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婚姻真正的意思?

時間 2021-06-01 13:28:12

1樓:Echo

《昏義》說:「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下以繼後世。」從這兩句最古的,同時也是最典型的關於婚姻的定義裡,我們看得很清楚婚姻的目的只在於宗族的延續及祖先的祭祀。

完全是以家族為中心的,不是個人的,也不是社會的。家族的延續與祖先的祭祀,二者的關係自異常密切,有時是不可分的。但就重要性而論,二者之中後者的目的似更重於前者,我們或可說為了使祖先能永享血食,故必使家族永久延續不輟,祖先崇拜可說是第一目的,或最終的目的。

在這種情形之下,我們自不難想象結婚之具有宗教性,成為子孫對祖先之神聖義務,我們更不難明了為什麼獨身及無嗣被認為一種愧對祖先不孝的行為。孟子說:「不孝有三,無後為大。

」便十足的是這種精神的表現。據說舜的不告而娶並不是為了捨不得娥皇、女英,也不是怕失去了政治的聯絡,做不了天子,而是怕無後。無後,祖宗便將成為無祀之鬼了。

古人相信鬼是必須血食的。

引用自《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

對於古人來說婚姻最重要的就是祭祀功能,因為裡面包含了我們的祖先崇拜。而祖先崇拜又是儒家社會的乙個很重要的標誌。中國古代社會,子女及時成年,只要父母沒有死去,就沒有人權。

妻子對於丈夫也是如此。也因此在中國古代的法律當中,法律所代表不是公平正義,而是為了維護倫理道德。因此古代社會子告父,妻告夫是大罪,哪怕父親和丈夫真的有罪。

現在想想李清照當初告夫也是夠勇敢的。

婚姻目的中始終不曾涉及男女本人,所以男女的結合而須顧到夫妻本人的意志實是不可想象的事。婚姻所以合二姓之好,只要二姓的家長同意於其子女的結合,經過一定的儀式,婚事便成立了。直系尊親屬,尤其是男性的直系尊親屬,有絕對的主婚權。

他的意志可以命令他的子女與任何一定的人結婚,社會和法律都承認他在這方面的威權,予以強有力的支援,不容子女違抗。於是父母的意志在法律上成為婚姻成立的要件,子女即使在成年以後,即使仕宦買賣在外,也沒有婚姻自主權,除非得了父母的同意。如果自行在外訂有婚約而父母或其他有主婚權的尊長在家裡又為作主定親,後者之成立雖晚於前者,只要尚未成婚,前者便屬無效,斷不能以在外訂約且訂約在前的理由來搪塞,否則是要受一百或八十的杖刑的。

只有在業已成婚,父母才為定婚的情形之下,始能繼續有效。

在古代夫毆妻是減刑原則,妻毆夫,一旦毆了,不管有沒有成功罪名都成立,成功就加刑原則。而是我也說了古代的法律不是為了公平正義,而是為了維護社會安穩,維護以儒家思想為繼承的倫理道德,所以過去大家族乃至小家庭有自行處罰兒女和妻子的權力,如果是過失也就是無意殺了也是沒事的。當然各個朝代又有所不同,整體來說都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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