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分割房產給客戶出主意補簽借條的行為是否符合律師的職業道德?

時間 2021-05-13 00:23:38

1樓:尤諾

今天老闆剛說到這個事兒。(正好是關於律師職業道德,尤其是「補簽」合同等相關問題。。。

關於「補簽」欠條啊,合同啊,等。

最規範的做法是,日期寫當前日期,但是在內容中反應出來,本欠條,或者是合同,反應的之前的某年某月某日發生的真實的借貸關係,或者是雙方認可的合同協議,即可。

這是最規範的做法。

是否涉嫌偽造證據,主要看借貸關係是否是真實發生的,如果是真實發生的,則不算偽造證據,但是如果日期不是當下日期,則不夠規範,可能會造成一些問題,律師們應當提高警惕,把職業風險降到最低。

2樓:萬振律師

核心問題不在於房產加不加名,而在於有沒有真實的借貸關係。

沒有真實的借貸關係,補簽借條,性質是「無中生有」,那就是在偽造債務,一定為法律所不允許,既違背職業道德,也構成妨害訴訟。

有真實的借貸關係,補簽借條,借貸關係僅僅是從口頭形式轉化成書面形式,是同一法律關係不同形態的變化,它並沒有憑空多出來一層法律關係,所以是被法律所允許,甚至是鼓勵的——這是在積極的蒐集、固定證據。

3樓:

補簽的意思是借錢的情況真實存在,只是當時沒寫欠條,現在寫乙個確認一下,這完全在法律的允許範圍之內,當然可以。

如果借錢的情況不存在,為了離婚分財產而寫欠條,這叫偽造,當然是不允許的。

4樓:蔡思斌

就該問題所涉及案件的對策而言:

律師職業道德是在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將當事人利益最大化。

律師的自我保護是自己所作所為絕對不可違反法律,不給自己帶來風險。

律師的訴訟技能應能分析出在何種情形是可以補借條,補借條成立的可能性有多大。

若無父母的銀行轉賬憑證或同期父母提款、同時存入用於購房的基礎事實及相關證據佐證下,哪乙個律師會僅提出單純補個借條呢。

至於當事人的道德,相關當事人前期真實意思應為贈與,後期見子女離婚才改口為借款的相關行徑就不是律師所能考慮的。

5樓:張楠

1、該房產出資人是誰,如果出資人是夫妻一方出資購買的,律師出補借條的主意完全是給自己下套,法官實際審理中會要求提供轉賬記錄等證據來查清實際出資人。

2、如果出資人是父母,根據法律規定,在出借人也就是父母一方沒有明確贈與意思表示的情況下,應當由借款人承擔款項系贈與的舉證責任。補出借條是將父母出借的意思表示書面化。

3、當然第2條的主體思想是法院維護父母的權益,其實在實際情況中,很多父母的真實意思表示也就是贈與,在離婚時出現糾紛後想辦法止損,說白了結婚時是一家人,離婚時就要考慮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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