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人口的量刑是不是都比較輕? 如果是,為什麼這麼輕? 為什麼不判處死刑? 買人的是不是也應該重判?

時間 2021-05-05 19:11:17

1樓:孫小孩

其實拐賣婦女兒童的買方市場也是極為複雜,很難有效懲治的。

首先,拐賣現象的買方市場大多發生在一些貧困的農村地區。農村地區地廣人稀,警力很難全部覆蓋,無法對背拐婦女進行有效的排查和拯救。

其次,從人販子那裡購買乙個女性需要比較多的錢財。就即時3-5萬這樣看似很少的錢財在人均年收入接近3000元的農村都是很大一筆數目。解救被拐婦女卻不退回錢財也自然會收到買方的強烈抵制。

再次,對於婦女兒童的拐賣可謂由來已久。在一些邊遠地區可能並無認為這一現象是錯誤的。這也導致了買方對於解救婦女的強烈抵制。

而且,廣大的農村地區是乙個人情社會,基層幹警也大多數是本地人,想做到大義滅親也是比較有難度的。對案件的偵破也很有難度,可能你還沒到村口就被人發現並且通風報信了,基本無法拯救被拐婦女。

而且還有法不責眾的問題,被拐婦女在上世紀是乙個普遍現象,在現在,仍然有很多被拐婦女兒童在農村地區,不能同時做到拯救所有人,也自然無法做到公平,必然導致強烈的反抗。

一味對刑法的追求根本不能做到對被拐婦女的挽救,在對賣方的偵破率都如此低下的情況下,對買方的過度懲治是毫無意義的(因為根本就抓不著)只會導致由於犯罪成本的上公升而帶來更多的剝削和傷害。從根本上提公升買方的生活水平和觀念才是解決拐賣的最佳手段。

2樓:Retiree

法律實質上對拐賣人口是有一定的容忍度的,寧願隔一段時間用特別行動的方式打擊一次也不願意用重刑完全抹殺拐賣人口的可能性。刑法懲戒雖然具有維持社會正義的考量,但是最核心的部分是維持社會穩定和緩解矛盾。如果認為邊遠山村地區在長期缺乏生育資源的情況下會出現不可控的顛覆性矛盾,而又暫時沒有合法途徑解決問題,那麼法律就會開乙個口子給拐賣婦女做生育機器提供一點點可能性,把拐賣婦女預設為這些地區的普適社會規則,同時對一些極端案例定時精準打擊並進行宣傳來維持民眾對法律正義性的信任,在最大程度上同時維護了主流大眾和邊遠地區的社會穩定性。

那些被拐賣的,既沒有引發矛盾的個人力量又沒有被劃入精準解救範圍的婦女則是這個穩定機制的犧牲品。

3樓:程拙

我是不支援判刑低的。

回答中有人提到滑坡理論,也就是說,若是判死刑,產生人販子心理上的破罐子破摔對人質造成威脅。不支援的點有如下幾個,一是目前法律條文雖然依照犯罪程度判刑,但是我認為人販子認認真真像學堂學子一樣研讀法律,分清五年判刑,十年判刑概率不大,大都只瞄一眼,得出個大不了判十年的僥倖心理,促長了犯罪風氣。其二.

說防止心理上的「滑坡」這無疑是不可防的,正常想要安安穩穩過日子的人,不管你是多輕微的違法的,違背道德倫理的行為都敬而遠之。而那些泯滅人性的人間惡魔,她們的心理早已經是滑坡的了,只是看法律,能把她們的底線遏制在哪個坡點。

實屬應當死刑絕不可善罷甘休。

4樓:無奈

必須死刑,拐乙個就死,誰敢拐,乙個孩子能掙多少錢,上面那個說什麼不死刑是為了防止人販子魚死網破的,腦子被門擠了,都TM死刑了,去販毒掙的不更多?

5樓:鍛刀為錘

您要清楚一點……任何以非法手段獲取非法利益為目的的犯罪行為,都是基於其背後的非法市場或利益鏈條的存在而存在的!而絕不是基於量刑過輕而存在的。只要這個市場或者說供求關係存在,那麼加重拐賣人口罪的量刑會直接導致這個非法利益鏈條上的犯罪成本增加。

導致這個非法利益鏈條上的所謂「商品」更不安全。

世界各國,尤其是中國和東南亞各國對販毒的量刑夠重了吧?然而販毒行為杜絕了嗎?

