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合格的刑辯律師的終極使命是給大眾和法官呈現案件真相還是為了當事人爭取最大利益?

時間 2021-05-07 02:05:24

1樓:蘭謠成

首先,真相是什麼?除非你有時光機,能夠回到案發現場,否則沒有人能夠知道真正的真相。每個人的立場不同,所看到的真相就會不一樣,《肖申克的救贖》裡面有一句台詞「肖申克監獄裡的人都是無罪的」。

真正的真相,沒人知道,我們能看到的是「證據體現的真相」,因此我認為,作為一名合格的律師就是幫助法官在紛繁複雜的證據及案件材料中,找到有證據支援的真相。法官筆下的每乙份判詞都應有對應證據來支援,這也是刑事訴訟的基本要義。

刑事訴訟的基本架構決定了各個角色的分工,公安機關作為偵查機關,職責在於發現犯罪,打擊犯罪;檢察院作為國家公訴機關,他們最重要的職責便是提起公訴,而與擁有國家公權力的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相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便顯得非常弱小,他們能做的非常有限,公安機關能夠跑到八百里外的某乙個地方調取乙份證人證言來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做的只有在看守所裡面對著鐵柵欄說「這個人我不認識」、「當時不是這樣的」、「真實情況是.......」等等無力的反駁。

在地位、權利如此不平等的情況下,為了平衡和制止國家公權力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權利可能造成的侵害,便需要辯護律師的介入,來平衡控辯審三方。

當年還在法學院的時候,有一位律師曾對我們說過,刑辯律師在法庭上最重要的作用是「只破不立」。何謂「破」,便是將一切不能夠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非法取得的的證據排除掉;何謂「不立」? 公訴案件,舉證責任在於檢察院,檢察機關要窮盡一切手段來證明被告人有罪,若檢察機關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從疑點歸於被告人的角度而言,法院便應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判決,或無罪或罪輕。

總而言之,我們發現不了真正的真相,我們能發現的只是證據體現的冰山一角。刑辯律師的作用便是「通過案件證據所體現出來的真相,最大限度的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使得當事人無罪不被認定為有罪,罪輕不被認定為罪重。」而即便是如此,仍有很長一段路要走。

2樓:老峰

律師的使命其實與真相無關。

律師應該做的事情是:在合法的前提下,在現有的證據條件下,盡可能減輕當事人的責任

請理解:程式的正義才是真正的正義

3樓:孤狐無悔

我認為,律師的使命是「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在刑辯中,當事人指的是嫌犯。

因此,在刑辯中,律師應當注意嫌犯是否被刑訊逼供,檢方的證據採集是否合法,證據是否有效,嫌犯是否有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條件,公檢法方面是否有人應當迴避……等等。

要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其中的權利部分應當主要的。

另外,為嫌犯通風報信(聯絡其他嫌疑人,包括未被抓獲),毀滅證據等,不是律師應當做的事情。

4樓:

很多人說律師是法律人。。如果乙個律師參與了國家立法機構的工作,如果乙個律師參與了行政監督工作,比如申請政務公開,如果乙個律師做了社會公益工作。那麼你可以說律師的確在呈現所謂的案件真相,不過一定要加上乙個所謂的,因為只有呈現了所謂的案件真相,才能盡可能的發現現行法律執行中出現的問題,推動國家的法治進步,此時律師是作為乙個熟知法律的社會公民,承擔公民責任,行使公民權利,一般過程並不是律師自己去單獨完成,而是爭取最大化的公權支援、社會支援和配合,很多時候遇到的阻力會很大。

甚至會有危險,不過有使命感的律師們會這樣做的,至於舉例,還是別了,省的回答被XX。

如果是僱傭的律師,與其說是法律人不如說是法律商人來的合適,他和其他很多服務行業一樣,出賣的是法律專業技能和豐富的法律事務經驗,當然還有大量的時間。(這句話一方面代表律師開口就有價值,很多律師不被人尊重,覺得免費服務舉手之勞,從另乙個角度我也覺得很多律師在諸多各行各業精英面前比其他服務行業表現的強勢的甚為奇怪。在你面前的人很可能比你的學歷要高,時薪比你要高,社會地位比你要高,偏偏很多律師覺得強勢才能贏得尊重,連法官都懂得尊重專業委員會提供的專業意見,偏偏某些律師只會拿法律條文奚落別人法盲,而事實鑑定問題卻沒有點虛心的樣子,也不知道是職業習慣還是心裡沒底,呵呵)

受當事人委託。當然是為當事人爭取最大利益,律師的存在是乙個普通公眾面對司法審判得到公平審判的重要保障。面對同樣乙個事實,不同的解讀結果是不同的,哪怕是乙個對被告人不良的證據,也存在諸多因素需要分層分析,結果就會有很大的差異。

而且題主提出這個問題還隱藏著乙個判斷,那就是被告人一定會把所有的所謂真相還原給你,實際的情況無論是出於自保還是出於信任,亦或是當事人的個人能力所限,當事人自己都未必做得到。所以法官基於現有證據依法裁判,原告依據可以掌握的證據進行控告,律師根據陳列的證據進行辯護保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這是很正常的事情,有時候合法的利益都未必合情,但這就是法治下的必然結果。

律師如果想當正義使者,最好去當檢察官,而不是律師。至於還原真相,動用公權力經過大量偵查取得證據都不能稱為真相,你乙個律師就能做到麼?調侃一句:如果律師就能破案,還要警察幹嘛。

