撕掉的借條被重新粘上後,還具有法律效力嗎?

時間 2021-06-04 14:28:33

1樓:康城說法

原告持撕掉後重新貼上的借條起訴,並提供了其他已支付款項給借款人的證據,被告主張因償還了借款所以將借條收回後撕掉,且也提供了其他已償還借款的證據,此種情況下,應當依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73條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於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並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

近年來,民間借貸糾紛日益增多,在此類糾紛中,借條或借據是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的最直接、最有力的證據。作為民間借貸的當事人,在借款的時候,出借人應要求借款人及時出具借條或借據,並且在借條上註明借款金額、還款期限及利息等基本情況;同時,在償還借款本息過程中,借款人應要求出借人及時出具收據,或者將還款情況在借條借據上註明,並由出借人簽名,防止日後產生不必要的麻煩。另一方面,要提高對借條借據重要性的認識,既要妥善保管好借條借據,防止借條借據滅失或者損毀,也不能隨意將借條借據交由他人,防止借條借據被當事人或者他人撕毀導致舉證困難,避免因證據保管欠當而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2樓:夜暮微陽

法律講究的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只要有切實的證據可以證明借款事實發生且未還款,粘起來是有效的。

但要注意,此時的借條具有瑕疵,需要合理解釋毀壞原因。

不能合理解釋的,一般不採信。

也就是說此時的借條只能起錦上添花作用,不能一錘定音。

就好像勞動合同,沒簽合同也能維權,但必須證明存在勞動關係。

3樓:銀狐帝國

同意律師的看法。在具體案例中到底有多大證明效力,得看主審法官的良心,即,自由裁量權。注意:

中國是個法典法與判例法混合運用甚至古法與今法混合運用的國家,在法學裡,被劃分為中國法系。中國法系範圍包括中國及北韓、南韓、日本,東南亞及新加坡本屬中國法系,但現在好像變味了。至於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應用判例法案例和應用古法案例,無須過多辯論,事實如此。

中國法系講究查明事實,而不拘泥於歐美法系那樣的所謂程度正義。只要基本符合事實,都會作為證據使用。出現昧良心的判決,多與法官個人素質有關。

中國是個講究正氣的國家,申訴渠道廣,即使出現錯判甚至反判,也可能翻盤,不必過多擔心。與其在意借條被撕,不如注意借條本身的措詞是否表義準確,很多錯判,都發生在借條行文表義有誤上。學好古文,才能減少被騙的危險,借條寫得好,才能有效避免打官司。

我一直強調同一觀點:中國法系下的法律都是古文語法寫的,不僅中國的法律如此,北韓,南韓,日本,同樣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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