6樓:雨夜的寂靜

我覺得惡意買人的買家必須重判,特別是那種在明知是被拐賣的,仍不願放人,甚至侵害被拐人的,必須重判,就是有這樣的買家市場,才會造就這許多的人間悲劇,特別是那些從旁協助的人,都該重判。

7樓:於伯達

樓上,有個叫三爺的,他的邏輯就跟腦袋被門擠了一樣,他竟然拒絕讓拐賣兒童的罪犯重判,理由竟然是會增大犯罪分子獲利,甚引用了販毒者為例子,我想說,他個智障,販賣兒童的比走私毒品的多的多的多,這兩者能一樣嗎?如果把販賣兒童的和買兒童的,重判或判死刑,極大多數人(想買孩子的)都會擔不起風險,只有有錢人家才買得起,這樣能極大地降低拐賣兒童的犯罪率!!!!

8樓:Storm

我只想說,之前的大神和律師們有點太想當然了,中國目前國情下不是所有的罪犯都懂法,他們大多數甚至不知道這種行為犯法,很多甚至在多次行為後才會去了解知道自己犯法,但是怎麼處罰都不清楚,最多知道不會死,就繼續幹了,對第一次犯罪的預防與威懾一點也沒有,因為不是死刑。對這種人來說,不是死刑就是拼一把能富貴的事,他們還會懼怕嗎?相反,對殺人他們還是會牴觸的,因為會被判死刑,在未犯罪時,威懾力還是很大的。

而像之前的大神們說的死刑降低了犯人底線那也是對已經決定犯罪之人而言,對徘徊在犯罪與否的人來說威懾力沒有死刑大。不利於預防犯罪,我們的法律主要用途就是預防犯罪啊!對罪犯的懲處目的不也是為了威懾預防嗎?

我不知道那些北京啊這樣大都市的罪犯是不是素質都高到明白所犯罪的量刑。就我知道在南方是很多婦女和孩童被拐賣的,很多罪犯是不願意提供買家的,當地警察抓到人後其實常用一招來詐罪犯,就是先問知道不知道這是犯罪,知道不知道會判多久,基本都是說開始不知道,後來做久了就知道,但是只知道要坐牢,這時候警察就會詐他們說刑法改了,拐賣多少多少是死刑,但是供出買家算立功表現可能不會死。犯人也基本上都是求說不知道要死,知道要死就不幹了,然後供出來買家讓警察解救人。

我親自就見過幾回,我感覺對國人來說死刑才是最有威懾力的,這應該與中國文化有關。罪犯犯罪與否有很多原因,但是死刑卻有可能是阻止他犯罪的最後一根稻草。對於死刑帶來的後果比如降低罪犯底線,帶來更嚴重後果我不否認有這種可能,但是那都是在罪犯已經決定犯罪後了,我覺得法律的目的不應該是在犯罪後決定怎麼處罰罪犯或者是降低損失,而是應該有效的預防犯罪,給予想犯罪之人最後懸崖勒馬的機會。

9樓:linganmm

中國的傳統觀念裡是不把孩子和女人當人的,只是當成物。所以偷孩子女人賣孩子女人與偷東西銷贓的量刑是一樣的,這只是民族價值觀在司法領域的體現而已。

10樓:袞袞回哪

應該說法律的威懾力沒有讓要犯罪分子恐懼,如果抓到就株連九族你看看還有沒有這麼高的犯罪率,像販毒,拐賣人口,坑害的往往是一家人,不像搶劫之類的可以彌補,所以就狠一點

11樓:熊貓廚子

強烈建議拐賣人口直接死刑,購買人口死刑,協助藏匿被拐賣人口,包庇拐賣人口的處以按比例繳納賠償金的處罰,賠償金沒有上限,什麼時候所有參與者在世家人全部死絕什麼時候停止。知情不報者視同包庇,包庇者全部家屬抽籤連坐,包庇者同村不知情者,抽籤連坐,重刑之外給不確定的恐懼。舉報有獎勵,順手分化瓦解宗族勢力。

