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評價 常回家看看 入法後的首例判決?

時間 2021-05-31 04:04:59

1樓:李濤

常回家看看本身就是違法的違反憲法憲法規定有人身自由權子女憑什麼無條件要去看望禽獸父母? 子女要給禽獸父母贍養費就忍了但是讓子女從內心裡尊重禽獸父母是不可能的強迫讓子女去看望禽獸父母太荒唐

2樓:王強

這是乙個倫理,人性的問題,用法律並不能解決根本問題,雖然這樣可以起一些作用但是也會讓人性變得更虛偽。還是應該從根本解決問題。就是從社會結構,和主管思想上入手,這個就是國家的靈魂,可以不管怎麼樣立法,都不能解決問題。

除非,這個社會不在以金錢和享受人生追求。只有古代那種社會才會解決這個問題。可希那是不可能。

只能從個體上入手,就是家庭教育,這個只有自求多福

3樓:

我很想問問ZF,

只看到孩子一年只回一次家,呆了3天就得走。那為什麼不想想孩子們為什麼不能常回家看看?

試問誰不想一家團聚呢?

試問誰願意放7天假有4天在路上呢?哎

4樓:

這是一部很(chě)好(dàn)的法律,但任然有一些執行上的問題。

如果是因工作或其他不可抗因素,導致不能常回家,怎麼辦呢?例如在另乙個城市工作假期不夠探親,例如被外派到國外工作。單位領導(或老闆)要不要同罪?

如果是因家庭矛盾--例如逃婚私奔之類--導致父母不想見子女,該怎麼辦?好多父母是幾年都消不了氣的。不去看吧違法,去看了吧老人心臟病引發了怎麼辦。

即便違反此法,被判要回家看看,被告還是不去看父母,怎麼辦?抓起來坐牢麼?坐牢了不是更不能回家看看了麼?坐牢了不是更給老人增加心理壓力麼?兒子女兒「從山上下來的」-_-!

在下愚見,當務之急是建立完善的養老體系,讓老人們(和我們自己)不為養老而發愁,想安靜就安靜,想熱鬧也有個去處,不必事事依靠子女。

另外,子女和父母之間如果冷淡到都不願意回家看看,父母也是有教育方面的責任的吧。

5樓:姜瑋強

我覺得當下的中國正在陷入法律萬能論的怪圈當中,似乎什麼東西都可以拿來用法律解決問題,殊不知法律只能在非常有限的範圍內去嘗試解決一些問題,在很多領域,法律不能,也無力去解決問題,有時甚至會讓問題變得更糟糕。

就題目而言,好吧,我們看一下這份判決

北塘法院高鑫法官在協調未果的情況下,依法判處被告馬某每兩個月至少需至儲某居住處看望問候一次,端午節、重陽節、中秋節、國慶節、元旦節這些節日,馬某也應當至少安排兩個節日期間內對儲某予以看望。

問題:如果不履行判決法院怎麼強制執行?

遇有合理理由間隔兩個月未去是否屬於拒不履行生效判決?

應付差事,待極短時間就走,是否屬於適當履行了判決科以的義務?如何甄別?

被執行人只是滿足了判決形式內容,未滿足實質內容,老人有無權利再行救濟?

子女與老人未解心結,就是不執行判決,如何解開執行困局?

etc……

如果熱親情中已經要靠冷法律來維繫,溫情就已蕩然無存。沒有人心,軀殼來了,這種執行又有什麼意義?矛盾能通過這種方式解決嗎?

如果最終還是把行為(探望)置換成了金錢(贍養費),這法律豈不是又是一紙空文?

出發點是好的,可惜用錯了方式,也與當下的司法現狀不相匹配。

如何看待 常回家看看 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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