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房子抵押給我借給他30萬,需要委託公證嗎?公證的作用?能否與朋友簽訂房屋買賣協議後期作為購房定金?

時間 2021-06-27 17:15:40

1樓:大KK

這個可以答!

需要做三個手續:

1.委託公證,內容是你朋友委託某某人代為處理房產相關抵押過戶等一切手續。

2.借款手續,就是完整的協議。

3.抵押手續,就是房管部門的抵押登記手續。

鑑於你的情況,抵押手續的抵押權利人可以是你,那個委託的某某人找個你信的過的吧。另外不知道現在公證處能否做強執公證,若果能也做乙個。

2樓:張楊娜嵐

1.借款合同或借條上寫明,如果不還款,所有追討款項的費用,包括訴訟費律師費保全費等都由對方承擔。2.

房屋抵押給你,要到不動產中心做抵押登記,然後就這個借款及抵押可以做公證,而且盡量做乙個強制執行的公證。也就是不用打官司,直接用公證書申請拍賣房屋你優先受償。3.

就房屋買賣的事情,你們現在約定算30萬算定金,那總價怎麼算?到時候萬一你自己不想買,你定金還要不要?所以個人覺得用買賣合同托底,未必是穩妥的。

3樓:法律人的尾巴

公證只是對雙方訂立合同這個事實再一次強調確定,與合同效力、能否履行無關(可強制執行公證除外)。房產抵押最重要的是要去辦理抵押登記,沒有登記抵押不生效。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也不能在對方不能還款時直接要求辦理房屋過戶(涉及到法律禁止流押的相關規定),也屬於債權範圍內,在辦理抵押登記後沒有必要在簽訂此類合同。

抵押生效後,以房子作為保障風險很小。

4樓:跟風一起去看海

一筆款兩份合同肯定不可行。同乙個30萬,又是借款合同又是首付款,這種合同屬於有嚴重漏洞的合同,後期一旦出現糾紛,很難要求對方履行。

5樓:夥伕

不要想著什麼便宜都佔著,就算簽了購房協議,到了法院也不會認可你這種實際上就是借貸行為,辦理抵押公正合同,最好是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書,屆時對方還不上錢,可以直接申請執行,不用起訴,節約時間和金錢

6樓:二手車王羊鳴

定金法律上規定是不超過物品市值的20%

利息2分乙個月,12個月就是24%,未超過法律規定的高利貸期限,這個問題不大屬於民間借貸,法律不反對

這種需要對方配合的轉讓,最好是去公證處取證,可能就千把塊,公證處證據和供詞法律通過公證書可以直接採納,不需要做額外的證明

定金方面,擔保法規定,支付定金對方卻不配合過戶的,理應按雙倍退還,如果定金超過市值20%,則僅需要退還20%的雙倍

1、房子100萬,定金30萬,對方還不起錢,又不想賣給你,需賠償你50萬(20萬雙倍,10倍原路)

2、房子200萬,定金30萬,對方換不起錢,又不想賣給你,需要賠償你60萬(30萬雙倍)

7樓:白花駱

描述不是很清楚,這裡面有好幾個民事法律關係,而且你要公證什麼?借款?抵押?房屋買賣?定金?

「與朋友簽訂房屋買賣協議」買誰的房子? 啥房子? 他本身有沒有按揭或者其他抵押?

簽訂借款合同,辦理抵押登記,簽訂房屋買賣協議含定金。都會有保障。

不需要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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