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簽完合同三天,她就說自己懷孕了,該怎麼辦?

時間 2021-06-03 03:29:55

1樓:許光

即使剛簽完合同就懷孕也不見得不能終止勞動合同,公司法務們往往採取以下手段:

1、指控員工嚴重違反了公司規章制度,因此將其開除。缺陷在於如何證明公司制定了相應的制度並且在入職時已經告知。

2、將員工調往其它崗位,除了不讓其乾髒活累活外,任意指使,令其就算享受孕期待遇也很不舒服自在,自請離職。此計看上去雖妙但有些缺德,另外厚臉皮孕婦喊不舒服不能工作你也不能強迫不是?

依我看,非要和孕期員工終止勞動合同,搞不好弄巧成拙,人家鬧起來反而損害公司形象,既然懷孕了那就養著唄,下次注意不要吸收這種員工就是了。

2樓:周明濤律師

我沒看到什麼細節,姑且就按你所述,招用了乙個新員工,入職三天就告知已經懷孕。

這種情況,你有兩種選擇,違法解除,成本是乙個月工資加已經出勤天數的勞動報酬;另一選擇是加強規章制度建設,加強勞動紀律管理,嚴格依據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約束該女職工。法律規定女職工懷孕期間,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41條解除勞動關係,但並未說單位不得以勞動合同法第39條解除勞動關係。因此,若女職工因自身過錯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則單位有權解除,並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其實,還有一種方法,就是勸退。可是,我感覺可操作性不強。女職工是打死不會同意的。

綜上,三種操作方法,違法解除的操作最高效,成本最小。

當然,權衡利弊,你自己作決定了。

3樓:

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6個月內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僅為半個月工資,比對98天以上的帶薪產假,其實還是直接辭退另招划算。

4樓:

答這種題很矛盾,女性需要有公平的就業環境,但如果是存心的公司也不是福利機構,直接解除勞動合同算了,算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支付一些經濟賠償金,工作時間短支付的金額非常少。

而且明顯到生小孩生育保險也繳不夠一年,公司還要承擔產假津貼。

5樓:郭楨

「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這條法律對用人單位進行的保護,但是一般這種情況只能由用人單位把當初的錄用標準拿出來,然後看看裡面的約定,然後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提出解除合同。

現在這個情況就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進行溝通吧,看能不能主動辭職吧。或者安排一些特殊的崗位逼她主動辭職吧,畢竟用人單位又不是福利院

6樓:亞達

試用期內懷孕可以被辭退嗎?

眾所周知,國家對於孕期女性勞動者的勞動權益給予了特殊保護,但這並不代表用人單位就一定不能辭退懷孕的女職工。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一,用人單位如有正當理由,可與試用期內懷孕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從《合同法》角度來講,勞動者提供的勞動力是否符合用人單位的用工標準,是用人單位購買其勞動力並與其訂立勞動合同的基礎。同樣,勞動法也考慮到雙方的充分選擇權,規定了試用期這一制度。在試用期內,只要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即可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即使勞動者是「三期」內受保護的特殊職工。

第二,用人單位與試用期懷孕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法理由。

在試用期內,如果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為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這是完全合法的;如果用人單位以其懷孕為由而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認為因其懷孕而不符合錄用條件,但是又沒有相關證據支撐,那就構成非法解除勞動合同,是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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