整理,基本是去年黃潔洵老師的課件裡的總結,我記的筆記。

權威發布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樓:橘子律師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的規定。也就是說,並不是所有的「複利」都不予支援,對於借款到期後未償還借款本息,雙方經過結算,將利息計入本金後再另行出具債權憑證,只要前期的利息沒有超過年利率的24%,且借款期間屆滿後的本息之和不超過以最初的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

在這種情況下,「複利」是可以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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