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有沒有義務了解國家的法律,需要付出多大的努力,了解到什麼程度?

時間 2021-05-30 03:50:14

1樓:徐徽舟

我認為,法律已經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了。因此如果乙個成年人有正確的道德觀念,是可以做到不知各種法律法規的同時不違法的。就像是孔子說的隨心所欲不踰矩。

2樓:殿下

emm,你問的是需要有多大程度的了解,那我說,不需要了解多少,即使是文盲,剛從老林里出來,違反法律也需承擔責任。

法律在公布實行後,推定每個公民都知道,都了解了。其制定過程就賦予了它的合法性,不需要個別公民的承認。

3樓:封禁讓我戒乎

個人【有】義務了解國家的法律,了解的深度、付出多大的努力,取決於法律制訂的水平及推廣宣傳的力度。

一般的法律,盡量能分幾個層次的宣傳介紹:普通市民應該理解的程度(普法版本),法律專業人士使用的版本,甚至有些法律還要有少年兒童能理解的版本。

另外,內容上,應該盡量做到合情合理,這樣大眾理解起來基本可以無師自通,不用學就知道。否則,就需要在普法版本上做好。

4樓:年年開花不結果

「法律是最低底線的道德」

對於普羅大眾而言,你遵從了內心的道德觀念,即是守法,不一定懂的法律的條條框框,但是做乙個有道德底線的人不難吧。

5樓:

從一般的認識來說,確實是沒有原文寫作「必須了解法律」這樣子(大概吧。)。

一般來說,公民的基本義務會規定在憲法裡,憲法只規定了應當遵守法律。

這裡就有乙個邏輯的高坡:常見的解釋認為,遵守法律必須以了解法律為前提,如果不了解法律,自然而言也沒用辦法去遵守法律,所以這裡暗含了了解法律的規定。

這句話對不對呢?

我認為在一定程度上是對的。我們知道,對於由法律創制的規則而言,不了解,自然是沒法遵守。例如,稅收。例如,政治體系。例如任何特殊行業的准入和管理。

所以對於這種事務而言,從事/參與活動,必須要了解法律。

但其實法律更多的部分即使不了解,也不會輕易的違反。例如刑法中的很多條款,都屬於自然犯。對於自然犯而言,即使不了解法律,也知道不應當這樣做,以致遵守法律在此種情況下不以了解法律為前提。

這樣,上述的這句話,其實是存在適用前提的。對於憲法來說,尤其是對於憲法義務來說,即使是必然的隱含前提,也要慎之又慎的使用,更何況並不是必然的義務。

所以總的來說,應該是沒有規定要了解法律的義務。

6樓:徐小律師

其實我也沒有全部了解啦。過司法考試也就要求60%得分對吧。

但是,首先,得遵守公序良俗,這樣你基本不會觸犯刑法。其次,凡事預則立,比如你要去投資,你先得了解一下吧?如果你啥都不幹,那也就不需要去了解。

此外,在合同法領域,講究意思自治,大多數事情,合同雙方約定一下就行了,謹慎起見呢請個律師看看合同。

7樓:「已登出」

我乙個親戚的朋友捕了幾隻鳥,

煮了吃之後發現味道不過爾爾,

後來被告知是什麼國家保護動物。

被判了七八年。

真是鳥大的事兒蹲了個七八年。

8樓:

法律這玩意,可不是「不知者不罪」

法律是國家這個機器以暴力執行的。

當然可以不去了解它,但是這就像不去了解自然規律一樣。

打個比方

有人要是不知道電會電死人,照樣也能活下去。

在第二次工業革命之前,還沒有進入電氣化時代,人們不懂得這個規律,不照樣活的很好嗎?雖然有被閃電擊中死傷的人,但是這事發生的概率太小。

但是在現代社會,這個到處都有電的社會,不了解這個情況,被電傷、電死的概率會大很多。

當然,哪怕知道這個情況,也不能保證人不被電死。

9樓:阿斯特羅

我作為乙個普通人,我說說自己的看法。

1.讓全體了解法律是不切實際的。前面看到中國還有6kw文盲,中國教育任重而道遠。而且,除非和自己相關,又有多少人願意去學習法律呢?

