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人事經理不同意辭工怎麼辦?

時間 2021-11-02 17:10:08

1樓:qqqqqqq邱

申請是屬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的情形,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很顯然,他不同意,你走不了。所以你要發通知。

按你的描述,如果他卡著你,那麼你就不用再走內部流程了,直接EMS乙份離職通知書,快遞給HR,如果單位不存在勞動合同法三十八條內的問題你就快遞通知後,再等30天就直接可以走人了,那個時候再不給你辦手續,你就直接勞動仲裁去,但是你要準備好能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社保記錄,工資流水,工資條,考勤表,工作服等。

2樓:

17歲的小少年,入廠打工,通過你的描述,我看到了這家公司的N多漏洞。

入廠以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只有乙個須知,而且約定的是正式工,且未約定是否有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但是勞動法規定的是,試用期提前三天書面通知,你就可以離開;正式員工提前30天書面通知你就可以離開了,並不需要任何人同意,這是法律賦予你的自有擇業權力。

而你已經幹了乙個月了,也表達過提交了離職申請,乙個月以後(也就是30天)直接走人,是完全可以的。

因為你們之前並沒有約定試用期,所以按照正式員工的情況來處理的話,只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你就可以離開。

而工廠的人事制度要求必須幹滿3個月才能離開,本就違背了法律所規定的法定情形,所以制度是沒有任何法律效力可言的。

不管是什麼制度,都應該是依法訂立,受到法律監管。

你在工廠工作了滿1個月了,可以通過你的考勤或者你的工作群聊天記錄,以及你的工作軌跡和與你的上級主管,人事的聊天記錄,去證明你確實跟這家工廠產生了實際勞動關係。

那麼至於你說的簽訂的勞動合同,要審查勞動合同是否有效,如果雙方並沒有協商達成一致,而且也無雙方的簽字和蓋章,合同就是無效的

若是在違背勞動者意志之下強迫簽署的勞動合同,也是屬於無效的合同。

你從7月3號進廠,到8月12號提出離職,打算9月12號離開,是完全沒有問題的。

如果紙質版的勞動合同無效,但是不影響實際勞動關係的建立。

你可以向勞動仲裁委主張要回你從7月3號入職到9月12號(如果是工昨日截至到這天的)的工資

企業如果惡意剋扣工資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可以申請賠償。

試用期的工資,應該是按照全薪的百分之八十發放或者是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水平發放但因為工廠未跟你約定試用期,故認為你們之間未有約定存在試用期,所以是全薪發放。

3樓:肖連餘丨Shawn

不管你公司存在什麼辭職流程,現在卡住你不讓你提前乙個月申請辭職然後到期離開就是違法的。

建議題主,保留現在正在申請的文件證據,然後在自己措辭寫一封辭職申請信,然後提交給公司,一定要確定人事部門收到了你的辭申請信。然後自提交日起30天後你就可以離開了,如果公司剋扣工資記得帶好這些證據直接申請勞動仲裁。

題主千萬不要走極端,你這個事兒有國家法律保護的。

4樓:2020QQee

如果你只想拿回應該拿到手的工資走人,不想搞多點錢。那是很容易的。

簽了正式的勞動合同(勞動局有備案的那種),是要交社保的,我猜你們的辣雞公司,是不會給你籤正式的勞動合同,正式的勞動合同,單位蓋章,勞動局蓋章,然後會發乙份給你的。不給你勞動合同的,只是在騙你而已。

你直接跟他們說,不給辭工,就勞動仲裁,沒簽正式的勞動合同就要雙倍工資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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