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掛靠人與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依據?

時間 2021-06-08 03:21:59

1樓:我網路不穩

除了質量責任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外,其他責任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建築法》第66條:「建築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築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其實等於還是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2樓:葉律師為何那樣

看到大家都提到了民訴法解釋的第五十四套「以掛靠形式從事民事活動,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該掛靠人和被掛靠人為共同訴訟人」。

補充一條。

《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疑難問題的解答》第二十二條:掛靠人以被掛靠人名義對外簽訂分包或轉包合同的,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付款責任。

3樓:layer雄

掛靠實際上就是無投標資質人以其他有資質主體的名義從事相關業務,其效果是無投標資質人以有投標資質主體的名義中標並成為實際施工人。施工是個過程,費用常常是按進度來付的,掛靠方需要被掛靠方以自己的名字處理很多事務,當然掛靠方也會支付一定的管理費。這樣實際上,增加了被掛靠方收入的同時,也破壞了建立資質管理的初衷,也增加了專案本身的風險。

針對增加的風險,《民訴法解釋》第五十四條是這樣規定的:以掛靠形式從事民事活動,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該掛靠人和被掛靠人為共同訴訟人,合同的相對方其實是甲方跟被掛靠方,責任應由合同相對人承擔,民訴解釋這樣規定就相當於讓掛靠方與被掛靠方能同時成為責任主體,加強了承擔責任的能力。《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司法解釋》針對的是建設工程合同的糾紛,其範圍是小於民事活動的,所以二者並不是對立的關係。

4樓:chris lin

什麼是掛靠,簡單來講是沒有資質或者資質不匹配的企業或個人以有資質的企業的名義進行工程施工。與業主方簽訂施工合同的主體是有資質的企業即「被掛靠人」。依照合同的相對性,承擔合同責任的當然是被掛靠人。

而專案的實際施工人是掛靠人,因此,由掛靠人承擔責任符合法律邏輯,也符合生活常理,這點應該好理解。

5樓:Foster Vision

實體法中確實沒有關於建設工程合同中,掛靠人與被掛靠人對外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但實務中無論那種法律關係下,掛靠等於連帶。

《民訴法解釋》第五十四條以掛靠形式從事民事活動,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該掛靠人和被掛靠人為共同訴訟人。

知乎上有些人掛完人之後,還跑被掛者主頁點讚,這是什麼心理?

喜歡乙個還是十個 題主的觀點 臆想別人是因為被匿名罵了所以掛人,實際上當事人連什麼所謂的匿名都不知道並且十分佩服題主的聯想能力。當然最絕的還是下邊這個只要別人沒寫過事實,就可以造謠的理論,既然如此嘿嘿嘿嘿嘿,反正題主沒寫過自己家庭和睦的事實,我可以往這部分造嘛 我的觀點 掛人哥小號掛完人,被罵了,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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