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總說「法官不看寫那麼多沒用」怎麼解?

時間 2021-05-08 20:29:42

1樓:Timewalker

簡單來說,全面和囉嗦不是一回事。

該有的點,有主張的權利,當然要寫全面。但是用語不要囉嗦,一句話能講清楚的問題就不要寫兩句話。

再就是要緊扣法律和法律事實,不要寫一些儘管自己覺得很重要但是在法律上並不重要的東西,也不要渲染情緒。

以證據為依據,提交的檔案核心是圍繞證據去闡述自己的主張,而不能脫離證據在那空談。

如果真的有法律問題需要解釋,最好是法條、司法解釋、案例有層次的一羅列,簡單明瞭,不要搞很多自己的理解或者某某學者的觀點。

然後注意一下行文,有層次有邏輯,不囉嗦。即使案件事實複雜,只要梳理的清楚,也不會造成「寫的太多」的效果。相反,如果過於沉浸在自己的世界裡,而忽視案子本身、訴訟本身,那麼就算是案件事實比較簡單,也有可能囉裡囉嗦寫一大堆沒有價值的話。

2樓:美食家Funby

你理解錯了,訴求是一塊內容,事實與理由是另外一塊內容,訴求不能遺漏,不然不告不理,但事實和理由盡量簡潔幹練。

我在證據提交中有借條和轉賬記錄,訴狀的事實和理由就寫「欠錢不還」足矣。

3樓:Nemo China Gao

如果你覺得你水平很高,能有很高的勝算,那麼直接不要找律師了。

否則,請相信律師,至少相信你的律師費。

這個問題和上醫院「我聽說我鄰居的大姨的三大姑姐她侄子的同學她媽也是這個症狀,她就喝涼水就好了」有什麼區別?

4樓:passlie

法官審案子,無外乎從三個方面來著手:1、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2、適用法律正確;3、訴訟程式正當。 基於術業有專攻,當事人本人往往對於法律適用和程式問題的理解是不夠的,至少是不及於律師的,所以當事人往往提出的都是案件事實層面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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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那麼多沒用」就是要提醒你注意兩點:1、你所寫的是否有證據支援:2、你所寫的是否能足以引起本案法律事實認定的改變;3、你所寫的是否條理清晰、重點突出。

如果你做不到,那麼請諮詢律師意見後再處理。

我從不認為「律師的職業高傲」與「當事人的偏執」 之間是難以調和的,相反,律師是乙個應當非常理性、善於溝通的職業,善於傾聽、梳理、分析、解釋,相應的,我也希望和我溝通的當事人能夠給予我足夠的職業尊重,彼此之間相互理解、尊重,共同地在乙個理性的軌道上解決問題,這才是法律職業&公民社會真正的應有之義!

