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邊好多人都不尊重生命健康權,說難聽點就是根本不關心別人死活,我該怎麼辦?

時間 2021-05-14 12:11:43

1樓:

其實現在法律是想防止人侵犯其他人的生命健康權,而「達到每個人都尊重生命健康權」這種理想狀態,就不是法律能保障得了,這是個人自由。你是要強行按頭讓別人尊重你的生命健康權?有點難吧。

只有消防員呀,警察呀什麼的,他們才是法律上強制要求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人,其他的人那你只能從道德角度去譴責。

如果是說那種類似看著別人生命健康權受到威脅卻置之不理的普通人,其實沒有必要。我相信大部分人在道德上都是不想這種事情發生的,他們可能只是看著,就類似於「吃瓜群眾」。你想讓他們捨身救人,我覺得沒有必要,那些處在危險中的人的生命健康權重要,去救他們的人的生命健康權也重要啊!

自殺的人就更加沒有必要了,自己都不尊重自己的生命健康權,憑什麼要乙個普通人拼上自己的生命健康去救他們。

救人的人會得到稱讚,一是因為社會上每個人都怕自己會成為那個處在危險中的人,並且希望有人可以在這種情況下救自己。這就是所謂道德存在的意義,害怕自己有一天成為弱勢者,所以讚揚那些幫助弱勢群體的人。二是一種得到社會關注的心裡滿足。

真的沒有必要譴責那些人,有空多去譴責譴責那些侵犯他人利益的人。我反正還是那句話,力所能及,能幫則幫;力不能及,獨善其身;不遷怒他人,理解一下。

2樓:

有乙份熱發乙份光,用行動去影響周圍的人,不要在意其他人的眼光,不是每個人都能身處黑暗但心向光明的(明哲保身固然無可指責)。當然我覺得第一重要的不是讓不尊重他人生命的人尊重他人生命,而是為那些生命受到威脅而無力發聲的人發聲,我覺得可以理解成循序漸進的過程。

3樓:小丁兒

額,要是身邊人的一舉一動都能牽動你的喜怒哀樂,你真的應該反思自己了。

說的不好聽,管你啥事?你閒的沒事做?

你做好自己不就行了,別人的事別人有選擇權,你但求問心無愧就好。大家每天都很忙,沒有人有那麼多時間和精力去停下來關心別人的死活,他們也只是冷漠,並沒有做出什麼壞事,又為什麼非要強求別人去按照你的價值觀去做呢?

其實我很好奇,他們不關心別人死活,為什麼你要問我該怎麼辦?可能我太自私了,不知道這怎麼就牽扯到你的利益了,或許你的問題需要詳細的描述。

其實孤獨才是每個人的常態,你過的好不好,可能只有最愛你的幾個人關心,比如父母和伴侶,至於其他人,他們也有自己的生活,不要指望他們能有多麼熱情,畢竟你也不是什麼絕世大英雄。

4樓:

詳情鏈結過去是專欄文字、強調虛構且太長、那意義何在?給專欄引流麼?

味道就變了。

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公民基本權利之一,人格權,分生命權和健康權。

乙個人關心乙個人是存在關係條件的比如因為情感或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

自利首先要做到利他、不要浪費大家寶貴時間。

5樓:趙律師

首先,做好自己的事,自己先做到自尊自愛自立自強,珍惜自己的生命健康,過好自己生活的前提下再去幫助其他人,影響其他人,樹立乙個良好的榜樣

6樓:飯飯

你該怎麼辦,你該顧好你自己的前提下再去幫助你能負擔責任的忙。

古語 「事不關己高高掛起」, 不是白當古語的。這話其實是我沒進入社會時最煩最厭的話之一,可當我進了社會後,發現這句話也不是我該一棒子打死的表達。按照題目背景和古語,講講我看到的角度吧。

1.不關你的事,那證明這裡面本和你沒關係

2.不關你的事,你是因為什麼想和這件事產生關係,你的目的是什麼或者期望從中獲得什麼

3.不關你的事,你是否有能力在事前、事中、事後都承擔責任,當該事的主事者

這些都想好,人關不關心、幫與不幫、尊重與不尊重、做與不做,就明確了。

人性真實、現實、溫暖也殘酷,從心理學上說每個人精神有「自我、本我、超我」,「本我」(完全潛意識)代表慾望,受意識遏抑;「自我」(大部分有意識)負責處理現實世界的事情;「超我」(部分有意識)是良知或內在的道德判斷。我們都是俗人,為生而活。超我太完美了,沒經濟基礎和強大的內心,是無法支撐超我的存在。

還有成年人誰都不該誰的,挨欺負就欺負回去,此時不適合欺負回去,就復好盤讓下一次自己不再被動不再挨欺負。人能幫你的只有你自己,所以旁人的尊重、幫助、愛護、欺辱、蔑視 ,你沒權利去要求,也無法站在某個較高的位置去督促改變。你能做的是把自己變好,然後去負責任的幫你覺得應該幫的人。

7樓:師陽明

大概就是這種情況:

請轉給我100元錢,當然,我不會還的。

你說你不轉?我都已經提出明確需求了,你都不回應我,那麼對於乙個沒有提出需求的人,我為什麼要主動發現並去解決他的需求呢?

你說人命關天?

那好,請出示你的獻血證,捐款記錄,水滴籌記錄等。你說你沒有?

你怎麼能沒有呢!你都不關心,你憑什麼要求我關心?

