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上的比例原則並舉例?

時間 2021-09-20 00:38:07

1樓:林岐

憲法上的比例原則,是自二戰之後才逐漸成為世界各國憲法裁判的首要原則的,

並成為判斷限制憲法權利的法律是否合憲的最經常採用的司法審查標準。

這一標準概括起來是由四個子原則或標準組成,

它們構成了憲法比例原則審查之完整意義上的四階標準。

由於比例原則是一種實踐性的司法審查綜合標準,

因此只有綜合考察比例原則之各子原則,才能最終得出限制憲法權利的法律是否違憲的判斷。

由於公民的憲法權利或憲法上的基本權利具有防禦並對抗國家權力的基本功能,

所以比例原則在中國憲法上適用的領域就是所有具有防禦性憲法權利領域。

首先,中國憲法上「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在總體上確立了國家權力

對憲法權利限制的目的正當性的比例原則;

其次,中國憲法對於土地和公民私有財產徵收、徵用所作的規定確立了

公民財產權保障的憲法比例原則;

再次,《憲法》第33條第2款關於「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規定

以及《憲法》第5條第5款關於「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的規定確立了公民憲法上的平等權限制之比例原則中的妥當性原則;

最後,以《憲法》第38條關於「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為目的

確立了憲法權利限制的比例原則。

隨著中國合憲性審查專門機構的確立,比例原則在合憲性審查機構

在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程序中必將經常性運用。

然而,比例原則的各子原則儘管被許多國家視為法治完美的標準,

但在學術界也不乏對比例原則尤其是狹義的比例原則持批評的聲音,

它們概括起來主要集中於以下四個方面:

權衡的利益或價值之間具有不通約性,無法進行權衡比較

法院在權衡或比較競爭性利益時缺乏客觀標準;

比例原則特別是權衡原則為法官提供了太寬泛的自由裁量權;

以及比例原則沒有給人權提供足夠的保障。

上述批評之觀點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然而,儘管狹義比例原則即權衡原則自身具有某些固有的缺陷,

但它在整個法律方法體系中不失為一種極其重要的法律解釋方法

或憲法解釋方法,並為各國立法者、執法者和司法者所普遍採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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