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迷途書童
我的角度是業務相關的元件與業務無關的元件要分開。
1.業務無關:彈出框之類的
2.業務相關
一般而言,設計良好的元件應該具有可復用性。如果具備了可復用性,那麼可測試性是順其自然的事情。
有一類元件是不能復用的,頁面元件
2樓:
元件拆分只是一種方法。用這個方法來達到什麼目的的都有。
封裝實現、復用、易維護、單元測試、樣式隔離等等,都會用到元件拆分這個動作。
結:不要為了拆分而去拆分,而要:通過拆分能達到什麼目的。
3樓:JISOO
有乙個不得不承認的事實是,大部分元件都是不能復用的。正視這一點,也就沒有那麼糾結了,元件拆分最理想的狀況是可復用,分而治之,但是任何情況都得兩說,隨著業務承載量的增大,元件也會隨之變大,這種情況下,元件化的意義是不大的,也就是說復用的意義是不太大的,如果堅持考慮復用,龐大而複雜的配置項會把元件切的千瘡百孔,而且容易牽一發動全身。因此只要能夠確保切下來的非業務或者說輕量業務承載的元件可復用,元件化的目的也就達到了。
至於可測試性,目前就國內的情況而言,前端基本依靠大量功能測試+少量的自動化測試保證bug率,所以,雖然元件化對可測試性有幫助,但是以此為出發點進行元件拆分,還是較少的,只是順便提高了測試的便利。
4樓:狗胖愛棉花
平時寫元件總結了一些點:
1.不要一開始就過度工程化,粒度不要太細。
2.如果需要拆分出元件時,不要過度期望於這個元件能復用。很多時候拆出新元件和在舊元件加新prop都能解決問題,需要做取捨。
3.多寫純渲染元件,將業務邏輯封裝在少量控制型元件裡。個人覺得這一點比較重要。
5樓:Frank1e
說乙個我的想法,拆大元件變成小組件,沒有人規定一定是為了復用。
看到乙個render裡面一大堆零零散散的div,我就想砸鍵盤
起碼在我的想法裡只是在寫function而已,拆邏輯(view)很容易界定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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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從中國法學理論來看,違法性的認識一般或者說絕大部分是不可能作為故意犯罪成立的要素。也即中國現在的理論從四方面要件,轉變到二階層理論,也就是說,有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客觀要件主要包括,行為的主體,危害行為,行為物件,危害結果和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但是從刑法理論來看,也存在客觀違法...
西哲概念中的完滿性究竟是指什麼?它是乙個可以量化比較的事物麼?
已登出 在倫理學角度 斯賓諾莎認為,完滿性的增加是快樂,完滿性的減少是痛苦。愛是意識到完滿性增加的觀念而產生的快樂,恨是伴隨完滿性減少的觀念而產生的痛苦。由此,完滿性是相對於人的感覺而言的,具有一定量度。這種完滿性還是基於理性之上的。 張石敧 完滿性 其實意思很日常,很好理解,如果A事物比B事物更完...
旅行,究竟是有目的性的好還是漫無目的好
珊瑚礁小藍 旅遊和旅行還是有差別的。旅遊重點在 遊 更多指遊覽 觀光,也就是說,有目的性的去吃吃玩玩 快樂就完事了!旅行重點在 行 更多指行路 修行,也就是說,在於我們是否收穫了什麼在吃喝玩樂以外的東西,領悟 感受 體驗到了什麼。舉個栗子,如果我去某地旅遊,我會做好路線規劃,吃什麼,去什麼景點都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