所以,自己做不到的,千萬不要要求別人做到。自己做到的,也不要要求別人按照自己的標準去做。聖人要言傳身教,以身作則。但不要讓別人也去做聖人。

你可以更加有愛心,更加善良,我支援你。同樣,我不會要求你必須這樣做。

至於別人是否關心你,其實,

只要你說了,大多數人還是善良的,願意關心你的。

8樓:大馬

你能做的應該就是做好自己,我們很難去改變別人,乙個頑固的社會現象需要持續的長久的力量去進行影響慢慢改變。要怎麼說呢,現在甚至很多人都不尊重自己的生命,而對別人的冷漠已經司空見慣,社會需要溫暖,如果你願意用很多愛與力量去改變,我相信在這個過程中你是充實的。

9樓:shen永哲

窮則獨善其身,達則兼濟天下。——《孟子》

孟子謂宋勾踐曰:「子好遊乎?吾語子游。人知之,亦囂囂;人不知,亦囂囂。」

曰:「何如斯可以囂囂矣?」

曰:「尊德樂義,則可以囂囂矣。故士窮不失義,達不離道。

窮不失義,故士得己焉;達不離道,故民不失望焉。古之人,得志,澤加於民;不得志,修身見於世。窮則獨善其身,達則兼濟天下。

譯:孟子對宋勾踐說:「你喜歡遊說各國的君主嗎?我告訴你遊說的態度:別人理解也安詳自得;別人不理解也安詳自得。」

宋勾踐問:「怎樣才能做到安詳自得呢?」

孟子說:「尊崇道德,喜愛仁義,就可以安詳自得了。所以士人窮困時不失去仁義;顯達時不背離道德。

窮困時不失去仁義,所以安詳自得;顯達時不背離道德,所以老百姓不失望。古代的人,得時恩惠施於百姓;不得志時修養自身以顯現於世。窮困時獨善其身,顯達時兼善天下。

」說簡單點,就是做好你自己,有能力有意願的情況下,再去影響其他人

10樓:

這就是生活。過好自己的生活,在保護好自己的前提下,適當犧牲,幫助他人古人云窮著獨善其身,達則兼濟天下

我雖不窮,但是還沒有達到兼濟天下的程度。所以,善其身。遇事,順手為之,力有所及,能幫則幫。

問心無愧,即為大善

11樓:凱東智財權

文章裡面的情況很特殊,也的確存在不作為、失責以及冷漠。而且問題也是很嚴重的

但單從題主這個:「身邊好多人都不尊重生命健康權,說難聽點就是根本不關心別人死活,我該怎麼辦?」

來講,就有點兒聖母了。

因為生命健康權涉及的範圍太廣泛了。

生命健康權是兩分為「生命權」「健康權」兩個權利健康權,又稱身體健康權,它包括身體的和精神的兩個方面。

如果說侵犯,那麼抽二手菸算不算侵犯?抖音功放噪音讓人精神崩潰算不算侵犯?

每個人都是自私,雙標的。

在考慮別人是否有尊重生命健康權,不知道題主有沒有想到自己是否做到?

你要是作為文章裡面的反面方,你能夠保證做到完全能夠符合你的道德觀嗎?

12樓:少陽

這?袁老讓大家吃得太飽了是吧?

為什麼非要關心他人死活?我管好自己死活,不去攔路搶劫不讓其他人活,我覺得作為乙個普通人做的已經夠用了。

我們非親非故,我不去害你,好傢伙你居然要直接道德綁架我?

13樓:老亦

抱歉,我從頭到尾認真看完了你描述的情況,「欺凌、口吐芬芳、吃了你的蘋果、阻止你報警」以外,完全搞不清你和「受害人」面臨的是什麼情況。

如果真想得到社會幫助,建議詳細描述問題本身,而不是過分強調自己的主觀感受。

你們是什麼學校?「受害人」遭遇了什麼對待?你所提到的「深層原因」是什麼?學校的具體回應是什麼?「受害人」平時是什麼樣的人?你們遭遇了哪些財物損失?

這些你都不提或是一語帶過,我看完你寫的那些字後只覺得你是在發洩情緒而不是試圖尋求幫助或者揭露事實。

在諷刺「黑暗的環境」和「麻木的看客」之前,把事情說清楚更重要。如果說不清事情,那這種行文方式只會讓人覺得膩。

14樓:

人間的悲歡並不相通。最起碼我痛苦的要死的時候沒有人理解我,也沒有人肯放過我。別人照樣該怎樣的該怎樣。

現在我只需要照顧好我自己和我在乎的人就可以了。至於其他人的死活,關我屁事。

15樓:

其實如果上公升到生命健康權的話,就是乙個法律問題了。

那麼這裡的尊重別人的生命健康權就只需要停留在不侵犯、威脅他人的生命健康權即可。

所以,不關心他人死活並不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權。

16樓:「已登出」

想起魯迅寫的一段話,「樓下乙個男人病得要死,那間壁的一家唱著留聲機;對面是弄孩子。樓上有兩人狂笑;還有打牌聲。河中的船上有女人哭著她死去的母親。

人類的悲歡並不相通,我只覺得他們吵鬧。」

人類的悲歡並不相通

17樓:濁老闆

生命健康,在生物學的意義上是指動物、植物等維護機體執行、保持生理機能正常的能力。法律意義上的生命健康權是人類專屬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編第二章

第一千零二條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嚴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權。

第一千零四條自然人享有健康權。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權。

第一千零五條自然人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受到侵害或者處於其他危難情形的,負有法定救助義務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及時施救。

民法典明確規定了,只有負有法定救助義務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及時施救。可以具幾個簡單的例子,

父母有疾,子女應奉之;

路邊事故,旁觀者也;

施於援手,救死扶傷,勇者,非然也。

也就是說,社會鼓勵的,並一定是法律要求的。

法律是人們行為準則的最低標準。題主可以富有同情心,關心身邊人的疾苦,並始於援手。但是如果一定要在道德層面指責別人沒有同情心,要求他人和題主實行一樣的行為,就是強人所難了。

正所謂,躬自厚而薄責於人,則遠怨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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