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符合說和具體符合說區別在哪?

時間 2021-06-01 12:47:59

1樓:

對於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存在具體符合說與法定符合說的分歧。

(1)具體符合說:行為人所認識的事實與實際發生的事實具體地相一致時,才成立故意犯罪。

可以簡單理解為死對人才是故意犯罪,如果死的人不對,那就是過失犯罪

(2)法定符合說(通說):行為人所認識的事實與實際發生的事實,只要在犯罪構成範圍內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犯罪。

可以簡單理解為死了人就是故意犯罪,不管死的是誰。

中國刑法理論通說採取法定符合說。

舉例:甲以殺人故意向乙開槍,子彈不但擊中乙,還擊中了路人丙,致使乙、丙均死亡,對於乙的死亡,不存在認識錯誤;

對於丙的死亡,甲就存在方法錯誤:

①按照法定符合說,甲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

②按照具體符合說,甲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

知乎使用者:事實認識錯誤所要解決的問題是什麼?

知乎使用者:「不知者無罪」這個觀點合理嗎?

再以打擊方法錯誤(行為偏差)為例:

打擊錯誤在本質上屬於結果錯誤,即發生了行為人之前並無認識的其他結果。

典型案例:甲意圖殺乙,因未瞄準乙而打死附近的丙。甲對乙不存在認識錯誤,總是成立故意殺人罪未遂。對於丙的死亡,甲存在方法錯誤。

a.按照法定符合說中的數故意說,甲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

按照一故意說,甲可能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

b.按照具體符合說,甲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甲的行為屬於想象競合犯。

2樓:追風少年

(1)具體符合說:要求二者「具體一致」(符合)。如果具體不一致的,不成立構成要件故意。

例:甲為殺張三而開槍卻誤射中了過路的李四,致其死亡,甲主觀認識到的(張三死)與實際發生的(李四死)二者不一致,對李四死不能成立故意(或承擔故意罪責)。甲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對李四)和故意殺人罪未遂(對張三)。

具體符合說對構成要件故意的認定要求過高,不是通說。

(2)通說:法定符合說。

①只要(認識到的與實際發生的)二者「在法定構成要件範圍內」一致(符合)時,就成立故意,不必要求具體一致(符合)。

②行為人主觀認識到的與實際發生的事實不一致,其程度超出了同一構成要件範圍的,則對不一致的事實(物件·結果)不成立犯罪故意。

3樓:

要回答這個問題,首先要提及具體事實認識錯誤的打擊錯誤,又叫方法錯誤。

所謂方法錯誤,大致上是說行為人欲對甲實施侵害,卻不小心殃及了一旁的乙的情形。

打擊錯誤的典型形態有兩種:

其一、行為人對甲實施侵害時,並未想到會殃及一旁的乙,但是行為實施後,對乙的傷害還是符合常態的發生了,而非異常的發生。

其二、行為人對甲實施侵害時,意識到有可能傷害到乙,但思考後確信不會傷及乙,然而結果還是傷害了乙。

總之,行為人對乙的侵害在主觀心態上都必須是「過失」,原則上,行為人對甲是故意,對乙則是過失。

而法定符合說和具體符合說的分歧或者說區別也就在於對上文所述的「過失」是否堅持。

舉例:甲欲殺乙,卻不小心殺了一旁的丙。

(1)對法定符合說而言

它要將具體事實(也即例子中的乙和丙)抽象成為法條中的要素。

此時,乙和丙都被抽象成了人,甲想殺人(乙),實際上也殺了人(丙),既然都是人,也就在犯罪構成範圍內達成了一致,就成立故意犯罪的既遂。

甲對乙是直接故意的既遂,對丙是間接故意的既遂,想象競合從一重。

(2)就具體符合說而言

和法定符合說的區別在於它認為對具體事實進行抽象並無不妥,但是不能對法益主體進行抽象,也就是不能將乙和丙抽象為人,而是應該強調人的具體性,此即是此,彼即是彼。

假如甲欲砸Alto,卻不小心砸了奧迪,車輛屬於財物,欲毀壞財物,實際上也毀壞了財物,可以認定故意毀壞財物既遂。此處和法定符合說並無二致,也即具體符合說認同將人以外的具體事實抽象為法條要素。

但對於乙和丙則不能抽象,必須堅持其原始形態,甲對乙是直接故意既遂,對丙則是過失致人死亡。

(3)法定符合說的問題在於打擊錯誤排除了間接故意,因為間接故意的情形下,並不存在認識錯誤,而打擊錯誤就是事實認識錯誤,故不存在打擊錯誤,故也不必再行考量。

而在上述例子中,甲對丙顯然不具有直接故意,而間接故意又被排除,那這到底該怎麼認定,法定符合說採取了「數故意說」進行彌補,甲對乙仍然被認定為間接故意,但實屬生搬硬套,過於牽強。

這個是法定符合說的角度分析嗎?

桐城謬種 另一位沒有頭像的仁兄說得已經很準確了,這個案例不涉及打擊錯誤問題,因為用石頭砸活人和砸屍體不屬於同一犯罪構成範圍,所以無論具體符合說還是法定符合說都無用武之地。至於選項,從結果無價值的立場來看選A是正確的,當然選C不是說不出道理,但我覺得具體危險說還是有很多不妥之處,詳見張明楷老師 行為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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