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結婚兩個月,女方發現男方有生理問題,提出離婚後,男方要求女方返還彩禮,合理嗎?

時間 2021-06-26 17:34:50

1樓:vv阿東哥的姐vv

不合理。

從法律角度講,已有律師回答了。

從情理角度講,這種生理問題應該婚前告知,有騙婚成分。再者,如果不是有生理問題,人家就不會離婚,離婚還造成女方名譽受損,人家不起訴你賠償精神損失就不錯了。

2樓:

你要是說性生活不和諧,不好意思,有工具。

你要是說不能生育,不好意思,有試管。

所以你說,憑啥你女的結婚兩個月,又是離婚又是霸佔彩禮。

你覺得不還可能嗎?

當然了,還多少就不好說了。你可以協商。能協商別人都不會鬧大。

結婚一場,多替對方想想,說不定能吃掉80%的彩禮呢?

3樓:神之眼觀察者

還是很有合理性的,但這個問題談談具體的操作性更好。

所謂的彩禮,是以實際構成婚姻構成為前提的條件,是以婚姻是否持續作為判斷的依據。不給彩禮女方會嫁嗎?顯然不會。

要和女方結婚必須給彩禮才同意?顯然是。 男方給了彩禮結婚了,婚後就走人搞離婚,男方還會給彩禮嗎?

顯然不會。

夠清晰判斷其性質了吧?

婚姻法裡並沒有對彩禮的問題作出明確規定,目前有的解釋基本是個人觀點,包括法官和律師的個人觀點給出的解釋。 但是,婚姻法裡卻有針對「彩禮現象」有作出明確的法條:禁止以婚姻目的索取財物。

你要彩禮,就是典型的以婚姻為由索取財物。

這條法條就已經把彩禮定為不合法的行為。 同時,也可以看出實則是一種買賣行為,彩禮與婚姻之間形成的是合同關係。 在實際操作上,應當向法官提出首先按照明確的法律規定,認定彩禮這一行為是不合法的。

其次再從其性質,以合同法和買賣法的根本立法目的,以實際案子情況作判決。因為在實際中,女方也有收了彩禮後用嫁妝的方式返還的情況等等。

再來看離婚的理由,這是另乙個重大判斷因素。生理問題有很多種情況,一般理解為性功能障礙。那麼所謂的性功能問題是乙個非常主觀的問題,多久的交配是交配?

多大的尺寸才算是正常?是完全喪失性功能?還是性功能持續上的問題?

還是精卵不匹配無法成功著床受孕?每一種不同的情況就有完全不同的影響度,但無論哪一條,都很難符合法律認定的「重大疾病」。除非是純太監這種,那麼法官會在一定程度上考慮給予女方補償。

4樓:楊樹

合理,不但合理而且合法,也符合中國民法典的立法精神。

彩禮的意義本質上是一種約定贈與,只與婚姻本身有關,與男方是否有過錯無關。所以,既然婚姻不存在,那麼彩禮也不應該存在。但是,如果男方有不適合結婚的疾病,他是有婚前告知的義務的。

因此,女方可以主張取消婚姻,並進行索賠。

5樓:魏紫濤律師

婚後發現男方有生理問題怎麼辦

根據《民法典》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婚姻被撤銷後,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如果男方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結婚的重大疾病,且在結婚登記前未如實告知,女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而且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男方想要回彩禮怎麼辦

根據法律規定,以下三種情況,男方可以請求返還彩禮

如果雙方進行了結婚登記但沒有共同生活,那麼女方在婚姻中沒有貢獻,這種情況在離婚時男方也可以要求返還彩禮。

如果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也共同生活過,但彩禮的給付造成了男方家經濟困難,那麼法律照顧弱勢群體,而且出於人道主義,男方可要求女方返還彩禮。

夫妻結婚一年,孩子才兩個月大,雙方離婚後,男方要求女方退還彩禮,這合理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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