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中對於抽象行政行為審查方式有哪些異同?

時間 2021-05-11 01:32:36

1樓:李洪兵

行政訴訟只審查其合法性,而行政復議是審查合法性與合理性。

其次行政訴訴訟與行政復議如果有對抽象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必須附帶具體的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審查的方式都要遵循前面所述的方式進行審查。

2樓:餘野

(一)相同之處

1.審查的物件都有與具體行政行為相關的規範性檔案。

2.都是對具體行政行為而申請附帶的審查,都不能單獨提出。且基於具體的行政行為是對自己做出的。

3.無論是復議組織還是人民法院都不能直接對申請審查的規範性檔案作出否定其效力的決定。審查主體只能在一定許可權內做出處理。

4.都可採取書面審查的形式。

5.都規定了申請審查時間於相關程式啟動時一併開始,但是主體先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規定的,可以在對應程式沒有結束時申請。

6.審查是合法性審查。

7.具有先進性。對抽象行政行為的審查區分了與具體行政行為審查的標準和許可權,豐富了問題解決機制,達到更為合理的效果。

(二)不同之處

1.申請主體的名稱不同。行政復議關於抽象行政行為審查的主體是行政相對人,而行政訴訟的關於抽象行政行為審查的主體是起訴人。

2.最初的啟動程式不同。行政復議關於抽象行政行為審查的啟動是行政相對人基於行政復議,而行政訴訟關於抽象行政行為的驅動程式是基於行政起訴。

3.審查的主體不同。行政復議關於抽象行政行為審查的是行政復議組織(行政復議機關、復議機構、復議委員會),而行政訴訟關於抽象行政行為的審查主體是法院。

4.審查監督層次和效果不同。行政復議關於抽象行政行為審查的相當於行政系統內部的一種監督,而行政訴訟關於抽象行政行為的審查是審判機關對行政的部分外部監督。

當然,監督層次不同,效果也會不同。

5.審查主體處理方式不同。行政復議機關只能對抽象行政行為做出是否與具體行政行為相符合,合法性的審查,不能做出復議決定;行政訴訟中法院則是在以裁判方式在判決中說明審查的情況。

6.審查的性質不同。行政復議對於抽象行政行為的審查性質是基於行政監督的性質,或者說是仲裁性質,而行政訴訟涉及關於抽象行政行為的審查的是司法性質。

7.直接基於的法律不同。行政復議關於抽象行政行為審查基於的法律是《行政復議法》,而後者是基於行政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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