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寶強在微博上直接點出老婆和經紀人出軌,算侵犯他人隱私麼?

時間 2021-05-09 03:59:00

1樓:McSloverd

非法律工作者不敢妄言,但是有點疑惑...

例如盜竊指的是未經所有者允許而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那麼如果所有者將其財務的所有權放棄(例如扔了)而此後他人獲取該財務也算盜竊嗎?肯定不能吧。

因為該財物在對方獲取前已沒有了所有者,是前所有者自願放棄其所有權。

2樓:

俗話說乙個巴掌拍不響

公開是為了佔高地吧

馬蓉是有很多過錯

王寶強就一點也沒有麼= =

男票就住在百子灣

小區門口看門老大爺都證實了

王寶強確實在這裡包養了三個女大學生…

3樓:撕二條

寶強這次離婚不走尋常路,直接點名道姓的說出自己被戴綠帽子。並第一時間發表宣告指出妻子出軌,帶領律師去法院申請離婚,迅速占領道德高度。

4樓:MBA面霸(關注我)

馬蓉我今天不想罵你,我真心想採訪你一次,以解中國人的困惑。有一點我不明白,當你和宋喆在床上魚水之歡的時候,有沒有想過寶寶在外邊為你賺錢的辛苦,是什麼強大的力量支撐你在犯錯之後還能毫無忌憚罵寶寶是『瘋狗』難道沒有一點愧疚之心嗎?你說心疼無辜兒女受牽連,當你和宋喆苟合的時候有沒有想過那是對兒女最大的傷害……我在為寶寶心痛的同時,更為你的心安理得而震驚!

中國人不恨你出軌,中國人憤怒的是你出軌之後的心安理得、毫無悔意的強大精神!

5樓:柳澤城

我覺得題主提出這樣的問題本身就是問題,不論法律,這件事情應該這樣問嗎?就目前來看,王寶強作為乙個受害者,為自己說兩句,反而有那麼多奇奇怪怪的人站在馬那邊說話,還提出這種侵犯隱私的奇怪話題

6樓:

首先出軌是不對的,但王寶強把事情搞那麼大試圖趕盡殺絕也算不上什麼好的行為,我還是覺得這件事的發展對社會的風氣影響太壞了,而作為公眾人物,不知道王寶強發宣告的初衷是洩憤還是什麼,但利用自己的知名度調動這麼多人的力量來達到私人目的還是讓我覺得很不爽。

7樓:淡淡憂傷情

理論上是算的。因為沒證據。就算有證據去法院了。

馬蓉可以申請不公開。這女人的權利。中國在進步我也沒法判斷。

官司的結果會影響中中國人對婚姻的看法。這個影響會很大。我是從經濟角度分析一下的。

中國前三十年婚姻是叫丈母娘婚姻。簡單說就是房子。有了房子媽媽告訴女兒。

你很幸福和他過一輩子。大多數女人會和男人過一輩子。這個經濟利益太大了。

所以商人們就拼命臺高房價。現在房價已經高到離譜的境界了。王寶強這一事件間接的。

告訴大家買房媳婦也會跑。所以最想殺馬蓉的應該是。房地產開發商了。

這回你知道為什麼法律裡為什麼會有。那麼奇怪的規定了吧。就是怕有房的人。

宣布自己老婆跑了。那年輕人就不會拼命買房了。當言也有好的一面。

說明中國女人對物質要求已經下降了。對精神。上的。

浪漫主義。什麼的上公升了。

8樓:沈帥沈帥

9樓:黃連厚朴

王寶強在微博上公布馬榮和榮喆有不正當的男女關係,足以降低馬榮的社會評價,構成對馬榮的名譽權的侵犯。

馬榮提起訴訟沒有任何問題,她是基於人格權請求權被侵害,提起的訴訟請求。

我就鬧不明白,大眾有必要這樣踩馬榮嗎?

她有錯沒錯,是他們兩個人的隱秘私人領域的商討,除了王寶強,誰都沒資格瞎逼逼

10樓:神病精

普通老百姓的看法:如果王寶強和馬蓉沒有婚姻關係,寶強在微博上發帖說馬蓉跟宋喆有一腿,這毫無疑問是侵犯了他人隱私。但王寶強是馬蓉老公,感覺這事就不單單只是馬蓉的個人問題了。

婚姻是兩個人的事,這婚內出軌行為也跟王寶強有關啊(先假定為事實),所以個人感覺王寶強把這事揭露出來,不算是侵犯馬蓉的隱私,因為這裡面也牽扯到寶強的名譽。當然,最終還是要看婚內出軌這證據能不能讓法官信服。

11樓:

哈哈哈哈哈

也就只敢反咬王寶強「侵犯隱私」

咋不說他「造謠誹謗呢」?