不信整不了這些混賬。

12樓:翟登奇

販賣數量超過一定人數剝奪他做人的權利,貶為奴隸,乾重活,送給怪叔叔阿姨做研究,人體器官移植樣本,醫學院的屍體樣本,死了用來做肥料,請法師拘束魂魄,不得超生

13樓:

是的,對於那些人販子,大多數人恨不得殺之而禁絕。

從情感上來講,我們痛恨人販子,是人販子讓父母們失去了孩子。

可是從法律的角度來講,法律不能過於嚴厲。

這是乙個成本問題,利潤=收入-成本。

收入在這裡指代人販子賣孩子的收入。

而成本則是指代被抓的概率*被抓的懲罰。

當收入一定時,成本越高,利潤就越低。

在這裡我們可以看出:

1.被抓的概率和被抓的懲罰越高,在收入固定時,人販子會趨向於減少。

2.對於需要孩子的無法生育的人來說,他們會願意提高代價,即人販子賣孩子的收入會提高,成本不變的情況下,人販子會趨向於增多。

3.被抓的概率越高,收入和懲罰一定,人販子會趨向於減少。

4.被抓的懲罰越高,收入和被抓概率一定,人販子會趨向於降低。但是高到一定程度時(例如死刑),人販子一定會拼命降低被抓的概率,並且容易引起其他犯罪。

這樣看來,對於人販子,法律的懲罰並不是越高越好。

降低人販子的危害,首先要降低市場需求,其次增加人販子的被抓概率和被抓懲罰,才能有效遏止人販子。

筆者初答,有所不足,還請指出。

14樓:逆光飛行

拐賣人口良性並不輕,並且情節嚴重是可以判處死刑的。法官量刑的時候會考慮到很多因素,比如是否累犯,被拐賣人數,是否有造成被拐賣人受傷或死亡等,只有罪大惡極的犯罪嫌疑人才有可能被判處死刑。

15樓:

反對@洛胭關於收養法的內容。還有一條,收養棄嬰,殘疾兒童,福利院找不到父母的小孩,不受夫妻雙方無子女,和只能收養乙個的要求的。您不能選擇性忽略這一條呀。

16樓:

個人認為當然應該死刑!如果已經被拐了,你有什麼機會跟人家談,如果可以談判,那不判刑都沒沒事。

現在就是要最大限度提高違法成本,減少發生率。所有自認為理性的理由都是假設而已。

17樓:賈夢瑩

我覺得嚴刑不是重點,國家的關注度應該在拐賣人口後的解救措施上!比如美國的安伯系統等,中國應該健全兒童失蹤援助的法案,而不是注重嚴刑。

18樓:丁卡卡

一直有個疑問,買孩子的為何不判死刑?

沒有孩子可以通過正當途徑收養,為何要買別人家的孩子,市場滋生了人販子,造成了大多數的兒童被拐賣(當然也有一部分拐賣兒童是用於乞討等的)一直對買孩子的也深惡痛絕。

買孩子的和人販子一樣可惡!

19樓:

律師不為罪犯服務。是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

怎麼大家就不明白這個道理呢。律師不是聖人。律師是服務業。

具體到刑辯律師裡,刑辯律師就是為罪犯服務的,不想盡一切辦法為罪犯減刑的律師不是好律師。拐賣孩子就判死刑。那以後誰還敢拐賣孩子,沒人拐賣孩子了,律師的收入怎麼辦,你給?

現代刑法是保護罪犯的。罪犯多了——警察就得多——檢察官法官配套都要跟上——律師接的案子就多了——社會防盜防身保險產業發達。這是產業鏈啊。

你可以參看美國。罪犯得到了減刑,律師得到了收入,法官檢察官實現了價值,警察待遇提高了,保險產業發達了。犧牲一下被害人的利益就能得到這麼多好處,何樂而不為呢。

更重要的是如果被害人不滿意,你要麼忍了。要麼你就去報復加害人。但是會犯法,然後你被送上法庭,要有律師給你辯護.....

迴圈發展啊。

20樓:成不覺

1.量刑很重要

會天大雨,道不通,度已失期。失期,法皆斬。陳勝﹑吳廣乃謀曰:「今亡亦死,舉大計亦死;等死,死國可乎?」

當年秦始皇連沒按時到達目的地就判人家死刑,結果國家都被顛覆了。想想吧。。。。。

2.民意很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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