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物冒領 本案例構成盜竊還是詐騙?

時間 2021-05-12 00:34:38

1樓:Young

邏輯上其實也可能構成侵占。我試著基於此提出分析,供大家批評。

本案的要點在於判斷錢包的占有狀態以及占有轉移方式。

1.占有狀態

A.並不僅僅因為"錢包在超市脫離了所有人的控制"就可以得出"超市取得了對錢包的占有"的結論。

B.如果所有人只是短暫失去控制,比如是剛結賬轉身的顧客,則錢包仍然在所有人占有下。如果所有人較長時間失去控制則喪失占有。但這個情節在本案中並不清晰。

C.由於"刑法上的占有是一種事實上的支配狀態",所以在超市的管理人員未意識到"錢包已經遺失"並進行管理(控制或可被外部視為控制)之前,超市本身並不對錢包形成占有。

對比案型:

如果錢包已經撿拾著移交超市管理人員(如失物招領處),後被行為人以同樣的理由冒領,則是詐騙。-----因為此情況下超市已經確定的取得占有。

如果錢包在超市陳列區路面被行為人撿到,這不構成盜竊,根據後續情節可能有構成侵占罪的空間。----因為此時並不能認為超市取得占有。

如果錢包在陳列區路面被第三人撿拾,撿拾者隨即尋找或等待失主,後被行為人以同樣理由冒領,則構成詐騙。----這種情況下撿拾者取得占有(由此可見,上述A中的命題是成立的,否則撿拾者行為本身可能構成盜竊)。

D.本案是"有人報告"(意識到)和"被取走"同時發生,因此超市沒有在行為人採取行為前取得對錢包的占有。

E."收銀台"情節的考慮。應當注意的是超市收銀台並不同於一般商場收銀台。

超市收銀台上往往放置待結賬商品,已結賬商品,掃碼機和錢櫃。這其中,待結賬商品的區域並不在收銀員的控制和關注範圍內,只是供顧客放置物品讓收銀員取而已。實踐中,如果有特物品要延遲處理,收銀員會將該物品放置掃碼機(或收銀台下)區域,以進行控制和管理。

所以並不能簡單的因為該物品在收銀台而視為其已經被收銀員控制(超市取得占有)。

對比情形:

如顧客去超市辦公室(或客服部)開發票,遺忘物品於超市人員辦公桌,則應認為超市對該物品取得占有。因為外觀角度可以判斷辦公桌的東西為超市控制。

因此,從本案資訊中尚不能絕對判斷占有狀態。單純認定為遺失物似乎也能自圓其說。

2.占有轉移方式

A.占有轉移系行為人的直接行為的結果,該行為平和非暴力,並以之為自有的目的進行。

B.由於超市並沒有形成占有(如前所述),因此收銀員的"未阻攔"並不構成"處分財產"的行為(並非因為未阻攔是不作為,處分行為也不必要積極作為的外觀)。因此不構成詐騙。

C.值得說明的是,侵占罪並不要求其取得是被動(如拾得);因此從行為角度,本案並不排斥侵占(侵占脫離占有物)。

2樓:平凡的路

應該是盜竊

按照張明楷教授的觀點,盜竊和詐騙的犯罪模型是不同的,盜竊強調的是違揹他人的意志,轉移占有,而詐騙強調的是基於錯誤認識,進行處分。那麼這個問題的關鍵是錢包到底處於誰的占有之下,按照通說觀點,行為人將錢包這類小物件忘記在商場,並且離開後,錢包自動轉為商場占有,而收銀員只是占有輔助人,其並沒有處分權,退一萬步講,其有處分權,但再該案中其只是沒有制止,並無處分的意思,固收銀員的行為不夠成處分行為,故被告人符合盜竊的犯罪模式。

3樓:啊呼

根據通說,三角詐騙和盜竊的最關鍵區別,在於處分財物的人是否有該財物的處分權,店員怎麼會有遺失錢包顧客的錢包的處分權,通過平和手段轉移占有,明顯是盜竊。不理解前面幾樓的論證思路。被騙有處分就是詐騙?

那假如我站在你的汽車前,另乙個人來告訴我這輛車是他的,讓我讓開,當著我的面把你家車開走了想必也是詐騙咯,可笑。

ps:還是有人認為是盜竊的,眼花沒看見,抱歉。

4樓:

明顯是詐騙。

區別盜竊與詐騙,主要標準之一就是看如何取得財物。

盜竊罪中,是在財物控制者不知情、不自願的情況下,財物被他人取得。財物控制者沒有處分財物的意願。

詐騙罪中,是在財物控制者因被欺騙,基於錯誤的認知而主動交付財物。財物控制者有處分財物的意願。

另外乙個要注意的是,在侵財犯罪的過程中,被侵財的物件是財物的控制者,但控制者並不一定是財物的所有者,也根本不需要去管財物的所有者是誰。

綜上,在此案例中,財物的控制者(商店)因被欺騙而產生錯誤認識(誤以為是錢包主人)而有意識地對財物作出處分,這是詐騙罪。

5樓:胡樹森

乙遺失的錢包,處於超市管控之下,超市負有保管、返還的義務。甲謊稱錢包是自己的,使得超市工作人員對事實產生誤解,錯誤地處分了該遺失物,故此:甲應構成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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