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的是訂車合同,4s店寫的確是定金收據。沒注意到就籤了字,這屬於欺騙行為嗎?

時間 2021-06-03 03:13:11

1樓:雲法律

回答您的問題前先科普下「定金」與「訂金」,這是很多人容易混淆的概念問題。

定金,是一種債(主要是合同)的擔保措施,是締約雙方為了保證債務的履行,約定由合同當事人一方支付給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作為擔保,定金數額由當事人雙方自由約定,但不能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支付定金的一方沒有履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沒有履約,雙倍返還定金。訂金的性質只是預付款,一般出現在買賣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中,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是合同中的單方行為,不發生喪失或者預付款的後果,在特殊情況下,交付訂金的一方違約可以沖抵損害賠償金。

回到您的問題,雲法律君認為,您簽訂的是訂車合同,4S店寫的是定金收據,這不矛盾,正因為有了訂購行為,4S店才會組織貨源去進車以牟取利差,為防止您爽約(事實上您也已經爽約了),要求您提供定金進行合同擔保,以規避自身經營存在的風險。4S店家為經營需要權衡利弊進行合同條款設計,無可厚非。自您簽字交付定金時起,此處的訂車合同已經在法律含義上轉化為定車合同了,理解起來也比較容易,4S店鋪會根據您的指令去購進您指定的汽車的廠商,車型,車輛配置去進行採購,如果您爽約,該車的交易成本(採購費用、運輸費用、稅費、人力成本、倉儲費用)就由4S店鋪負擔。

換位思考下,4S店沒有按照您的意願採購您指定的車子,您會同意嗎?您肯定也不會同意。

當然,您可以提我不了解我簽訂的合同的性質而簽訂了合同,這種誤解直接影響了我應享有的民事權利和所承擔的義務。這種情況在民法上稱之為重大誤解,一般是合同當事人自己的過錯導致的,雙方當事人也有共同認識錯誤導致重大誤解的,比較少見。重大誤解按照法律規定在一年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並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撤銷合同。

重大誤解舉證難以舉證,勝訴率極低,人民法院實踐中很少支援。

您的理由是沒仔細看而簽字,我在想這可能是實際情況,但不能據此推翻合同本身,理由也非常的簡單粗暴,如同經濟學的建立是在每乙個經濟關係的參與者都是理智的人,實際上參與經濟關係的人不可能每個人都理性,經濟學不進行假定,這門學科就失去了研究的前提;會計學認為每個企業都持續經營,實際上短命企業多之又多,能持續經營下去的企業比大熊貓還珍稀,會計學失卻了經營主體持續經營作為假設和前提,存在亦無必要。而法律科學則假定法律頒布後,人人都通曉法律,否則法學將失去存在意義。

建議題主與4S店鋪積極溝通,要麼把車子買下來,要麼嘗試下說服4S 店減少一些定金,少虧一點錢,或許是最明智的選擇。

2樓:陳嶺律師

如果你能有證據證明(比如監控或其他人證人),你們商量的是訂車,交的只是意向金,不買車時可以退的,不是定金。

那麼,4S店就涉嫌欺詐。

其次,定金收條上有無你簽字,若是沒有,可能4S店還不能證明你認可這付的款性質是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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