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父母雙方爭奪孩子撫養權,請賜教

時間 2021-05-29 22:39:47

1樓:孫晶晶婚姻律師

離婚時的撫養權爭奪和離婚後變更撫養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離婚後變更撫養權糾紛跟離婚糾紛中爭取撫養權不同,離婚糾紛中爭取撫養權會比拼下哪一方的撫養能力更好。

但離婚後變更撫養權糾紛,必須要達到一定的法定條件或者是雙方協商一致才能變更。

法院支援撫養權變更的條件是很苛刻的。

這些條件包括:

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這種一般就是有撫養權的這方有明顯的過錯或者有明顯不適合撫養孩子的惡習,比如吸毒、賭博、給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極其不利影響的。前提必須是要求變更撫養權的一方有足夠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的以上行為。

有些人離婚以後後悔了,想變更撫養權,往往會拿出這一條,說對方不盡撫養義務,比如說對方沒有足夠的陪伴孩子,動不動讓孩子生病,或者偶爾打罵孩子,這些行為是肯定達不到不盡撫養義務或者虐待子女的嚴重程度,當然更不會判決變更撫養權了。

十周歲以上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這個好理解,就是孩子大了,自己有選擇跟誰生活的自由,這個應該得到尊重,如果孩子在法官面前單獨表態,想跟哪一方,這一方也有能力養孩子,那法官是會判決變更撫養權的。

其他正當理由,是個兜底條款,怕法律萬一羅列不到,給法官留乙個自由裁量的空間。

在題主描述的情況中,唯一對男方不利的就是孩子的意願。男孩已經8歲了,完全是可以決定自己以後跟誰生活。所以關鍵是做好孩子的工作。

關於撫養費的問題,孩子給男方,按理來說是女方給撫養費的。雖說孩子現在由女方實際撫養,但是在撫養費的給付上也沒有另外的書面文書約定男方給女方多少撫養費。所以在法律上法官支援女方撫養費的請求可能性不太大。

2樓:啊沒點

大女兒16了在這不說,關於8歲兒童撫養權問題,可按離婚協議走,民政局蓋章的離婚協議最具有法律證據,孩子母親的教育方式,已經讓她失去撫養權了,可以蒐集證據,但是你們這樣做是真的毀了乙個孩子的心靈,尤其就算你勝訴,對方把孩子藏起來你也沒辦法,建議你們好好溝通,真正的陪伴不是擁有,送出的東西,也別再去糾結!孩子親媽媽,那就給她好了,成全別人成就自己。所以現在應該做的是讓你前妻接受現狀,給予孩子更多陪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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