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大家幫忙解答,我這樣算過錯方嗎?

時間 2021-06-03 11:25:26

1樓:離婚大律師趙麗

因此,若您存在遺棄家庭成員,與他人同居,重婚或者家暴情形的話,是屬於過錯方的。若沒有,則不屬於。需要結合具體情況來判定。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2樓:餘野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

第十五條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一,當事人在婚姻存續期間離開,其行為涉嫌遺棄家庭成員,如果以後雙方離婚,那麼對方可以提出離婚損害賠償,根據《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題主所言的行為只是屬於合理的行為,沒有違反法律,沒有違反婚姻法第46條禁止的行為。

再說了,夫妻吵個架都會有一方離家出走的情況呢。這樣就違法嗎?

因此,題主所言情況不屬於過錯方。因為已經是在等待法院審理判決了。

3樓:離婚律師張麗珍

按照您所表述的情況,您提交離婚後開始搬離與對方共同居住的地方,在外租房子住,該行為不屬於法律規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過錯方承擔損害賠償的情形,單純就您所描述的情況來看,您不屬於過錯方。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請大家幫忙解答一下,謝謝麻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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