毆打他人致其心臟病發而死,那麼是故意殺人罪嗎?

時間 2021-05-05 21:23:17

1樓:小野老薩

1.明知病情而為之,想致其死亡,則構成故意殺人罪。

2.知道病情而疏忽大意致其死亡,則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3.不知病情而致其死亡,屬於意外事件,不算殺人,但有其他刑罰作為懲治方式。

2樓:拍拍妖怪

首先要考慮打人者對被打者的心臟病一事是否知情,在知情的情況下,至少是間接故意殺人或過於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

若是打人者不知道被打者心臟病,一般就是意外事件。

個人以為題主的例子不適用因果關係中斷。因果關係中斷需要介入因素。因果關係的介入因素是指在先行行為引起危害結果發生的過程中,介入了第三人行為、被害人行為、行為人的第二次行為或者自然事件,從而引起因果關係可能發生異常變化情況。

這個例子中的心臟病顯然不是介入因素,所以不能構成中斷。你看,打人行為引起了心臟病,而心臟病又引起了被打人死亡,哪有中斷?因果關係不就是指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之間引起被引起的關係?

另外即使認定心臟病為介入因素也不中斷因果關係,因為沒有異常性。心臟病人被人毆打可能引發心臟病是眾所周知的,也是在毆打者的常識範圍內的。

因此,本案的打人者的打人行為與被打者的死亡之間是存在因果關係的,只需憑打人者主觀因素斷案。

補充乙個張明楷的觀點:「嚴格的說,被害人的特殊體質,並不是介入因素,而是行為時已經存在的特定條件。」

3樓:於我何加

揣摩題主問題的表達,應當是行為人以毆打他人的故意在實施毆打他人的行為中致被害人本身固有疾病發作而產生死亡的危害結果,要負什麼樣的刑事責任。

這主要涉及到介入因素是否影響到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刑法意義上因果關係。

刑法上這個問題,並沒有乙個很明確或者是統一的區分標準,對於介入因素的異常性,影響程度,可預見性,目的契合度等等均要進行綜合考慮,因而在一些極端案例下一向都有爭議。比如以傷害的目的追砍被害人結果被害人慌不擇路被正常行駛的車輛撞死等等,

但題主這個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基本是沒有分歧的,被害人本身的身體疾病或機能缺陷不影響傷害行為與重傷或死亡結果的因果關係,無論行為人是否明知或能夠預見。因為一般均認為傷害故意至少包括了對被害人死亡重傷結果產生的放任,在此目的下實施的直接傷害行為與被害人產生的任何傷害結果,都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不會因被害人本身身體的強弱阻斷與結果的因果關係,否則明顯有悖生活常理的(有人會考慮鎮關西身體太弱如果換成武松就不會被魯提轄三拳打死了所以魯提轄不負人死的責任麼?。。)

所以題主題目中的行為人必須要負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但是審判人員應當也必須充分考慮行為人具體的主觀惡性,所實施的具體行為,以及被害人內在介入因素的大小等情節來對行為人具體量處適當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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