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寫了一首歌賣了,然後我說我曾經寫過這首歌。這樣有侵犯署名權的嗎?

時間 2021-05-29 23:06:46

1樓:王羽

署名權屬於著作人身權,不能轉讓,賣歌只是轉讓了著作財產權,例如使用權、複製權、發行權等。在作品上面署名的一般推定為著作權人,除非你能夠舉出相反的證據。

2樓:教數學的美術老師

所謂的把署名權也賣掉。

其實署名權是不能賣的,這種行為在社會上有種更約定俗成的說法,叫做作弊。

記住,不管你是抄的那方還是故意給人抄的那方都屬於作弊。

所以不敢說也很正常。

但這樣也等於承認自己作弊。

3樓:不做沉默的少數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十一條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

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題主說的情況,歌手是利用第三條取得的著作權,原作者只需要自證就可以理所當然的行使著作權。但是如果不能自證,那就構成了侵犯名譽權。

著作權不可以被完整轉讓,能轉讓的只有主體部分,它不僅僅只是權力,更是一種權利。作者可以把利益部分的「物權」轉讓出去,但是自然權力神聖不可侵犯。

作者簽署保密協議,讓另一人冒名,這是一種市場現象。

署名權可以獲得後續收益,它在商業時代就有巨大的交易價值,但這又是自然權力不可剝奪,所以只能用保密協議間接「轉讓」署名權,這是法律互相制肘產生的怪象。

中國的採用的作品標準是:只要特定的思想或情感被賦予一定的文學藝術形式,這種形式無論是作品的全部還是其中的區域性,也不問該作品是否已經採取了一定物質形式被固定下來,都可以依法被認為是受保護的作品。中國著作權法又採用自動保護原則。

作品一經產生,不論整體還是區域性,只要具備了作品的屬性即產生著作權,既不要求登記,也不要求發表,也無須在複製物上加註著作權標記。

這意思就是說,每乙個成年人都是作者,因為口述也算文學藝術,職業作者自然也被拖下水變得毫無逼格可言。但是很少有人能意識到這種「殘酷」的事實,讀書平天下的情懷還在大眾腦子裡,所以郭小四也好,網文也好,雞湯和段子也好,都讓人覺得這麼爛也是文學藝術?

作品≠商品,但是發表出的作品就一定是商品。

4樓:阿波

署名權是著作人身權利的一種,反映作者與作品間的「血緣」關係,具有永久性和不可剝奪性。(正好課本就在面前)

既然歌是你本人創作的,那你當然地享有署名權,沒毛病。

但是又說「不能說」?那可能是在簽訂著作權轉讓合同時候訂立的條款吧,嚴格來說是違法的。

我最近很喪,你能給我一首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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