這不明擺著告訴全國觀眾,「是的我就是心眼兒壞,但你不能說」

笑死人。。。

12樓:楊楊羊

要判斷為侵犯名譽權有要滿足三點

1. 虛構或者編造的事實(大體符合就好,不需要精確)2.對他人公開傳播這些事實(公開給乙個人或多人都行,至親除外。)3. 對馬蓉造成社會評價降低等負面影響。

顯然23滿足了,現在要看的是寶強能否拿出有力證據證明所言屬實。至於馬蓉說的出軌是因為家暴,出軌是因為小三。這些陳述即使屬實,也與名譽權案無關。

說句通俗易懂的題外話,他家暴他包小三,你看不慣,離婚不就得了。

13樓:木匠的鋸子

隱私是啥?比如說我下午出去了一趟,我可以不告訴你我去了哪。前提是沒有對你有直接利益損害,要是我下午去搶銀行了,警察抓到我的時候我說搶銀行是我的私事,你們抓我侵犯了我的隱私權。

這樣有法律效力麼?

14樓:Toodoo

隱私是指和涉及各人私密的資訊,常指不願公眾的資訊,比如病情,收入等。

題主提到的情況屬於婚姻狀況,單身結婚離婚分居。婚姻狀況是公開資訊,即使在視隱私權極重要的西方也是如此。出軌是比較微妙的一種婚姻狀況,當然最好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公布,但是由於涉及雙方,不能算是隱私。

這個事情可以說誣陷,不能算侵犯隱私。

15樓:羨霰

(1998)龍新城民初字第382號邱麗萍訴蔡文澤侵害名譽權案

[判決摘要]龍巖市新羅區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原、被告系夫妻關係。2023年7月17日上午,原告正在其單位四樓會議室參加櫃組長會議,與會人員約五十人。

9時許,被告蔡文澤到會場叫原告出去講話,原告未出去,被告即當眾罵原告「不要臉,跟姐夫睡覺,被我當場抓住」等侮辱、誹謗語言,經原告單位領導勸解才離開會場。由於被告的辱罵,使原告的名譽受損,造成精神痛苦,正常的生活和工作受到一定的影響。故原告向本院起訴。

16樓:

目前看到最靠譜的答案

17樓:和田玉大百科

2023年1月6日,法院宣判,王寶強涉嫌侵犯當事人馬某的隱私權,判王寶強停止所有的相關言論,並賠償馬某人民幣8000元;

2023年1月7日,法院宣判,王寶強、馬某離婚,因為是過失方,所以,馬某要求的共同財產合計約8000萬人民幣的請求被駁回,財產全部歸王寶強所有。

OVER

18樓:了了

簡單講,侵害隱私說的是真話,侵害名譽說的是假話,目前來看,那個馬蓉和自己老公經紀人出軌屬實,不構成侵害名譽權,至於隱私,名人和與他的工作等相關的隱私,保護程度低於普通人,這是法律允許的限度,例如年齡體重老婆,是一般男人的隱私權,不是明星的,且那個馬蓉要主張侵害隱私便承認了出軌屬實。媽的,再吐槽一句,太刷三觀,即使沒感情只是愛錢,當成對老闆也不帶這樣的啊!

19樓:超超超超人

婚姻是具有法律效應的,那麼當你違反了這個契約例如出軌,那麼是不是就可以說馬蓉已經違反了契約,那王寶強說她出軌應該是一種指控,不違法吧。

20樓:St Paul

不算

先放結論:寶強公布的隱私為寶強自己的隱私,或三人共有的隱私,而【他人隱私】必須是不包括自己在內的、完全不與本人隱私有任何交集的。

與寶強行為有關的相關法律好像只有如下這條:

140.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主要焦點在於,什麼是【他人隱私】。

但是我覺得吧:

1、我本人被某人綠這事兒,是我自己的隱私。

2、假如同時也是他人的隱私,那麼至少這是我們共同的隱私,絕對不是【他人隱私】。

非專業,輕拍。

21樓:知不道

啊再過兩天

某大爺看到一小伙在自己家門口隨地大小便!

