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從專業角度解釋 簡單之債 ?

時間 2021-06-03 08:46:23

1樓:

以債的標的有無選擇性為標準,債可以分為簡單之債和選擇之債。

1.簡單之債(不可選擇之債):債的標的是單一的,當事人只能以該種標的履行而無選擇餘地的債;

2.選擇之債:債的標的有數種,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中之一予以履行的債。

在履行債務之前,選擇之債的給付標的必須特定,即通過在數種給付標的中選定一種而將選擇之債轉變為簡單之債,否則無法履行。

選擇之債的特定化方式有三種:

(1)在履行時由當事人合意選定給付標的;

(2)有選擇權的當事人行使選擇權予以特定;

(3)因其他標的發生履行不能而只剩下一種可給付的標的。

其中,當事人行使選擇權使選擇之債的給付標的特定是最常見方式,該選擇權在性質上為形成權,選擇權行使後不得撤回,效力溯及到債之發生時。

確定選擇權歸屬的原則:

(1)依法律直接規定發生的選擇之債,選擇權的歸屬由法律直接規定;

(2)依合同發生的選擇之債,由當事人約定選擇權的歸屬;

(3)既無法律規定又無約定的,選擇權應當屬於債務人。

區分簡單之債與選擇之債的意義主要有兩點:

(1)簡單之債中當事人只能給付約定的標的,不能以其他標的替代;

選擇之債中的給付標的須以一定方法特定使之轉化為簡單之債後才能履行。

(2)簡單之債的給付標的無法履行時發生履行不能;

選擇之債的給付標的全部無法履行時才發生履行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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