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童瑤(童超)自首?

時間 2021-05-06 06:11:32

1樓:

關鍵是知乎營銷並不是個案,詐騙是太急功近利才得以暴露。

看看Negar Kordi的事知乎是怎麼處理的——封停揭發的提問。

也就是說知乎是本著:的開放原則——讓一部分營銷人先富起來,讓知乎先火起來。

這些營銷成功吸引了大批「雞湯受用者、狂熱愛國粉」,這些人非黑即白、有明確傾向、目標答案單一,被營銷號有針對性的吸引過來。

知乎裡有真正博學的大V,思路清晰、邏輯完美、有觀點不中庸,我想說,大V是知識的輸出者,肯定也是知識的攝入者,知乎不守護乙個平台良性發展的底線,任由它走向論壇,走向民粹。

除了抄襲Quora外,還做了什麼?(做了漢化工作,辛苦知乎團隊了)

2樓:邊境的狗

所以說啊,知乎某些社會精英,總以為自己智商報表,對於一些從事機械重複工作的人存在優越感的朋友啊。容許我展示乙個悲傷的微笑

3樓:

這件事情真正可怕的是爆料知乎其他大V募捐的答案神秘消失。

我來的一晚全都不見了。

佐藤歉一還在知乎專欄做了說明。

所幸小弟當初還混過人人。知道這位「先生」的生意經。

知乎自重啊。千萬別在讓好心人被人騙了。

4樓:yyll

童瑤這種風格的答主我看到了好多個。別的不說,我覺得知乎真神奇,居然能讓早就半死不活的美好小清新故事和勵志心靈雞湯換個包裝浴火重生。

5樓:送外賣的余文樂

就是乙個簡單的集資詐騙,那個妹子真是無意間走進了求神火熱之中,她給我說已經嚴重影響她的生活了,這個妹子沒那麼好看,一些細節就能發現

6樓:

犯了罪自首是應該啊

不然被捉到你們還要問,如何看待知乎童瑤被捉?

捉不到你們要問,知乎童瑤一直畏罪潛逃,怎麼看?

什麼時候知乎成了為了問問題而生的?

犯了錯承擔責任是小孩子都懂的事,為什麼知乎就要給加乙個理由關於為什麼要承擔責任呢?!…水乎

7樓:極樂鳥的流浪島

不要太相信什麼惡有惡報,相信事在人為還行。想要惡人得到什麼樣的懲罰就去做!不願、不敢、嫌麻煩!那等到他遭報應都不知道什麼猴年馬月了,就要現世報!

或許有些人覺得那些錢要不要追回也沒什麼,但追回的行動就是你給不幫忙還冷嘲熱諷人的蔑視,對作惡還不知悔改人的狠狠一拳,讓他們知道:老子摔了一跤爬起來後照樣活得比你們好!

8樓:

這位男性扮演的妹子比妹子還像妹子,充分證明:知己知彼,百戰不殆。——《孫子·謀攻篇》就我所知,還有很多的妹子在網路性別為漢子,漢子在網路性別為妹子,或許這樣真的在推廣自己方面能起到一些作用。

在社交網路,跨性別的網友的優勢是:

TA有更豐富的語言表達,一會是妹子的呆萌,一會是漢子的飄逸;一會是妹子的深情,一會漢子的犀利。一會是萌表情,一會是神吐嘈。

TA會得到更寬的寬容度,如果與妹子爭執,我會秉承君子之風,點到為至,或者寧吃點不觸及原則的虧。如果與漢子爭辯,我一般會全攻全守。這樣表面是妹子的漢子會得到更好的寬容度。

TA有類似異域風情的吸引力。我們會詫異於怎麼呆萌的漢子,或如此犀利的妹子,進而產生「雄兔腳撲朔,雌兔眼迷離」的虛幻好感。

知已知彼,百戰不殆。畢竟敵明我暗、知已知彼,有雙buff加持,操縱對方情感會更容易一些。

結果部分實誠的男網友向扣腳大漢表達愛慕,部分天真的女網友向宅腐妹子暗送秋波,而對面的螢幕卻倒映著勝利而複雜的笑容。

因此,我勸廣大網友,在網路上切莫濫情,濫情者易受傷,同時拉低自己的Level,顯得Cheap.

