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與B遇海難,有一木板,只能承受乙個人,A將B推下,導致B死亡,A是否犯罪?

時間 2021-05-07 09:23:43

1樓:我要爆炸啦

這是一道考驗人性的體,這個體裡,如果兩個人都有人性,出現推讓情況,乙個人放棄活命機會讓給另乙個人,讓乙個人活下去,如果倆人都沒有人性,那就看誰能打,最後依仗獸性活下來,或者同歸於盡,如果乙個有人性,乙個有沒人性,那麼沒人性的那個活下來機率大。但是如果是主動推下木板,我覺得應該算是犯罪。

就像遇到饑荒,你手裡有半個饅頭,但是你吃乙個饅頭才能活命,另乙個人手裡也有半個饅頭,你為了活命奪下他的那半個饅頭,你活了,他死了。乙個人沒有權利去剝奪他人生命,不能說乙個遲早要死,你在人家死之前開槍打死他你就無罪一樣,如果我遇到這樣考驗人性的局面,那就看情況,只要你想活命,你的大腦會給你無數理由,他是鬼子,他是棒子,他是洋鬼子,他是壞人,他做過壞事,我比他年輕……,來給你補充乾掉他的自己活的理由

2樓:阿穗好想學習

哇。這個例子很眼熟啊

法學大一狗瑟瑟發抖

今天刑法課才有談到

我們說的是緊急避險和正當防衛這方面的切入

應該是算是犯罪了,算是避險過當了。

3樓:巫女貓

瀉藥。回答中已經有人在說明了。

這個問題闡述得太簡單,公安機關在偵察階段,還會把細節調查清楚。

因為按問題闡述,其實是構成犯罪的。

1樓說生命是等價的。

但是不代表可以說你為自己的生命,用別人的生命去換你的。

這和正當防衛是兩回事。

4樓:一里一論

這種問題很扯蛋,也很無趣,如果真有這種事情發生,到公庭的那一步,法官會根據具體情況而定,還有就是雙方律師的水平而定,兩者皆有勝算,55開

5樓:

犯罪啊,有犯罪的故意,即便如一樓所說的生命無價,但是兩個人的都是生命啊,所以這兩個等價的價值之間是不允許捨棄的,

刑法裡的緊急避險是說為防止社會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權益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選擇損失他人合法利益而保護較大利益,成立要件中最重要的就是損失的利益必須小於保護的利益!必須!不可以等於更不可以大於!!

因為了A和B的生命價值在法律上是一樣的,所以不能A為了生命就選擇讓B死亡,這個超過了限度是不能成立緊急避險的!

6樓:張增書

1.理論上構成犯罪,故意殺人罪,具備犯罪的構成要件,他人在木板上是安全的,你把他推下,置他於死地,不了解法律的人也知道你殺人了,所以構成故意殺人罪。

2.實際生活中不可能有,也不構成犯罪,因為無證據。在法律上有罪是要有證據加以證明的,沒有證據證明沒有經過判決之前,任何人都是無罪的。

假如真出現了此情況,公訴機關能拿出他有罪的證據嗎?假如有全成錄影,也不能證明他是故意殺人,用法律理論加審判實踐分析一下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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