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遠案中劫持光頭的未成年親屬是否合適?

時間 2021-06-15 19:19:30

1樓:

法律上講,應該是不合法的,因為正當防衛只能直接針對加害者本人,就算你挾持孩子是為了威脅加害者停止加害行為,但那個孩子在被你挾持後,就失去加害能力了,也就是說,他不是加害者,那麼,此時你針對他的行為就不合法了。

另外,人的生命,只能是目的,不能是手段,那麼,現在的行為,明顯是用那個被挾持者的生命安全作為交換手段,換取罪犯停止,這在倫理上,也是站不住腳的。

不過,如果真發生這樣的事情,可能會看結果,如果挾持那個孩子,最終導致犯罪中止,並且孩子沒有受傷,可能挾持者不會被追究責任,如果結果相反,犯罪沒有中止,而孩子受傷或者死亡,那麼,肯定會追究責任了。

不過,在那個孩子也參與毆打的情況下,挾持他,應該不會有什麼嚴重後果,因為這也可以被認為是在制止犯罪,只要挾持者別傻到大喊「我要殺了這孩子」,可以一邊挾持孩子,一邊讓他父親停手,也能達到威脅效果。

順便說,今天看到新聞,說那個孩子在警察到場後,曾經大喊「都是我幹的,跟他們無關。」,這讓我哭笑不得,這明明是一群偽教徒嘛(我不想說他們是精神病,免得他們被免於死刑),因為,如果他們真的信神,那麼,在他們心目中,除魔的事情就是有功德的,這孩子的行為,其實就是在神面前撒謊搶功勞,這不是乙個真正的信徒該有的行為。

而如果他們真的「不怕法律」,那孩子又為什麼要把事情攬到自己頭上呢?說明,他們還是怕法律的,不但怕法律,他們還知道這是犯罪行為,不但知道這是犯罪行為,他們還知道,未成年人犯罪,可以不被追責(至少那個孩子知道,所以,他要攬到自己身上)。這一點,在法庭上,將是很有力的證據,證明他們一家不是精神病,是明知道自己在幹什麼,有什麼後果的。

所以說,這是一幫多麼愚昧,虛偽和懦弱的人啊。

2樓:陳善上

從法理上講:按照陳忠林教授的三常理論刑法需要符合常識常情常理 .遇到此類危險,正常人的感覺是受害人採取這種方式是可以理解的.

從法條上講:受害人面臨的侵害具有不法性客觀性現實性;時間上有緊迫性、防衛有適時性;防衛者有正對不正的防衛意識;防衛手段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防衛手段具有必要性(本案中表現為打不過大人)和相當性(脅迫行為暫時不會造成嚴重後果)。

綜上,我認為題主的這種假設是構成正當防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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