5樓:希希ya

寫的多不代表寫的準。作為法官,親身經驗告訴你,我們只看準確的訴求,你的那些通篇大論我會一眼瞄過,只找重點。所以,你要準確把所有的訴求都寫上,不要遺漏

6樓:常亮律師

「法官不看,寫那麼多沒用」隱含的意思是呈現給法庭的文書材料應當是簡潔精煉,用語準確的。一句話可以說明的事實,不用長篇大論去拓展。

7樓:王小曼

真正的是,一般人很難適應法律語言,很難打贏官司。

比如產品質量問題。實際上產品質量越好也就是人們了解產品越少。因為不用深入了解,這些貨沒有太大毛病。

但是產品要是有說頭,往往在世面上不容易挑選。那麼人們自然就會了解多些。甚至還要培訓一下。

流氓往往是這些有說頭產品最後強賣者。因為流氓是不講事實的。只不過是這些流氓有的是公職人員。

8樓:lawyerwang

不喜勿噴

從律師的角度做乙個分享,當你說出這句話的前提是你已經委託律師在處理業務了。

這個前提很重要,這個前提很重要,這個前提很重要。

當然,如果你們只是朋友關心沒有正式委託,可能律師只是出於訴訟經驗的提醒,你可以當我下面說的都是廢話。

當你們建立委託關係後,你負責的是事實部分,而律師的職責就是根據你提供的事實結合相關的法律規定書寫符合要求的法律檔案。

而且,要尊重律師。

當律師說出你寫這麼多法官根本不看的時候,你首先要考慮一下自己是不是敘述了過多沒有意義的事實,因為律師工作很多時候是從你敘述的事實中挖掘出有用的點為訴訟所用,太多無用的事實會極大的增加律師時間成本而沒有任何效益;其次你可以考慮一下你所委託的律師是不是盡心負責(考慮這一點的基礎可以從律師的工作態度分析,主要是看律師有沒有認真聽取你敘述事實以抓重點)

最後總結,乙個訴訟案件中,事實永遠是最重要的,作為當事人可能也不懂哪些有用哪些沒用,這樣在跟律師進行表達有時候確實會存在抓不住重點,不懂怎麼表達的情況,這時候聰明懂事的你可以事先列乙個簡要的提綱(我的很多當事人採用這樣的方式,會讓律師一目了然,敘述起來也不費時費力),再進行敘述。

這樣,相信你和律師的溝通會更加流暢。

9樓:啟明星的指引

我覺得大多數沒學過法律的人寫的法律文書想到的地方有很多,但主要集中於情與理。尤其是刑事方面,微博就曾經火過「人販子一律死刑」的話題,理由無非是受害者家屬會多難過,你要是遇到了這種情況你也想判死刑之類的。之前的於歡案件,很多人認為於歡殺死催債人屬於正當防衛的理由就包括看見母親被侮辱,感情上非常憤怒是合理的,如果是我哪怕同歸於盡了也值了。

其實這種理由已經明顯表現出一種報復心理和殺人的故意,而不是為了保護母親而殺人。也就是說,出於感情,人們會把對構成「防衛」極為不利的理由拿來證明這是一種防衛。

綜上所述,法官判案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對感情方面不會過多考慮。其中法律又是事實認定的前提。普通人由於對法律規定不熟悉,不知道特點法律事實的構成要件,寫了很多法律不考慮的東西,法官肯定是不看的,看了也沒用。

你提交的證據,只需要說明你想要證明什麼事實就行。

出於法律之外的原因,有答主說了法官很忙沒時間看。就算是有時間,你沒有提煉主旨,說得越多,關鍵點越容易被廢話所淹沒。法官的注意力被無關緊要的地方分散了,對你很有好處嗎?

最後,說得越多,越容易出現漏洞或者自相矛盾,「言多必失」。尤其是起訴書,你黑紙白字寫了一大堆,難道判決就會偏向你?你發現自己說錯了,還能說以前說的不算,推倒重來?

過會會不會又推翻現在的說法?就算法官沒有禁止反言,以新說法為準,至少你不嚴謹,前後不一致的印象已經留下了。

10樓:法盾法律團隊

其實當事人為了表達案情,寫多點是沒問題的。然後可以讓律師過目,畢竟律師有經驗的話,一眼就可以看出哪些是廢話,哪些是核心。

正如樓上所說的,需要擔心的不是囉嗦,而是言多必失。畢竟如果某些事實不利於自己的話,還是不要寫出來為妙。

當然,作為當事人應該清楚明確地向律師案情。不過在寫的時候,應該著重描述事實,而非個人情感,當然可以適當表達。要是能高效準確地表述事實、訴求和理由,這會增加法官的好感度。

最後讓律師過目檢查一下比較好,免得畫蛇添足。

11樓:陌一

我見過乙個詐騙案件被告陳述,把案發幾日內每頓飯怎麼吃的都點了什麼菜好不好吃都描述的清清楚楚。法官多次提醒只說要點無果,最後終於生氣了。

12樓:狂暴的派大星

「刪繁就簡三秋樹,領異標新二月花。」相傳,這句話是鄭板橋說給學生韓鎬的。

寫多了法官不看根本原因無外乎觀點不夠突出,或者觀點跑偏,加之結構散亂。

文書形成的過程便是「織」、「篩」、「拾」、「串」。

織:將論據、論點織成一張網,盡量不存在遺漏;

