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具有人格權嗎?

時間 2021-06-09 19:22:12

1樓:羅雲揚

摘自《中國民法對死者名譽權的保護》(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衛國)關於死者名譽權保護的法理依據,學界多有爭論。有學者以《民法通則》第9條關於自然人權利能力止於死亡的規定為前提,推論死者無名譽權。這種以邏輯定規則的概念法學方法,自20世紀以來已經為包括德國在內的各國主流法學放棄。

按照社會法學的理解,法律規則的制定依據,應是基於社會基本價值、公序良俗以及利益權衡等多種因素形成的法律政策。而且,即使按照「一般原理不排除例外」的法理和「自然人的民事權利不因死亡而當然消滅」的經驗事實,「死者無民事權利」的說法也是不能成立的。

當然,自然人死亡後,其一部分的民事權利,特別是財產權利和某些人身權利,因為繼承或者法律關係終止而轉移或消滅,故無死者繼續受法律保護的需要。但是,自然人的具體人格權,包括名譽權、榮譽權、姓名權、肖像權、隱私權等,以及智財權中的人身權益,無論從死者的生前願望、死者親屬的利益還是社會公共政策看,都有保護的必要。這些權利,一般是死者生前享有的,也有的是基於生前事實於身後取得的(例如,追授的榮譽稱號)。

保護死者的名譽權,有著充分的正當理由。首先,名譽是乙個人在社會生活中獲得的關於其品德、才能和貢獻的肯定性評價,取得和保持這種評價是人們的普遍願望,保護死者名譽權體現了民法對個人人格的尊重。其次,自然人的名譽與其家庭成員之間存在著密切的情感聯絡,死者名譽的家庭傳承也是社會精神傳承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自然人的名譽是社會評價的結果,承載著社會的價值觀念和行為準則,保護死者的名譽權有利於彰顯社會倫理,醇化社會風尚,推動精神文明建設。由此可見,名譽權所包含的名譽利益是多重的,即除了自然人的個人利益,還有家庭的共同利益和社會的公共利益。所以,名譽權不僅具有私權屬性,而且具有社會屬性。

可從名譽權推論至其他人格權益。別想在知乎做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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