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辛普森案的民事法庭和刑事法庭做出了完全相反的判決?

時間 2021-05-31 17:43:40

1樓:趙紫雲

刑事與民事的證據證明標準不同。

刑事上,辛普森殺妻的證據無法做到完全的排除合理懷疑,所以不能認定為有罪。

民事上,現有證據足以認為辛普森與他妻子的死脫不開關係,達不到刑事證據證明的要求,但足以認定辛普森應該負責。所以民事敗訴,要賠錢。

為什麼會對這個問題有興趣呢?題主學習法學相關麼?因為如果不是學法律的,這個案例一般看不到,學法律的話,學到後面這是個經案例,有標準答案的。

2樓:

這個問題可以抽象成:為什麼在美國司法體系中, 同一案在刑事訴訟和之後受害人提起的民事訴訟中可能得到完全相反的判決?

根本原因:民事訴訟和刑事公訴案件檢方證明責任和舉證標準不同。

民事案件:優勢證據, 誰主張誰舉證,大於50% 即更有說服力的一方勝出(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

刑事案件:「排除合理懷疑」 大於95%-99%以上, 證明責任全在檢方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和法院地、陪審團構成基本無關。

3樓:老戲子

1.證據法、證明制度的區別。刑事訴訟應該」排除合理懷疑「,合理的假設不代表確實存在。

「而民事訴訟則堅持「優勢證據證明」(註解1)的證明標準。通俗來講,就是民事訴訟對於證明(證據)的要求低點。美英法系中,對於刑事案件,保護人權比懲治犯罪更重要,也就是所說的」寧可放過乙個壞人,不可錯怪乙個無辜。

」簡而言之,刑事法庭覺得雖然辛普森確實有殺人嫌疑,。但所有證據不能代表他確實殺人了。而民事法庭認為,辛普森殺人的可能性要比不殺人的可能性大。所以就出現了不同的判決結果。

2.有人說是由於辛普森案的陪審團和辯護律師團不一樣,造成的。這種說法也有一定闡述意義。

鑑於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對於證據的要求是不一樣的,隔行如隔山,所以辯護律師團和陪審團上刑事法庭上都不太一樣。刑事訴訟中由強勢的檢方提供證據證明,然後由被告反駁、懷疑,否定即可,但被告有權拒絕出庭、有權沉默。。。而民事訴訟中,被告必須出庭、並出示相關證明,以駁斥原告的證明。

需要注意的是,辛普森民事訴訟案中的原告律師,與一年前刑事訴訟中的女檢察官克拉克和黑人檢察官達頓相比,要主動強勢多了,他們的策略,就是除了刑事訴訟中已經提出過的直接證據以外,還向陪審團提出大量的對辛普森不利的疑問。在「辛普森殺人」的論據上,盡量增大比重。

註解1:民事訴訟作為平等當事人的對抗只要求「優勢證據證明」標準,即一方當事人所主張事實的證據,和另一方當事人否認該事實的證據相比較而言居有優勢,事實真實的可能性大於不真實的可能性。存在的可能性大於不存在的可能性。

「優勢證據證明「標準還體現了法官的自由心證,法官經過內心的自由論證,達到讓一方當事人信服的程度,同時也體現一種經驗規則,即依據日常經驗可能達到的程度,疑問即告排除,產生近似確然性的可能。

延伸閱讀:林達關於辛普森殺妻案的三封信-美國現代司法制度的科普大作-世紀大審判中的司法原則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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