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屬於職務侵占還是民事自助?

時間 2021-06-03 18:27:47

1樓:丞晟諮詢

重結果,過程是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將本公司財產據為已有為結果。涉嫌職務侵占,但會根據這件事情的特殊行,可酌情處理。有可能減輕或免於處罰(取保候審):

退款後與辦案機關商請取保後走民事,具體辦法要看具體情況

2樓:

首先,這不是自助行為

理論界認為,自助行為的構成要件一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行為人須有現實完整的請求權。二是行為人為自助行為系必需,即時間緊迫來不及請求國家機關援助或者在一般社會觀念下沒有必要尋求公力救濟;三是行為人為自助行為限於必要範圍;四是行為人不得濫用自助。

名義上的債權人是「親戚」,不是出納本人,這就已經決定了出納本人不具備「自助」的正當資格。而且這種債權完全可以通過訴前保全的形式加以保障,並不具備緊迫性。

其次,排除民事行為,考慮是否構成犯罪的問題,這屬於挪用資金

咋一看,一開始的轉帳行為可能是職務侵占(或者盜竊):利用自己的職務便利(或者工作便利)將自己管理的公司財產轉到私人帳戶。

而之後的行為則可能是敲詐勒索:以不還款為由脅迫公司歸還債務。

但是,這都忽略了乙個很關鍵的問題:出納在主觀上並不具備非法占有的故意

轉帳的目的不是為了將這筆錢占為己有,故不存在對這50W的非法占有故意;脅迫公司歸還的債務本來就是自己所有,故不存在對這38萬的非法占有故意。

因此,只有挪用行為本身可能觸犯挪用資金罪。是否構成犯罪要看是否滿足「超過三個月未歸還」的條件。

3樓:王峭

這個問題挺有意思,值得辨析。答一發拋磚引玉。

先上自助行為的定義:

自助行為是指權利人受到不法侵害之後,為保全或者恢復自己的權利,在情勢緊迫而不能及時請求國家機關予以救助的情況下,依靠自己的力量,對他人的財產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應措施的行為。

乍看之下十分符合,但是個人認為問題中的情況不屬於自助行為。

(我只是先有感覺再去找理由我會說?)

首先,公司欠了出納(的親戚)38萬,就算加上利息估計也不到50萬,而出納扣了50萬。

我們就假定身份沒有問題、金額沒有問題,還是不屬於自助行為。

其次,出納與公司之間是平等的債權債務關係,而出納扣錢卻是利用了職務便利。為什麼利用職務便利不行呢?這個值得再深入說一下:

職務既賦予了出納以便利,也賦予了出納更高的行為準則要求,這是一體之兩面。如果出納利用職務便利滿足私人利益,是人為割裂了兩面只取其一。

那麼是不是不利用職務便利就屬於自助行為了呢?非也。

再次,出納認為再不扣錢錢就被公司劃走了,到底多久會被劃走?有沒有證據?無數血的經驗告訴我們,這種證據是很難找的。

我們假定,證據也沒有問題,但還是不屬於自助行為。

最後,再不扣錢錢就被公司劃走了這屬不屬於「情勢緊迫而不能及時請求國家機關予以救助的情況」?能不能申請訴前財產保全?不要考慮法院效率問題,現實中我們一定要考慮,但是能對公安局說?

最最後,我們假設再退一步,假定這屬於「情勢緊迫而不能及時請求國家機關予以救助的情況」,屬不屬於自助行為呢?

出納享有的是債權,不是物權,債權人是不能直接處分債務人財產的。這裡出納(或者題主)很聰明,只是扣了50萬要求公司還錢,而沒有直接據為己有。所以,在同時符合上述若干假定的情況下,我暫定,這種情況是屬於自助行為的(勉強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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