「誒!!!這誰家野小子,褲腰帶太鬆了掖不住是吧?」

數日後,法庭上一老叟與一小伙,率兩波律師,為廣大人民的隱私權下線究竟在何處貢獻了二斤吐沫

到底誰贏誰輸呢?拭目以待╮(╯_╰)╭

22樓:Rapo

王的確涉嫌公布他人隱私,侵犯名譽權,但是在馬的起訴書中仍然堅稱其出軌說法系造謠,詆毀,隻字不提公布隱私的事,也就是說馬只是想通過這次審判來否認出軌的說法。

23樓:戚嘯賢

雖然已有很多人回答,且已經出現了數千支援的回答了,但我還是忍不住隨意答一下。

第一,在中國,什麼樣的行為構成侵犯他人隱私?

在我們這樣的成文法國家,判斷乙個人是否違反什麼樣的法律,可以做這種邏輯推斷:

1、法律規定的違法要件是什麼?

2、這人的行為是否符合違反要件?

3、結論:這人違法/不違法。

所以,中國法律到底怎麼規定的?我在果殼上回答類似問題時曾經總結過,在此搬運一下:

七、問:侵害名譽權責任應如何認定?

答: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

以書面或口頭形式侮辱或者誹謗他人,損害他人名譽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隱私材斜或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文章反映的問題基本真實,沒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的,不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文章的基本內容失實,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答:撰寫、發表文學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為描寫物件,僅是作品的情節與生活中某人的情況相似,不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描寫真人真事的文學作品,對特定人進行侮辱、誹謗或披露隱私損害其名譽的;或者雖未寫明真實姓名和住址,但事實是以特定人為描寫物件,文中有侮辱、誹謗或披露隱私的內容,致其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我吐槽下,問答形式的司法解釋(批覆除外)除《名譽案解答》外我還真沒見過,該司法解釋還真有《唐律疏議》之風哎~】

1.隱私應是事實,而不是虛構事實。否則可能構成誹謗而不是侵犯隱私。

2.隱私應是指他人不知或只有少部分人知道的事實,大部分人都知道的事實不構成隱私。至於少部分人的範圍大小,需要個案認定,一般情況下,親友知道的事實仍可能構成隱私,但路人都知道的事實不構成隱私。

【兵長一公尺六。】

3.隱私應是當事人不願為更多人所知的關於其個人的合法事實。比如當事人患有性病算隱私,但當事人密謀犯罪不是隱私,任何人可以自由舉報。

【至於當事人有前科算不算隱私,我認為有爭議。另外我認為,有違道德但不違法的事實可能構成隱私,比如當事人有婚外情可以構成隱私。】

4.5.行為人披露的隱私能夠明確指向當事人。比如行為人披露「昨晚本市某條大街上有個異裝癖!

」就不算對任何有異裝癖的當事人隱私的披露,因為該事實無法指向任何一人。不過,行為人不必指名道姓地明確誰是其披露隱私的當事人,只要其披露的資訊足以指向明確的當事人即可。【那個身高129.

3厘公尺,體重129.3公斤,來自未來的狸貓型機械人竟然怕老鼠!嘿嘿嘿~】

6.第二,王寶強的行為是否構成侵犯隱私?

一點點來看上述要件是否滿足:

1.隱私應是事實,而不是虛構事實。

題主所引的王寶強宣告中,可能構成隱私的是「現因馬蓉與我經紀人宋喆的婚外不正當兩性關係,嚴重傷害了婚姻、破壞了家庭,……」這是不是事實?不知道唄……

2.隱私應是指他人不知或只有少部分人知道的事實,大部分人都知道的事實不構成隱私。

婚外情關係顯然不可能是很多人知道的事實,這點滿足。

3.隱私應是當事人不願為更多人所知的關於其個人的合法事實。

我在果殼上回答其他問題時就認為,有違道德但不違法的事實可能構成隱私,比如當事人有婚外情可以構成隱私。所以這點也滿足。

4.行為人披露了隱私。

當然,披露了,大家都知道了。

5.行為人披露的隱私能夠明確指向當事人。

嗯嗯,指名道姓了。

6.行為人披露了隱私,致使當事人名譽受損。

按理說,一人被披露有婚外情,當然客觀上會使該人名譽受損。然而,我們也可以這樣說,使該人名譽受損的是他/她自己的婚外情行為,而不是他人披露的行為。在此事件中,值得注意的是披露「婚外情」隱私的王寶強是馬蓉的丈夫,夫妻雙方在法律和道德上都有權要求夫妻之間互相忠實,所以王寶強的行為也可認為屬於一種自力救濟,而不應當認為其行為致使馬蓉名譽受損。

綜合以上6點分析,我認為關鍵一點在於:婚外情是否屬實?

這張圖的真偽我不知道,但至少看起來挺像那麼回事,而且馬蓉方也在微博上這樣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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