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7個月,女方多次拒絕辦理結婚證,後造成互不信任,現以無法同居下去,男方有權利索要彩禮嗎?

時間 2021-07-14 12:48:19

1樓:離婚律師張麗珍

按照您所描述的情況,若你們在一起生活了7個月,雙方未辦理結婚證,原則上男方有權索要彩禮,女方需將彩禮返還給男方。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2樓:沒心沒肺

沒辦理結婚證怎麼能說是結婚7個月???當然可以返還彩禮!

男女雙方沒有領結婚證、曾共同生活,可以要求返還彩禮,但可能會打折。

因為雙方共同生活過一段時間,在此期間彩禮既有可能用於結婚喜酒,也有可能用於生育孩子或墮胎,會產生實際支出。如果有證據證明彩禮已用於上述共同生活中,則應予扣除。根據2023年最高法的《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說法,法院可以根據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數額並結合當地農村的風俗習慣等因素,確定是否返還及返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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