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破裂是離婚的萬能理由嗎?

時間 2021-07-13 02:54:52

1樓:譯玩亦學

趙小姐與孫先生結婚後共同生活了一段時間。由於婚前雙方了解不夠,趙小姐與孫先生在性格和生活習慣上有很大差異,經常發生爭執,甚至大打出手。孫先生無奈提出離婚,但趙小姐鑑於自己年紀已大的現實情況不同意離婚。

孫先生以感情破裂為由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感情破裂是否能成為訴訟離婚的萬能理由呢?

【案例評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在本案中,法院在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時,不會只因為一方指出夫妻感情破裂就准予離婚,需要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當事人主觀意願等多個方面綜合考慮,才能認定感情是否破裂。需要指出的是,並不是只要以感情破裂為由提出離婚就會得到准許,感情破裂並不是離婚的萬能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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