我更勸廣大跨性別網友,出於尊重對方珍貴的情感的角度,早日放下面具,

你能欺騙的都是願意相信你的人。

對於極少數像童超一樣的跨性別網友,請你去自首吧,

玩人喪德,玩物喪志。——《尚書·旅獒》

9樓:楊毅

1、出來混,遲早要還的!

2、儘管有人利用了我們的善良,但我們不會因為他人的惡,而讓我們最純真的善良泯滅。

3、一切都可以失去,唯獨善良,不能剝奪。

4、天作孽,猶可為;自作孽,不可活。

5、假如我們,或者我們的孩子,或者我們的父母,生存在乙個滿是惡的世界裡,我們到底會變成什麼樣?很可怕!

6、人性本善,但你不能利用它,更不能侮辱它。否則,你就會成為最卑鄙、最下流、最無恥的那個人!

10樓:L喵喵喵

實名反對@徐慧琳的高票答案。(對回答不對人,不撕逼)一:此案疑點如此之多,主犯或者起碼同夥明顯另有其人如此草率結案何談勝利。

二:如上述答案中所言。整個事件的追進耗費如此多人如此多時間精力 ,如此高成本低效率零回報。

然而童謠(超?)案明顯不會是此類案件的終結,相反,是個開始。

大家可還記得孔子為何不讓以德報怨?

最後,希望知乎能多些用腦所得的答案,而非越來越多單純情感的渲染。也希望大家都能動腦子想事情,而不總是十分容易就受情緒煽動。(童謠(超)案本身不就是受情緒煽動的產物?)

11樓:名字太敏感想換

其實可以證明我們這群可愛的網友還是很心地善良的,對乙個素未謀面的且不知是否真假的網友給予了金錢和感情上的幫助,在如今戾氣橫行的網路上知乎果然是一片「淨土」啊!(())。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果然文人最可怕!

12樓:

知乎自詡高階精英,藤校清北遍地跑,結果高中肄業都能成大V,還騙了那麼多人。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蛤蛤蛤蛤

我反正關注的是這個,瞬間對自己有信心了,要不然我都不敢大聲說話

13樓:

你乎強行榮耀,這波不愧(滑稽

不是我嘲諷,就這個事能被拔高到「第一起高逼格遠端協作,中文網際網路榮耀」地步,是不是村里剛通網?

14樓:

1 「童謠」這個帳號偽裝的很不錯。主觀推測可能是「慣犯」。

2 群體智商有限,一群智商120的聰明人不如乙個智商80的人「童謠」詐騙案使用了哪些人性開關?

1 喜好:頭像太美美女花店老闆(智商-20)2 權威:擦還復旦的耶 (智商-20)3 從眾:好有愛心 (超我發揮)我也要做個「好人」,(智商-20)

15樓:asdf長安亂入

「這人……是誰?」

童瑤像人偶般面無表情。她冰冷地回答:「我不知道。」

只見童瑤正沿扶梯上樓,背影猶如白色的幽靈。

她一次都沒有回頭。

16樓:如月千早

知乎上這麼多世界名校的碩士博士被乙個高中肄業生戲耍的團團轉。

這個世界沒有你們想象的那麼美好。做「善事」之前先想想看是不是有人要利用你們的善良來豐足他一人的腰包。

17樓:張志遠

看過兩個人寫的文章,憑我幾十年閱讀文字的經驗,我敢說,童超絕對不是童謠。

童謠的女性化文字,從經驗來說,我不相信有男人能模仿得來,有很多天才作家都試著模仿女性口氣寫文章,然而都會留下蛛絲馬跡,而童謠寫的所有答案,恕我眼拙,我竟然看不出半點模仿的痕跡。

