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元成
記得幾年前,我曾經面試過一家公司。
部門領導要求中國慶後入職,然後發了一大堆的資料給我,要求中國慶節期間馬上熟悉熟悉。
我果斷拒絕了。對各種不合理的事,我總是拒絕的。
我朋友說,我太情緒化了,不適合這個社會。
2樓:星辰旋風
想問一下,如果拒絕帶電腦回家後,公司不是立刻開除,而是過幾個月評績效的時候評為最差,然後不給獎金。 這種情況還能獲得賠償嗎?
3樓:54異人
存在即合理,你拒絕帶電腦回家,無非兩種情況:第一,你很優秀,不把工作帶回家,敢於拒絕,也不怕被辭退,辭退了再找下家,憑本事吃飯,就這麼任性;第二,你很菜,公司想辭退你,何患無辭?所以因拒絕帶電腦回家而辭退你可能僅是個藉口。
綜上所述,你與該公司不匹配,早斷孽緣才能再續良緣,祝好!
4樓:成都律師
這個問題在之前就有人提及過,那裡有很多不同角度的觀點——
如何看待上海擷果公司員工張宇超長達半年早退,反而獲超過20萬勞動賠償?
5樓:會教英語的HR表哥
很多時候我們總以為人是非常聰明的存在,而實際上卻總是做一些蠢得要死的舉動。
可能這就是所謂的傲慢吧。
這個瓜我看到了一家公司可能本意是殺雞儆猴的策略,以為可以藉此立威,從而更加有效地管控公司其他人員,誰知搬起石頭砸了自己的腳,出了個低階錯誤的昏招。也許是傲慢蒙蔽了雙眼,不懂勞動法的鐵拳有多硬。
另一方面,從新聞上並不了解19.4萬元的實際組成,也沒有去細查,但是基本上也可以判斷出該員工是乙個高收入群體(諮詢公司本來開價就不低)。處在諮詢行業本來就對各項政策和法律法規很熟悉的。
本著天予弗取,反受其咎的原則,給公司做好一次風險防控培訓也是職業化的一種表現。
6樓:SHU MAUCHIUAN
還有這等好事,乙個7天春節假就收穫20萬元。運氣好!工作還可以再找!
一遠房親戚,就職於某美資英語培訓學校,去年疫情學校垮掉,直接補償親戚8萬元+。並讓她留守直到接盤的下家,留守期間工資照發,結果下家繼續聘用她。既沒失業還白撿8萬元。
這算良心資本家吧!
我咋遇不到這等好事呢?!
是不是有的人自帶流量,自帶現金流呢?!
7樓:深漂小八
從法律角度而言,勞動者有權自由支配非工作時間,除涉及國計民生公共安全等特殊事項外,有權拒絕單位在休假期間安排的工作。
本案中,判單位賠償19萬元,不僅對當事單位違法解雇勞動者給予了懲罰,而且給其他單位敲響了警鐘:霸氣擠占員工休息時間,要不得。
作為用人單位,如無特殊情況,不能夠單方面要求員工在休息休假時間工作。即便需要員工加班,也應當通過友好協商解決,不能動輒解雇,動輒處罰。保障勞動者的休息休假權利的單位,才是好單位。
8樓:勞動法律諮詢
判決沒有毛病,主要還是勞動法中規定了嚴格的解雇程式:
是否有完善的規章制度
清晰的事由
有沒有通知工會
否則承擔敗訴的後果。另外即便適用《勞動法》中規定嚴重違紀,也要舉證嚴重違紀。否則一樣,還是得賠償。
如何看待上海擷果公司員工張宇超長達半年早退,反而獲超過20萬勞動賠償?
9樓:AKA小小乎
首先這個結果我很滿意,畢竟個人覺得這是乙個很合理的結果。
不管是法律規範還是道德層面來說都是很ok的。員工也很聰明,知道這個事情發生之後肯定可以勝訴。不過個人覺得這個事件反應出來了很多問題,最重要的一點是企業為什麼敢這麼光明正大的違反相關法律法規。
俗話說得好,乙隻蟑螂出來的時候,說明蟑螂已經很多了。希望各個企業都可以引以為戒,不要再這麼大膽地在這裡違規。畢竟企業最重要的一點是以人為本,而不是眼裡只有利益。
10樓:趙虎
從目前披露的情況來看,勞動仲裁的裁定和法院的判決是合理合法的。
首先,除非有法律的明確規定,公司不能擅自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這些法律規定的情況都屬於一些特殊的情況,員工往往有明顯且嚴重的過錯,例如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
其次,這個案件中,員工休假期間沒有工作的義務,不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公司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任何一種情況。如果沒有法律依據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即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最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可以選擇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也可以選擇要求單位支付賠償金。
供參考。
11樓:三腳貓
看結果還是蠻大快人心的,本來休假當然就是不工作,當然有拒絕帶電腦的權利,不然不是應該叫 work from home嘛
不過大多數情況下可能還是會向單位妥協的,畢竟雖然義務加班很不爽,但是撕破臉皮也不是都能承受的。
12樓:律婆婆
這無疑是一家法盲公司。
我經常在網上普法,普法多了,受眾多了,我就覺得大家都懂法律了,有些東西,說過一兩次,就沒必要再說了。
可是現實一次又一次的讓我失望。
就比如這個公司,強行讓員工加班,還是過年休假期間,估計還是沒有加班費的這種,畢竟是「在家加班」,員工不同意,直接就開了。
「加班要自願」,這話我說了不下十遍了,可現實是一家又一家公司被爆出來強迫加班……我就覺得,普法宣傳工作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說回本案,這員工提起勞動仲裁了,最後打贏官司了。這是好事,這才應該大力宣傳。
