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個刑事案件,想諮詢一下。?

時間 2021-05-10 07:57:20

1樓:獬豸

1.不了解案件細節,只能從你的文字表述來分析了,我認為A構成了尋釁滋事罪。按照相關司法解釋規定,隨意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符合立案追訴條件。

2.被害人腰部傷情是否系毆打所致需要綜合全案證據分析。至於如何確定是新傷亦或原來的老傷,法醫可以鑑定出來。

3.可以申請在刑事訴訟任何階段申請重新鑑定,但司法機關有權不同意重新鑑定。

4.取保候審最長不超過12個月。

5.被害人要求多少錢民事賠償是他自己的權利,司法機關一般不介入。32萬確實有點高。

6.能請律師就請律師。

7.尋釁滋事罪一般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從你的案情介紹看,很可能構成兩起尋釁滋事犯罪,法院如果認定,會數罪併罰,刑期應該不會低於五年。

2樓:正商觀察者

第一,嫌疑人A,不能認定為累犯。

第二,沒有法律規定,律師必須辦理取保成功。如果你無理由單方面解除委託,無法退費。除非你有證據證明,律師存在必須退費的情形。

第三,關於二次鑑定。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 》第二十一條對人身傷情鑑定意見有爭議需要重新鑑定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鑑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

《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第二百四十五條經審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應當補充鑑定:

(一)鑑定內容有明顯遺漏的;

(二)發現新的有鑑定意義的證物的;

(三)對鑑定證物有新的鑑定要求的;

(四)鑑定意見不完整,委託事項無法確定的;

(五)其他需要補充鑑定的情形。

經審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作出不准予補充鑑定的決定,並在作出決定後三日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百四十六條經審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應當重新鑑定:

(一)鑑定程式違法或者違反相關專業技術要求的;

(二)鑑定機構、鑑定人不具備鑑定資質和條件的;

(三)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或者違反迴避規定的;

(四)鑑定意見依據明顯不足的;

(五)檢材虛假或者被損壞的;

(六)其他應當重新鑑定的情形。

重新鑑定,應當另行指派或者聘請鑑定人。

經審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鑑定的決定,並在作出決定後三日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根據提問者的描述,只能做簡單回答。

3樓:蒲元亮

我是四川的刑事辯護律師,不知道你們哪個地方的。第一,我們團隊的收費,類似都是不低於5萬。律師辛苦程度,專業度,還有經驗都算進去。

第二,不是累犯,但對取保與否有影響。第三,A當晚有無喝酒?確定自己沒動手?

這個很關鍵。第四,受害人到底受傷是哪個部位?第五,37天內沒跟檢察院偵監科溝通?

乙個律師,尤其是主要接手刑事案件的律師需要有怎樣的素質和能力?

Peter Zhang 不過回答問題的可能都沒有幾個法律世家,這問題還是建議你再去問問長輩們,雖然是做民事,都是在法律圈混,對刑事也肯定都有了解。既然問了,說一下我的看法。無論是否做專業的刑事律師,刑事的案子一定要做幾個,是對你工作閱歷的豐富,比如法援。但我們國內目前的情況,刑事律師還是受到很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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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規定刑事案件立案乙個月後未被逮捕的嫌犯,自首後有十萬分之一的概率可以無罪釋放,會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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