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司法考試卷四第三題答案為何確認「夫妻關係存續是訴訟時效期間中止的法定事由」?

時間 2021-05-31 09:49:44

1樓:蔣四金法考

時效的起算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並且能夠行使權利時開始起算。

那個房產分割的時效有司法解釋,2年。

題目考點在於,她之前是不知情的,所以知道以後才開始起算。

2樓:Yurikokoro

以下我自己的理解。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和《司法解釋三》「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這兩條就是指: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是不能向對方提損害賠償和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

現在一方利益受損,不管知道與否,如果不起訴離婚,都不能提起損害賠償。要是不把它作為中止事由,兩年過後再提離婚,受損的一方的損失就真的完全變成現實了,肯定是不公平的,而且很容易被人故意利用來鑽漏洞。

所以就把它作為中止事由。

3樓:聽說神垂死

關於時效,中國法目前只有中止和中斷的規定。但從比較法來看尚有時效的不完成制度,婚姻關係的存續即為其著例。時效的不完成與中止的效果非常類似。

(不同點比如中止的發生時間有限制,但真正的區別我也不是太清楚)

所以倘若中國目前確實未對婚姻關係存續構成中止事由作出規定,那麼類推適用中止的規定是妥當的。事實上確實有觀點主張在不改變中國規則體系的情況下,將時效不完成的事由納入中止的範疇。

4樓:小法師不會魔法

這道題涉及這如下法條:《民法通則》第139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0條,《婚姻法解釋三》第11條,《婚姻法解釋一》第29條第3款。

1、出題人是採納了婚姻存續期間屬於訴訟時效中止事由的「其他障礙」,即「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主張權利的客觀情形」,我個人覺得可以從這個切入點來推:《婚姻法解釋一》第29條第3款規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以及《婚姻法解釋三》第11條第二款規定,「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結合起來看,就是說,滿足了《婚姻法解釋三》第11條的事由想要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必須以夫妻離婚為前提條件,即婚姻法不支援婚內損害賠償。那麼往前推一步,題目中的妻子李某想要依據《婚姻法解釋一》第29條第三款而提起離婚損害賠償,就必須離婚,那麼也就是說婚姻的存續反而成了導致李某不能主張權利的客觀情形,即訴訟時效中止的觀點。

2、個人覺得,其實從訴訟時效尚未起算這個角度答也可以,既然離婚是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前提,那麼欠缺前提條件,權利無法行使,訴訟時效尚未起算,而應當從能夠行使權利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

5樓:郭楨

個人理解,訴訟時效的起算應當是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身權益被侵害之日起算。那麼,「夫妻關係存續是訴訟時效期間中止的法定事由」就有其合理性,因為結合該題目,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我無法知道或者無法應當知道我的權利受到了侵害。換句話說,結婚期間,丈夫瞞著老婆處理房屋,這種事情肯定要繼續蠻著,那只有在離婚財產分割時,妻子才知道自己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啊。

所以訴訟時效應當從離婚之日起繼續計算。

為什麼15年司法考試的官方答案中明確作出肯定回答呢?因為司法考試只是個考試啊,又不是立法者的意思,在司法考試裡面夾帶私貨很正常啊,張明楷不就是這麼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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