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突然被學校領導告知要轉到招生辦,不同意就自己辭職是否符合勞動法?

時間 2021-06-01 15:30:01

1樓:儒德律師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由此可以看出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中的必備內容,用人單位調整員工的工作地點,屬於勞動合同的變更,原則上需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才能進行調整。

工作地點屬於合同法定內容,勞動合同約定了工作地點,公司無權單獨變更,應當與勞動者協商,經過協商達成一致的,變更合同,合同繼續履行;不能達成一致的,公司應當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合同,並按照勞動者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2樓:麥殼兒

可能首要看的是是否屬於學校事業編制,還是合同編制?

如果事業編制,就要參考《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和《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等管理辦法。

如果合同編制適用於勞動法,在這種情況下會面臨幾個問題:

1.勞動合同等約定中有沒寫清楚具體工作內容,如果沒有約定,招生辦其實也可以定義為老師崗位。如果有約定清楚,那麼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崗位難度會增加。

如果沒有約定清楚,勞動者拒絕的難度會增加。

2.如果勞動者不同意調崗(前提如第1條,得定義好調崗),用人單位是不能強迫勞動者離職的。抓住這一點勞動者才能反擊。好運!

3樓:海浪無邊

1. 教師崗到行政崗,顯然屬於調崗。

2. 是否同意調崗,是當事人的選擇。

3. 同意調崗,意味著當事人與學校就原勞動合同變更達成一致。不同意調崗,若自己辭職或者自動離職,不存在經濟補償或者賠償;若學校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主張經濟賠償;若強制調崗成案,因學校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勞動條件,當事人可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主張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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