5樓:趙三金

我認為答案不言而喻。

所有沒想明白這個道理的律師,沒有資格出去執業,這是對律師職業的侮辱,對當事人的極不負責任。沒想明白就應該回法學院回爐重造,把法理學徹底搞清楚了再畢業。

從哲學角度講,你是不可能完全徹底復原案件真相的,這受限於我們所處的宇宙,受限於科學規律。換句話說,你認為的真相也只是從你自己的角度所得出來的,每個試圖還原真相的人都是這樣的。時光不可能倒流,過去的事情就永遠過去了。

對於法學研究者來說,這個問題早就考慮過了。所以立法的目的從來都不是發現事實真相,法律只是為了維持人類社會不至於自我毀滅,而特別設立的一套遊戲規則。她存在的真正目的甚至都不是維護公平正義,公平正義只是法律在支撐「良政」執行時的副產品罷了。

改開以來,中國的律師中不乏這樣的人。有律師太天真,思想上極其不成熟;有律師城府極深,打著追求真相的幌子,欺騙當事人追求一己私利。他們拼盡當事人的一切,就為了追求自己心中認為的真相。

作為律師他不合格,作為人他喪失了自己的良心和人性。

例如夏俊峰捅死城管一案,他的辯護人徹底違反了自己的職業操守。這是活在夢裡的典型,他找到真相了嗎,並沒有。可夏卻死了,一家老小孤苦無依,這位辯護人會承擔起原屬於夏的家庭責任嗎,並不會。

他依然活得瀟灑,他的名利高台下,是他當事人的鮮血和累累白骨。

6樓:魔都張律師

先給答案,是為了當事人爭取最大利益!

理由一,當事人委託了自己,盡職盡責為當事人爭取合法利益是職責所在,就像民事訴訟的時候,自己方掌握的,對己方不利的證據也是不必提交的。

理由二,社會是有其不同的分工的,公檢的職責是調查事實真相,調查嫌疑人的犯罪證據,代表國家公權力提起訴訟,讓犯罪者收到應受的懲罰,法官根據事實、證據、法律作出公正的裁判,如果律師把這些做了,社會就不再是各司其職。

理由三,刑事案件有其特殊性,調查取證有其特殊的難度,公安機關調查也要各部門配合,付出巨大的精力,在中國的現實情況下,律師在刑事案件中調查取證的空間不大,律師做不到。

理由四,當事人聘請律師是為了給自己提供保護和盡責的法律服務,律師付出相應的勞動,如果律師把過多的精力用在其他方面,是應該社會付錢,而不是當事人付錢。

7樓:東嶺鳥

好吧,這樣的問題,的確,有同行說了,律師的起源要搞搞清楚,律師如果不站在私權的角度考慮問題,那就亂了。那就好比明明是乙個老百姓,卻站在統治者的角度考慮如何讓老百姓更聽話更溫順一樣,全亂套了。

司法體系,之所以是乙個體系,那是因為公、檢、法、律師各司其職。如果律師站在了公檢法的角度上,公權和私權的天平就會失衡。至於真相,律師和公檢法一樣,不知道真相。

真相是什麼,只有上帝知道。你以為你聽了嫌疑人的幾句所謂掏心掏肺的話,就知道真相了?呵呵噠,真要這麼想那你就圖樣圖森破!

乙個律師,不要把自己放在福爾摩斯的立場上,也不要以為自己是展昭,律師就是律師,你能做的就是根據你掌握的對嫌疑人有利的證據,利用你對法律的熟練掌握,為嫌疑人謀取最大的利益。如果公檢法很菜,導致嫌疑人沒有得到應有的懲罰,那你也要相信,天網恢恢疏而不漏,但這不是你該做的事,是公檢法的責任。

8樓:信楠

這位問主怕是連律師的起源是什麼都不知道

修改下上午看見這個問題,隨手一答,讓同行見笑了。

說的詳細點,律師其實就私產萌芽發展下出現的,律師和私產、私權是分不開關係,這也是清楚認識律師定位的最關鍵的問題。弄懂了這個問題,更能理解作為乙個律師應該如何正確的去看待自己的職業。

9樓:久朧

以我個人淺薄的對刑法的認識來說,刑辯律師本身就是乙個需要有使命感的律師分支。刑辯律師普遍比民事律師甚至行政律師案源少、收入低,而堅持這條路的律師確實需要你去明確這個方向。

首先,我覺得呈現案件真相和為當事人在爭取最大利益在很多時候是沒有衝突的,而大豬問這個問題的時候,應該是在以下的情況下,就是你知道了案件真相,但是如果你披露了真相,那麼就與當事人的利益不符。最典型的情況,是你發現了不利於當事人的證據而公安機關並未發現,這時候你該怎麼辦? 這個在司法考試的題目裡已經有了標準答案:

不說。其次是在乙個律師的心中,你該信仰的是哪個。我認為,司法體系是乙個粗略的免疫系統,公安機關是發現病原體的免疫細胞,檢察機關雖然現在已經被削弱了,但是仍然承擔著識別病原體並且承給免疫系統的職責,法院則是我們體內免疫中樞,判定這是否真的是病原體,是否要採取消滅手段。那麼律師扮演乙個什麼角色呢?

是幫助病原體進入身體的壞角色嗎?不,律師有2個職責,乙個是過敏藥,過敏藥就是在身體錯誤地把一些不是病原體的東西判定為病原體的時候產生過敏反應的時候,過敏藥要挽救這個錯誤。另乙個則是疫苗,扮演著病原體的角色但是卻沒有對身體造成傷害,讓身體知道這樣的漏洞,由此產生新的抗體。

過敏藥就是讓你呈現真相,保護當事人的利益,就是讓你作為疫苗。這樣的角色沒有一成不變,都是這個法律體系所需要的。但是我仍然認為,律師應當以保護當事人利益為重,公檢法三家都氣勢洶洶地覺得它是病原體了,如果你乙個律師心中都沒有守護他的決心,那麼當事人就太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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