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各位有法律知識的給點幫助好不好?

時間 2021-06-08 12:56:49

1樓:北京市信之源律師事務所

根據題目描述,答主父親因工負傷,截去右腳,當時被評定為二級傷殘。按照現在的工傷致殘等級認定標準,由於不確定是「一側膝以下缺失」還是「一側踝以下缺失」,可能被評定為五級傷殘或者六級傷殘;根據現行《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結合答主父親的工資和勞動能力鑑定意見大致可以算出現在的賠償數額。

由於工傷事故發生在八四年,因此傷殘等級和賠償標準應當按照當時的法律進行認定。當時規定與工傷有關的法規、規章,答主查到的有政務院於2023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和勞動部2023年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根據上述法規、規章的指引,可能還會適用更詳細的規則。由於2023年出台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十四條將勞動能力和工傷和職業病致殘等級有所勾連,暫未查到之前有其他規範性法律檔案將二者建立起聯絡,而96年的檔案不適用於之前發生的工傷事故。

不知答主父親的工作單位、工種、右腳二級傷殘是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還是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當時的鑑定結果和題主父親工資數額,不能得出準確的賠償數額。如果當時一年1500元的生活補助符合相關法規、規章的規定,這個結果就沒有問題。

岔一句,竊以為勞動能力鑑定和工傷致殘等級鑑定是不同的判斷:勞動能力鑑定需要專業的鑑定機構來鑑定,通常是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涉及到許多專業知識,個人體質、性別、從事的工種以及傷害是否可逆以及恢復情況的不同往往影響評定結果,不能適用統一的標準簡單認定,多涉及價值判斷;而工傷致殘等級鑑定,其評級規則非常詳細,比如視力降到0.1、癱肌力數值、表皮瘢痕大小、肢體缺失程度等,比較容易判斷,多涉及事實判斷。

二者性質不同,簡單建立關聯會出現問題。因此,答主推測這可能是後來2023年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和2023年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均沒有將勞動能力和工傷致殘等級進行關聯的原因之一。

對於題主要求工廠一次性解決賠償事宜,有兩點需要注意,一是一年1500元的生活補助確實不高,但當時的物價水平也較低,一次性解決賠償時要考慮已支付的部分;二是可否因物價、工資水平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按照當時的計算方法已經不合時宜為由要求調整傷殘補助費用的支付標準。因此,一次性工傷賠償方式以及賠償數額具有較大的協商空間。

2樓:黑鷹哈布斯堡

那也就是說從2023年起這公司每年支付1500元直到2023年,一共是34年,期間還負擔了義肢費用。這裡我不得不和你說你的訴訟時效已經大大超過了20年的最長時效(這個時效即使中止中斷也不能超)。已經喪失了勝訴權,那現在只能調解。。

對方肯出28.8萬你目標是40萬。。看看能盡量談到30萬不,因為去法院你肯定不會贏。。

3樓:禪龍

法律上的建議律師已經給了啊,這個很現實的說必須考慮你們家的生活環境人情世故等等。這個網上幫不了你的。

建議哪怕私了和解,也一定要帶上律師,別省那幾千萬把的律師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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