拾:提煉核心觀點,考慮觀點間的邏輯順序,這樣做是為了突出重點。這一步直接影響法官願不願意看。

經過這個過程的打磨,我的辯護詞基本都能控制在5-7頁(仿宋小三號字型,行距28-33磅,預設頁邊距),法官看起來沒壓力,庭後溝通也很順暢。

13樓:gravessky

遇到過很多申訴的情況申訴首先要求是提交新證據或是指出審理過程中未發現的程式錯誤

而大多數申訴者不停的就已經出示證據中一些邏輯問題反覆兜圈子甚至用反問語句重複質證

14樓:喵凱

這個事情,真的是看個人水平的,如果你寫的辯護意見能抓住要點,簡潔明瞭,條理清晰,法官不可能不認真看的,這也是法官基本的職業素養。

以我們前幾個周保障的乙個故意殺人案為例,案情很簡單,證據也很充分,持刀殺人的過程有多人目擊。但辯護律師看起來比較年輕,經驗也不足的樣子。他發表第一輪辯護意見時足足講了一小時二十分鐘,手裡拿的書面辯護意見厚厚一摞。

一開始他發表的是有罪辯護,講到後來就變成了無罪辯護。(法官、書記員和我們法警都一臉懵逼??)辯護詞裡面有大量的「很可能」、「我推測」這種用語,比如說受害者是胸口和腹部中刀大失血死亡,屍檢結果明確無誤,但這位律師說醫院本來「有可能」將受害者救活,受害者「可能」有其他重疾病才導致死亡,等等。

我們就更懵逼了,這辯護套路有點不按常理啊。最關鍵的是,他的辯護意見和被告自己的辯護意見是衝突的!

像這種水平的辯護意見,法官估計會看到頭大,你就不能埋怨別人看不進去了。畢竟乙個法官手上的案子那麼多,你這連做的是有罪辯護還是無罪辯護都不清楚,讓別人怎麼理解呢?

15樓:緋劍恆

寫的多不是問題,併購,工程,隨隨便便幾百頁的訴狀+證據哪個法官都得一行一行仔細看。問題是情緒性的言論寫的太多,這種問題在家事糾紛中最嚴重,其次是雙方都是自然人的民事糾紛,如果沒有律師協助,當事人自己寫出來的訴狀可以說是大而無當,反而容易讓法官看漏重要的事實問題。

16樓:Nicole

1.你寫的材料法官是看的。

2.你反覆寫的材料法官可能看個大概然後就不想看了,你要是繼續寫這種重複的材料,他們真的就不看了,你再繼續寫,他們……所以律師叫你別寫了有一定的道理,可能人家在委婉提醒你別反覆炒冷飯讓法官反感了。因為直接說你囉嗦你肯定不開心啊。

3.現在審判機制主要還是法官主導的,直白點就是說法官問什麼你答什麼,他們自己有個完整的思路的,如果有問題他會問你的,遺漏你再補充。法官沒有說他們看不懂,何況法官一般都是專門審理特定一類案件的,一般你看不懂的他們都能看懂,如果他們真的不懂,也會想辦法解決。

真的不需要特別著急。

4.你的材料不重要,甚至運用不好會有反效果。這個判斷很主觀,你的想法和律師不同非常正常。你是有情緒在裡面的,就像寫作文,字越多感覺越努力,效果會更好。然而評分未必高。

17樓:小丑747

律師說的不一定就對。在乙個法務看來,對接律師多了以後就知道律師隊伍水平參差不齊,大把濫竽充數騙當事人的。

寫材料關鍵還是按裁判思路,把證據、事實、法律依據組織清楚,寫多寫少是其次。

對自己有利的一定要講,但不一定一開始就在文書裡全盤托出,也可以在庭審中提出,要確保記錄在庭審記錄裡。

反正,對自己有利的東西,一定要確保在案件檔案裡有。因為法官也是要根據材料判決,檔案材料也是日後法官接受檢查、監督、問責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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