單純用幾個字十幾個字乃至上百個字模仿女性口氣寫文章,很多人都能做到,但是寫幾萬十幾萬字,竟能瞞天過海,不露半點破綻,文風比女人還女人,老實說,這已經完全超出我的認知經驗了,假如童謠真是童超,那我敢說,童超是從古至今難得一見的寫作天才,其模仿女性寫文章的能力,早已經超越諸如金庸之類的名作家。

目前為止,我只看到乙個男人模仿女性寫文章的能力勉強能和童超相提並論,而這男人,是曹雪芹。

我不相信童超超越了曹雪芹,所以,請允許我再說一遍,童超絕不是童謠。

18樓:FaaR.SeeR

我是知乎重度使用者,每天開啟知乎客戶端不少於5次,用時不少於1小時。我竟然是今天從網易客戶端看到童謠的採訪才知道已自首,然後回到知乎使用搜尋才找到這個問題。這充分說明了,社會熱點來的快,走的也快!

貌似有一盤很大的棋在下

19樓:李標田

針對童某自首,做了分析,普及一下自首的知識:

根據刑法規定,關於自首的定義,刑法第67條第1款已作明確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據此,認定自首必須同時具備兩項基本要件。

一是必須自動投案;二是必須如實地供述自己的罪行。而童某是否能夠被認定為自首,就要看其自動投案的主觀性,以及對公安機關如實供述。

司法實務中,考慮犯罪分子因形跡可疑或犯數罪中的部分罪行已被司法機關偵查發現,為鼓勵其積極認罪、悔罪和節約司法資源,刑法第67條第2款規定:「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在司法解釋方面,為規範司法實踐中對自首情節的正確認定,最高人民法院(下稱:最高法)先後發布了《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下稱:

《具體意見》)和《關於被告人對行為性質的辯解是否影響自首成立問題的批覆》(下稱:《批覆》),與最高人民檢察院共同發布了《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若干意見》)。

審判實務中,因從2023年1月1日起,最高法決定在全國法院正式實施量刑規範化工作。根據量刑指導意見:「對於自首情節,綜合考慮投案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惡意利用自首規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從寬處罰的除外。」並具體區分7種情況下,可在基準刑的40%以下範圍內進行調節刑罰量。另外,在犯罪情節較輕(指法定刑幅度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犯罪)情況下的自首,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後續會持續關注童某的案件。

20樓:路過的渣渣

看著文風似乎已經處理完了?

童超進監獄,騙的錢估計也會一點點歸還。

自首可能是雙方妥協的結果吧?

畢竟乙個人死了心想抗罪,證據那麼少的情況估計很難進一步發展,這個結果也算皆大歡喜了。

21樓:

相對於知乎上指點江山,分分鐘教你做人做事,曬出自己能力多強多屌的人,還是公安機關靠譜!

別一天嘴上跑火車,大V只是一種現象,而不是乙個人

22樓:無知青年

刑法第266條詐騙罪

1、犯本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2023年12月16日)的規定: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詐騙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乙個重要內容,但不是唯一情節。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8)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綜上,如無特別嚴重情節,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採用的是詐騙金額15萬元的資訊)

(但關於詐騙金額有爭議, 具體金額影響量刑。)

怎樣看待童瑤(童超)對於詐捐事件的辯解?

澳宋裝置處郭富城 雖然我是個路人,但是今天來給大家更新點訊息,今晨的 中國之聲 已經提及知乎大v詐捐事件。與之一同提及的還有血友吧事件。雖然主要內容是說 網際網路企業的責任與義務 但這至少說明社會已經開始關注此事了。惡人終有惡報。等待正義最後對惡人的制裁。 沈逸晨 我剛看到新聞來的,看完我第乙個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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