標題隱去了「打贏官司」,而重點突出「拒絕加班被開除」,我覺得有點不妥。
13樓:Sail 410
以前當面目睹的事件,可以參考一下。。。2023年8月底,魔都漢堡王南京西路二店的時任店長。。。
所以法律怎麼規定就怎麼來吧,早就見怪不怪了。。。
14樓:
公司想白嫖加班,奈何你拒絕,遂開除。
去年年底新入職京東,總所周知,京東的加班文化是非常的嚴重。
我入職前也給了自己做了心裡建設,想京東是乙個很不錯的平台,可以嘗試發展。
我領導那個下午問了我最多的一句就是:電腦什麼時候申請通過,你問下人事那邊。
然後下午快四點多電腦拿到手,我領導就一下子把我拉入幾十個群,和我開始了工作講解,我之前的幾份工作從未試過,就算要上手,起碼要過兩天吧,這速度真的。。
上班的時間是工作的,下班的時間也是工作,隨時待命,你懂那種24小時待機的感覺,手機發熱了還可以緩緩充電,而你,只能堅持。
領導和我說:加班是一種美德,你要學會奉獻。
還記得年前部門開會,我們大領導說:「過年期間,你們一定要帶筆記本回去,工作群訊息,最好不要超過3小時回覆」
那種最好,就是你一定要在3小時回覆。
哪怕你在看,你好,李煥英,哭得稀里嘩啦。
你也要及時回覆,但是你知道回覆是幾個字沒錯,可是背後你要花時間處理,而這,義務加班,三倍工資別想。
打工人真的好艱難,明明是休息時間,可是還是被工作沾滿。
還因為這個被開除,這個世界是怎麼了。
還記得奇葩說關於,下班訊息要不要回這個辯題,說的很好。
具體可以去了解這期
15樓:黑龍馬
只有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才能達到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通俗說就是開除。
這個嚴重以什麼為標準?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一般實務中就是大多數法律人一眼看上去嚴重的,比如故意長時間曠工之類,但凡讓人猶豫的,說嚴重就不硬氣,仲裁院或法官裁判起來就很有可能不支援。
規章制度需要全體員工或員工代表共同制定,還必須經過有效的公示,不符合這些程式要求一樣可能無效。
不知道這個公司的老闆怎麼想,這麼明顯會敗訴的案件還不服仲裁結果,要知道仲裁結果裁判文書網沒有,各種大資料也不聯網,等判決結果下來,每個客戶、潛在的投資人、員工,都有機會知道公司曾經的黑歷史--管理水平差,決策水平同樣差。
員工關係處理不好的公司,在融資、上市甚至股東轉讓股權這類重要操作都會受影響,大資料之下,這判例會永久掛在公司資訊下。
這個公司太強勢,除了放假還要工作且可以名正言順不給加班費以外,午休才半個小時,不知道是統一供餐還是員工自己解決。
在這種管頭管腳爹味十足的公司工作,受壓榨,精神壓抑是一定的。
天天壓抑的狀態,員工的工作能有主動性、創造性?
忍得住不離職的,時間長了要麼變麻木要麼各種抵抗,就像放假不帶電腦。
這樣的公司,這種水平的老闆,能走遠才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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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樓:深具世界眼光
希望每個例子都是這樣的例子。
【中國的勞動者要真的都能達到這樣的勞動環境。那勞動者才是真的有福了】我也好想去申請勞動仲裁啊,可是我不敢。
不過我倒是可以隨時隨地工作。
公司如果有這個要求我不好拒絕。
可是也沒有誰當我是好員工。
很羨慕這個員工。
17樓:夢想吃不胖呀
很聰明,非常正面教材!
不論對於員工還是公司,都是一次經驗。
嚴格來說,勞動合同中都會說明具體工作時間。就和仲裁結果中說的一樣,節假日屬於休息時間,員工有勸拒絕公司要求。再說一點,對於公司各種額外的要求,員工其實是可以拒絕的,是否幫忙或者是否聽從,員工完全可以根據自己對公司的看法來決定。
18樓:小迪
首先,他做了一件我目前為止還不敢做的事情;幸運的是,有個不會在過年期間還需要我工作的老闆。
回到正題,被開除就被開除吧,假期工作本來就是你情我願的事情,而不是說義務和責任,首先得徵求員工的意見,可以拒絕,因為拒絕而被開除,只能說明公司或者管理層(也可能是老闆的意思)只站在公司利益考慮,不在平等的層面,其實現在很多公司都是這樣,要想改變這種現狀,只有越來越多這樣的人站出來,讓這樣的事情經常被爆出來,讓正在被不平等對待的人知道,其實是可以說不的,可以維權的。
對於用人單位而言,根據辭退員工需付出的代價不同有以下三種情形:
一、需支付辭退員工賠償金的情形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相關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若員工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者合同已經無法繼續履行,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向辭退員工支付賠償金。
二、需支付辭退員工補償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三、經濟性裁員,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被辭退員工補償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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