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司法的意義在於震懾潛在的,未發的犯罪同時打擊罪犯的囂張氣焰,那麼遊街不是最有效果的方式嗎?

時間 2021-11-01 18:48:00

1樓:彩泥

題主別怪我說話難聽,這是基礎理論水平匱乏,加毫無執法經驗才會問出的問題。

我給你推薦一本書,叫《規訓與懲罰》。

我猜測題主八成是沒時間看了,我又記不得原文了,所以就把大概意思說一下,再結合一點實踐經驗。

過去的警察執法粗暴這是事實就不說了,公民經常會說的一句話就是「警察打人啦!」

為什麼這句話在當時會引起共鳴和公憤呢?

因為當時警察、公務員隊伍,依法執法、依法行政,但是總是為資本執法、為資本行政,老百姓的心裡也有一桿秤,公權力為資本服務,總是保護大富豪的「合法權益」,再加上本身警察就掌握暴力,是強勢的一方,所以公權力的公信力自然惹得百姓不滿。

但後來,國家意識到暴力容易濫用,所以國家對公權力的約束成為常態,行使權力被越來越嚴格的約束,執法人員就越發束手束腳,這就是所謂跪著執法的原因了。

其實我們對執法人員的要求是很高的,既要有足夠的力量和足夠的勇氣面對生死挑戰並用於上前,又要不能對人民群眾隨意炫耀武力粗暴執法,內聖外王,難度很大。

至於題主提的為什麼不遊街……

遊街起到的你理解的威懾作用,是「公民對國家機器的恐懼感」,讓人認為,啊國家機器真殘暴,我好害怕它,不僅犯罪分子害怕,良民也害怕呀。

一旦街示眾,觸犯國家法律、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犯罪分子,在民眾眼中就成了乙個「犯了法的可憐人」,因為在囚車上,犯罪分子是弱勢的、無能的,他即將面對死亡命運,可以讓人們在心裡同情並忽視他所犯下的一切罪過。那這時,國家在民眾眼中就成了無情的殺人犯,罪犯被遊街示眾、當眾行刑,無疑就是在向老百姓炫耀武力,只會讓國家在老百姓心裡留下個無法無天、殘忍暴戾的形象。

「罪與罰通過殘暴聯絡和結合起來,這一事實並非某種被心照不宣地公認的報復法則的產物,而是某種權力機制在懲罰儀式中的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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