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要對惡性刑事案件設定追溯時效期?

時間 2021-05-29 22:48:40

1樓:霹靂霹靂雨啊

不同意所謂的追溯期會降低執法成本!

長遠來看,追溯期的設定會在一定程度上讓犯罪者心存僥倖,從而「鼓勵」他們採取一些隱匿的手段反偵察,最終反而會增加執法成本!

於情於理於法,只要犯錯都應該接受懲罰,追訴期的設定告訴我們,沒事,只要躲過一定時間,我就安全了!

這種人生重啟不是改過自新後的重生,犯錯後沒有自省,第二次犯罪準備和實施還會遠嗎!

2樓:風大 可稍息否

降低執法成本。不僅是針對惡性案件,一般案件也一樣。

不過從這個角度說,應該對增加執法成本的行為進行懲罰。比如說作案後逃跑而不是束手就擒、作案後為了逃避打擊毀滅證據、作案後糾集同夥妨礙偵查、作案前糾集同夥妨礙偵查……全部從重,除了三年以下的較輕罪行,以及非主觀惡意的犯罪行為。其他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加重至十年以上,十年以上無期以下加重至十五年以上至無期,有無期的就直接死刑。

沒別的意思,就是降低執法成本。

3樓:蟲二

這個國家惡性刑事案件其實是可追訴的,也是不可追訴,就看檢察院閒不閒了。小罪8年以後就不可追訴了,對於社會影響極其惡略的一般還是會追訴的。設定追訴是為了讓某些人犯案後未被抓捕有乙個可追訴效力,不能因為抓不到人就不當反罪。

設定追訴也為了讓那些人不再犯案,給他們乙個機會。

為什麼刑事案件要有追訴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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