2.從小開始學習太多法律,這對孩子我感覺是不合理的。有很多案例在我們成年人看來都不合理,奇怪,有分歧。

小孩子又如何去分辨呢?如果只是單純的告訴他這麼告訴他這是對的,法律又如何自我更新?

所以我認為,對於一些基本法律,與我們生活息息相關的法律。可以通過社會基本道德價值觀傳遞出去。如支援正版,打擊盜版。

題主所說的收留朋友吸毒。也可加入學前教育。但不是以法律方式。

而是以道德教育的形式。就如同我們要尊老愛幼,不無緣無故傷害他人。

總而言之,現在法律本來就有不正確的地方,又怎麼能那這個去教育下一代呢?我們需要告訴他們是的為人不可逾越的底線---道德。

另外,就是要從小培養使用法律的意識。培養他們用法比懂法更重要。這個更實際。當我做一件事,我們會先去諮詢法律顧問在做,而不是做了再去諮詢法律顧問。現在後者居多吧。

10樓:吳少灝

首先,如果直接回答這個問題,答案是「沒有義務」,有義務意味著應當做,也就是不做將受懲罰或責難,而不了解法律並不意味著你必將在法律或道德上受到責難——將可能使你受到責難的是【因不了解法律而導致違法】中的【違法】

但我覺得以上所說可能並不是令題主產生疑惑的點,從揣摩題主出題意圖的角度,我把題目轉化成:個人需要了解法律到何種程度,法律才不會或不應當因為個人【不知情的違法】而苛責個人?按照羅馬法格言,「不知法律不免責」,而就像其他答主有提到的,按照刑法學界之前的通說,不知法並不是中國能夠免予法律處置的合法理由,按照通說觀點,如果有人不了解某項法律,從而誤打誤撞違法犯罪,那麼為了避免有人以不知法為藉口逃脫罪責,對此種行為亦應均處不例外的懲罰。

換句話說,行為人的違法性認識不能影響罪責。(但即便這種通說觀點,也都承認存在一種特殊情況,即行為人作出的行為是一種以往從未被規定為違法的行為,在某個特殊時期和特殊情況下被確定為犯罪,若行為人確不清楚法律已禁止該行為,則難以認為行為人有社會危害性的故意,不應科處刑罰)

然而以上這種通說觀點實際上已經是明日黃花,被現在的學界所拋棄或者說進化

舉個例子,

2023年司考卷2第4題,甲在從事生產經營的過程中,不知道某種行為是否違法,於是以書面形式向法院諮詢,法院正式書面答覆該行為合法。於是,甲實施該行為,但該行為實際上違反刑法。關於本案,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由於違法性認識不是故意的認識內容,所以,甲仍然構成故意犯罪

B.甲沒有違法性認識的可能性,所以不成立犯罪

C.甲雖然不成立故意犯罪,但成立過失犯罪

D.甲既可能成立故意犯罪,也可能成立過失犯罪

這一題司法部公布的正確答案是B,甲沒有違法性認識的可能性,所以不成立犯罪。

注意,這一選項並非把【違法性認識】當做罪責產生的必要條件,而是把【違法性認識的可能性】當做犯罪的必要條件。這就和之前通說幾乎不將違法性認識作為罪責成立與否的影響因素完全不同了。

其實,關於違法性認識對於犯罪成立的影響,中國刑法學權威陳興良教授早在05年《違法性認識研究》中就有所論述:

但陳教授在該文中最後得出的結論,答主認為略失於曖昧:

依照此說,則判斷自己【行為是否違法】的【違法性認識】等同於對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認識】,這其實是不妥當的:總會存在這樣的情況,即行為人知道行為具有一定的危害,但以為完全合法,那麼答主認為,儘管他具有社會危害性認識,這同樣是【沒有違法性認識】——何況,並不是僅有以為合法實際上不合法這叫【沒有違法性認識】,如果以為合法,實際也合法,這同樣叫【沒有違法性認識】。通過修改【違法性認識】詞義的方式強行將其等同於【社會危害性認識】,私以為不太妥當。

