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申請理由的選擇與後果?

時間 2021-07-06 14:21:16

1樓:無邪

LZ提供的資訊太少,而且語言組織得不是很連貫,我只能臆斷LZ的意思給出答案了;

首先,員工因公司(惡意)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就是我們常說的「N」所適用的條文為《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二款及第46條第一款的內容。

但是本條文法律規定的目的就是要促使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都誠信履行,無論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其行使權利、履行義務都不能違背誠實信用的原則。如果用人單位存在有悖誠信的情況,從而拖延支付或拒絕支付的,才屬於立法所要規制的物件。因此,用人單位因主觀惡意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及「未繳納」社保金的,可以作為勞動者解除合同的理由。

但對確因客觀導致計算標準不清楚、有爭議,經營發生嚴重困難引起的非惡意欠薪,導致用人單位未能「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及「未繳納」社保金的,不能作為勞動者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依據。

2樓:劉志明

建議題主將問題問的更有邏輯性一些,目前還未清楚你的具體問題是什麼。根據個人意見,分析一下,你的離職理由是強制加班,不按實發工資。如果你是主動提出離職,那麼不需要公司同意,認可,30天後即可生效。

如果你以強制加班,不按時發工資進行仲裁,首先從離職角度講不會有經濟補償,因為你是自行辭職;另外,強制加班這條基本上不能被支援,不按時發工資,如果有合理證明,應該會被支援,但100%勝算肯定沒有辦法下這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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