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確認識人權?

時間 2021-05-08 11:33:21

1樓:「已登出」

我個人的理解,人權是建立在對人尊嚴、價值和意義的理解之上。而什麼又是人的尊嚴、價值和意義?因為對這個問題的不同回答,導致人們對人權理解的不同。

有人說「人權要先吃飽飯再談」,有人說「人生而有人權,不能等吃飽飯再談」,有人說「某某某類人不配有人權」,有人說「我不是給你人權了嗎」,這種種說法,在在體現了其背後說話者對人權的不同理解,再深一點說,就是對人尊嚴、價值、意義的不同理解。

所以,我認為,人權或人尊嚴、價值、意義的定義,一定要來自人以外的對人來說是權威的角色。

2樓:昕夕草側

人權是乙個社會協商合作的結果。

人是生物之人,天生有擴大自己權利的傾向。人又是社會之人,進化篩選出了有利於社會協作的人類基因。

人類社會形成了法律,法律也是為了人類整體的福祉,讓每個人都有機會越變越好。將某些違法行為根據違法動機非罪化,不能說是讓人有犯罪的權利。這是降低了違法的懲罰力度,他仍沒有違法的權利。

3樓:方琢月

題主說的兩種「觀」比較接近馬克思·韋伯說的責任倫理和心志倫理(參看他的《學術與政治》)。前者認為應按照行為的結果去衡量其對錯,而不管它的動機是什麼;後者相反,通過行為的主觀意願去衡量其對錯,如果結果出錯,那不是行為主體有問題,而是這個世界有問題。這兩種倫理是無法融合的,也就是說好的動機不一定有好的結果,反過來說,好的結果未必源自好的動機。

這是人類倫理的兩難處境。韋伯認為人應該盡可能兼顧兩種倫理,但是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比例,政治家應以責任倫理為主,但不能完全無視心志倫理,宗教家,思想家應該以心志倫理為主,但是也不能完全不為行為的後果負責。

韋伯區分這兩種倫理是為了說明政治家應該有什麼樣的立場。但在人權這個問題上,韋伯的這個說法也是適用。人權有一部分是不可侵犯,不可讓渡的,這就是心志倫理的立場,忘記這個立場,人就會被權力或資本變成工具,被徹底物化。

與此同時,人權也需要為公共利益和社會整體的善做出讓步,要有利於社會的和諧發展,這是從結果上看,是屬於責任倫理的。二者的成分如何分配,是要根據具體的社會歷史環境來判斷的,無法一概而論。

4樓:林芝

推薦看一下耶魯大學年輕史家Samuel Moyn的書,他有多本deconstruct 人權的書,人權的主流話語史是非常晚近的發明。

5樓:雨落沃田

權力,本身就是人類社會中才出現的詞語。人權之所以要用先天觀,權力天授,不過是尋求權力的權威性。如果講人權都是人授予的那麼也就可以在一定條件下被收回,那麼所謂人權也就嚴格來說不存在了,人的的尊嚴也就不存在了。

權力一定是伴隨著責任,自由一定是不影響他人自由的前提下進行。必經沒有誰比誰更值得自由。因此乙個人天生不可能有殺人的權力,因為別人有不被殺的權力。

性別自由必須不影響他人,通過自己性別自由損害他人利益,破壞規則的都是用自己的自由損害他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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