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A借了B的東西,然後還給B同款但屬於C的,還的時候B沒注意不是B的,那麼C找B來要,該不該還?

時間 2021-09-10 02:33:00

1樓:書劍

這個跟借用的是否種類物有關係。

金錢是種類物,具體物品一般不是種類物。種類物,還同類的就行;不是種類物,還了同類要看是否存在價值差異,可以多退少補。

2樓:果汁律師

首先,金錢和其他物品是不一樣的。

然後我們來說金錢,金錢和其他動產不完全相同,它是一種特殊動產,特殊種類物。其它動產轉移的時候,一般涉及的是物權(一般是返還原物請求權,在物權轉移或滅失,才成為債權),但一般的金錢,一經轉移,涉及的就是債權,在一般的往來中,金錢不會被特定化。因此,故事中,C是不能向B主張債權的,即便B在接受這一百塊的時候,知道這一百塊是C借給A的(即,不需要上個例子中「善意」的要求),他也能獲得這一百塊,因為ABC之間交易的,是一百塊的價款,而非這張一百塊的紙幣本身。

不過故事中談到,這張一百的C做了標記,假如這個標記使得這張紙幣對C而言有著特殊的意義,使得這一百於C而言就是一張有紀念意義的紙幣,而非一百塊錢,那麼此時這張100的人民幣就不再是100塊錢,而是乙個紀念品,此時就應當適用上文物權以及善意取得的規定。但是故事說了,這一百塊C還把他借給A了,那麼我們姑且認為這一百塊不是紀念品。(一般來說,借錢,不就是用來花,用來流通的嗎?

難不成我借錢是為了把這張錢留著還你?)

題主關於借錢的例子讓我想起了乙個故事,之前我和我前女友說,以後我發了工資,就把工資都上交給你,你幫我管著。這時她說(她這麼說也是開玩笑的,大家不要做惡意解讀),那我就每個月把你的錢花光,然後把自己的錢存起來。這裡就涉及貨幣屬性的問題,我把錢給她,她把錢拿去花,只要沒有經過我的許可(實質上我的許可應當視作轉移權利給她的許可),那麼她花的就是她自己的錢,我給了她多少,我想拿回來的時候,我的那份她還得還我(假若她因為把錢花光了還不起,這是另乙個問題),因為我只作了讓她保管的宣告,並沒有放棄債權,而貨幣一旦轉移,就不存在物權的問題,也不存在滅失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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