另一位刑法學權威周光權教授則在06年《違法性認識不是故意的要素》一文中,更加全面的詮釋了違法性認識與罪責承擔之間應有的關係:

(你當然會發現答主前文很多觀點都是拾周大佬牙慧啦(っω)っ )

周光權教授不僅給出了【違法性認識可能性】是罪責成立必要條件的結論,甚至還把違法性認識認識可能性的程度都作了列舉:

(這裡數字排版的問題應是原文期刊校對的問題)

據此基本可以回答題主,對法律的全面了解是必要性的,儘管不了解法律不會直接帶來後果,但不了解法律而導致行為違法時,不具有違法性認識無法令你免責;當且僅當你不具有違法性認識可能性時,才將因不了解法律而阻卻責任。

11樓:小譚律師

嚴格來說,並沒有哪條法律明確規定了公民要了解法律的義務,而只規定了遵守法律的義務。

所以我認為,此處的了解法律,只是你履行遵守法律義務的前提條件,而非一種義務。

義務有乙個特徵,那就是要求你應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不按要求來會有一定的後果。比如說遵守法律的義務,就是要求你不為違反法律的行為,否則要承擔法律責任。

那麼問題來了,了解法律如果是一種義務,那麼我不去了解會產生什麼後果呢?按照一般邏輯來看,會因此而不自覺的違反法律,畢竟不知道這麼做違法嘛。然而仔細一想,此時產生的後果與責任,也是基於遵守法律這一義務產生的啊。

用題主的例子,內幕交易來說。我作為從業人員,負有的義務是不進行內幕交易,違反義務的後果是法律規定的責任。至於我是不是了解有這條法律,事實上是不影響我履行義務與承擔後果的。

也就是說了解法律是為了我更好的履行義務,而了解法律本身並不是乙個單獨的義務。

其實這裡還可以再往遠了扯一下有關公示的推定以及國家是否有讓公民了解法律的義務等。有人看再更吧。。。以上

12樓:Victorius

Purtroppo nessuno mi ha invitato, però intendo rispondere a questa domanda lo stesso.

我想從另外乙個角度來談這個問題,也即「在何種程度上以對法律的不知作為理由公民可以逃脫法律制裁」。

考慮到我是在義大利讀的法學,因此自然引用義大利的判例。

在2023年第364號判決中(Sentenza 364/1988, Corte Costituzionale),義大利共和國憲法法院闡述了如下理念:「對於(刑事)法律的不知可以作為抗辯理由,只要這一不知並不能歸咎於被告(也即客觀意義上的不能知)。」因此判決義大利刑法典第五條(任何人不得以對刑事法律的不知要求寬宥)部分違憲。

問一:如何認定這一「不能知」是客觀的?

答一:有兩種認定方式:

「在法律安排缺乏客觀可識別性司法機關對解釋法律所採取的姿態嚴重混亂的情況下這一不能知是客觀意義上的。」

「由犯罪者當時所處的特別情況決定。」

問二:如何認定一項法律安排缺乏「客觀可識別性」?

答二:當法律文字確實極為晦澀時(assoluta oscurita del testo legislativo)。當然了,法律文字是否「極為晦澀」自然由法院決定。

問三:如何認定「司法機關對解釋法律所採取的姿態嚴重混亂」?

答三:當從不同法院不同法官的行為可以得出不同的結論時。(應指判例)

問四:如何認定犯罪者當時所處的情況「實屬特別」?

答四:當犯罪者從「法定的對法律負有解釋義務的人員」處獲得了對其行為的肯定保證時(法官對該行為不具違法性的擔保)或從上述人員的行為中得出肯定的結論時(該行為違法但是有檢察官做出不起訴決定的先例)。

綜上,個人有義務了解國家法律(題主問一),而在上述情況下這一不知可被理解並免除罪責。

Q.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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